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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居所

什么是税收居所

税收居所是国家行使其居民税收管辖权的依据。是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以人身隶属关系为特征的法律事实。在自然人方面,这种隶属关系的形成主要依据个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拥有住所、居所或者具有征税国的国藉;在法人方面,则主要依据法人是否在征税围内注册成立或者其总机构或其有效管理机构等是否设在征税国境内。这类属人性质的连结因素在国际税法学上统称为“税收居所”。与征税国存在着这种税收居所联系的纳税人,就是该国税法上的居民纳税人,而这个征税国也相应地称作该纳税人的居住国。

税收居所采用的标准

在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上,关键在于税收居所的存在。在各国税法实践中,关于自然人的税收居所的确认,采用的标准有:

(1)住所标准。即从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拥有住所这个法律事实,决定其是否有税收居所。住所是自然人的永久住处,具有固定性和永久性。

(2)居所标准。即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拥有非永久性的,但经常居住的场所,以居所这个法律事实决定其是否有税收居所。

(3)居住时间标准。即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内居留是否超过一定期限作为确定其是否有税收居所的标准,并不考虑在该国是否拥有房屋等。

(4)国籍标准。即以自然人是否拥有该国国籍而确定是否有税收居所的标准。

对于法人税收居所的确定,采用的原则是:

(1)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即以法人的注册成立地为其税收居所。

(2)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即以法人实行实际管理和控制的中心所在地为其税收居所。

(3)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即以法人总机构所在地为其税收居所。纳税人在境内存在税收居所这一法律事实,意味着居住国政府有权要求该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即全球范围所得,承担纳税义务。这种根据税收居所联系对纳税人来自境内外的全部财产和收入征税的原则,称为居住原则或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

防止纳税人通过变更税收居所避税的法律措施

鉴于跨国纳税人常利用变更税收居听的办法来逃避居住国的纳税义务,许多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税收利益,通过有关法令中作出特别规定,对本国居民移居国外的自由施加各种限制。并且,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要求本国居民在移居外国前必须缴清全部应付税款。在美国,任何人若要申请出境,都必须交验税款缴讫的证书。

为了防止纳税人纯粹出自税收目的暂时移居国外的行为,荷兰《所得税法》第2条第1款规定,放弃荷兰居所的个人,如在不满一年的期限内又回到荷兰,而在其他地方并未拥有税收居所,则应连续视为荷兰居民。前联邦德国在1972年制定的《涉外税法》第2条,目的就在于防止这种通过移居国外逃税义务的行为。按该条规定,某些移居到低税国或在国外还根本没有税收居昕的德国公民,如果他在德国境内还保留有基本的经济利益。一般应对先前属于德国来源的所得继续承担纳税义务。

另外,在防止联属企业利用不合理地分摊成本与费用逃税避税方面,各国的立法比较一致。总的原则是联属企业中的任何一个分支机构都应当按照独立企业核算成本和费用,而不允许在相互之间毫无理由地划来划去。总机构本身如从事实际营业,而非单纯的管理外,也应遵守这一原则。至于总机构所支出的管理费用的分摊,必须与接受摊派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并且,摊派必须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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