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学的概述
税收是蕴含多学科属性的复杂活动,从单一角度对税收进行分析不足以把握税收的全貌。税收学是一门系统学也是反映税收理论、政策、制度和管理内容的学科,是我国财经类教学课程体系中的一门主要课程。税收学作为公共部门经济学(财政学)的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被视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
税收学在不同理论体系中的方位
(一)西方经济学理论体系中的税收学
税收本质上是一种资源配置活动,首先应被归属为经济学研究对象。那么,在经济学中该如何看待税收?这需要对税收学在西方经济学理论体系中的方位进行探讨。
1.传统西方经济学理论体系中的税收学。西方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资源配置。一般认为,微观主体依据价格信号独立做出决策,并通过价格对行为进行协调,最终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价格的协调作用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关键,这是西方经济学的基本思想。基于此,西方经济学从家政学起步,逐步发展成为包括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理论等在内的庞大理论体系。在这一理论体系中,税收在多处都有体现,如国民收入决定税收与产品价格、消费者行为等。但税收最显著的位置出现在宏观经济政策理论中,税收作为政府的有力工具被视为财政政策的中坚之一,被用于实现调节总供给与总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等宏观目标。税收多以政府的、宏观的形象出现,税收学因而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政府税收学。然而本文将从另一个角度对西方经济学理论体系进行描述,以期找出税收学在其中的准确方位。
2.西方经济学理论体系新框架中的税收学。西方经济学要解决三个问题,生产什么?如何生产?为谁生产?简言之,资源配置问题。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可称之为生产问题,而为谁生产则是分配问题。在当今社会化生产方式下,生产主要是由企业完成的,虽然不排除在某些场合仍然存在个体生产的情况,但企业无疑是最重要的微观生产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资源配置的信号,企业依据价格信号进行决策是资源配置的具体实现过程。因此,企业作为最重要的资源配置主体在基础层面决定着资源配置的效率,企业是经济活动的核心。近年来,以科斯企业理论为发端的新制度经济学发展迅速,对整个西方经济学理论体系大厦的重构产生了重大影响,已经体现出从“异端”走向主流的趋势。借鉴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思想,笔者认为西方经济学理论应该以企业理论为中心展开才更有利于对经济学基本问题进行探讨。据此我们可以重新勾画西方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如下图。在这一理论体系中,企业理论居于核心,产权理论、企业金融理论、价格理论、消费者行为理论、市场理论、企业治理理论等微观理论直接以企业为中心展开;宏观理论部分则在微观理论上方分布,起间接支撑作用。而税收学作为公共部门经济学(财政学)的组成部分位于宏观经济理论与微观经济理论的交界处,是连接企业与政府的纽带。从企业角度来看,税收是企业向公共部门购买公共产品的必要支出,降低税收支出对企业造成的效率损失对于提高经济效率具有积极意义。从政府角度来看,固然要向企业征税,但征税的目的是为了 向企业提高必要的公共产品。因此,政府应当一方面尽量减少征税,一方面尽量提供好的公共产品。
(二)人文社会科学理论体系中的税收学
税收学作为公共部门经济学(财政学)的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被视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但税收非只可从经济学的角度讨论。首先,税收是由政府征收的,那么税收与政府是如何关联的呢?这是一个政治学命题。其次,税收是依照法律征收的,税收具有法学属性。税收显然还与其他学科相关联,而要全面把握这些关联关系就必须把税收学放在整个人文社会科学体系中进行探讨,即明确税收学在人文社会科学理论体系中的方位。在人文社会科学理论体系中判断税收学的方位,首先,要对税收学所处的学科层次进行判断。显然税收学并不直接作用于实践活动,以税收学为理论基础并与实践相结合的税收类学科主要是税收制度学、税收管理学、税收筹划学等,因此,税收学在人文社会科学理论体系中应处于第三个层次——应用基础学科。除经济学外,处于第二层次而又为税收学提供基础理论支持的学科还有哪些?这要从税收学自身特点来探讨。前文提及,政治学(含于大法学中)和法学都是税收学的基础理论学科。其次,税收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形式,有其自身的社会伦理价值取向,因此伦理学(含于大哲学中)也是税收学的基础理论学科。最后,税收征收则是公共管理的研究对象,管理学也应当被归为税收学基础理论学科。至于其他学科如历史学、社会学(以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文学、艺术等则由于相关度较弱而不能称之为税收学的基础理论学科。而元科学作为社会科学体系的基石,则是税收学的终极理论基础。
我国税收理论研究领域的拓展
一般地,对复杂事物的把握应遵照“分析——综合”的方法进行,即先将事物属性进行区分,然后就个别属性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将各属性进行交叉和融合,这样才能在较完整意义上把握复杂事物。因此,税收学研究也应当遵循这一方法,即分别从经济学、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管理学等角度对税收进行单一属性分析,然后逐渐对税收的不同属性进行融合。考察国内税收学研究的现状可以发现,当前的研究热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领域:(1)税收经济学。侧重研究税收与经济之间的关系,关注税收宏观调控政策选择及其评价。(2)税制工程学。侧重现行税制的经济效应分析及政策评价,同时涉及对国际税收问题的研究。(3)税收法学。从法学+经济学角度出发,侧重税收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关注税收法律关系、税法原则、立法体制和纳税人权利等问题。(4)税收管理。从政治学+管理学角度出发,将税收管理纳入公共管理的范畴进行研究,关注税收行政效率的提高。(5)税收筹划。从经济学+管理学的角度出发,以企业纳税人为主要服务对象,探讨合理降低税负的途径。然而,从前面的探讨可以发现,税收研究仍然存在很大拓展空间。具体来看,当前的税收学研究可适度向以下几个领域拓展:
(一)西方经济学下的新视角:企业税收学
一直以来,税收理论界对税收问题的研究多体现为以政府为中心的税收学研究。然而,尽管研究过程中也涉及了对微观主体的经济效应分析,但这些分析还没有深入到微观主体的内部。税收理论分析迄今为IL尚未得到充分的微观支持,这无疑是传统西方经济学的先天不足在税收学上的反映。要解决税收理论的微观基础问题,就要求我们把目光投向企业一方并深入其中。以企业为中心研究税收经济效应,并非直接对收入效应、替代效应等进行分析,而是要深入企业组织内部分析税收经济效应的形成机制与过程,即税收对企业产权结构、组织结构、发展战略以及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显然,这是与企业理论相适应的税收研究,可称之为“企业税收学”。企业税收学对税收理论的深化有两个帮助:其一,有助于从企业层面分析税收经济效应的形成机制与着力点,为税收宏观分析及税制优化奠定微观基础。其二,有助于企业在税收制度为外生变量的情况下,通过恰当的企业制度安排降低税收带来的效率损失,从而通过增加企业自身效率而提高整个经济运行效率,这一点与税收筹划学的功能类似。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具体方面人手:
1.税收与企业资本结构。MM定理的问世,使得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的关系问题开始进入经济学家的视野。但MM定理的基本假定条件之一是不考虑税收因素,故得出了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无关的结论。但在现实经济运行中税收恰恰是任何企业都不能忽略的重要因素,MM定理无疑从侧面证明了,在存在税收因素的条件下,企业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存在相关关系。所谓资本结构是指企业资本中股权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不同的税收安排会给企业融资决策带来不同的影响:一定税收条件下,如果股权融资更为有利,则企业倾向于进行股权融资;反之,则进行债务融资。但这还不是问题的关键,由于资本结构与公司治理密切相关,税收就通过资本结构而与公司治理问题联系在一起了。资本结构必须与公司治理模式相适应才有利于企业价值增加,在债权人主导型治理模式运行有效的情况下,通过税收促使(至少不阻碍)企业更多地进行债务融资是有利的;而在股东主导型治理模式下则应当促使企业进行股权融资。因此,在进行税制设计时,我国的企业治理状况是一个必须考虑的约束条件。
2.税收与企业收购兼并。随着市场进程的日益深化,企业收购兼并行为将逐步成为企业发展的战略手段。从国际经验看,税收对收购兼并行为具有显著的影响,在某些情况下,税收甚至还成为跨国企业积极进行收购兼并的主要推动因素。从企业发展角度看,收购兼并是企业赖以实现战略调整和布局的最重要手段,使得资源在企业、行业间实现有效配置,对收购兼并行为进行调节即是对资源配置的调节。税收是政府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收与收购兼并将成为一个颇具理论与实践价值的课题。
3.税收与企业生产经营。上述的两个理论方向主要是和所得税相关的,流转税对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生产经营活动之中。流转税的存在使得企业在一定情况下要对其产、供、销等生产活动进行调整,其目的在于降低税负,这是当前税收筹划学的主要研究内容。但从企业税收学的角度看,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的用意并不单纯是降低企业税负,而更应关注税制安排是否存在逆向调节作用,从而提出税收制度的完善思路。
(二)法学+经济学框架下的转变:从立法分析到立法+司法分析
税收是经济活动的同时也是典型的法律活动,因此有必要从法学+经济学的角度对税收问题进行探讨。一直以来,法学+经济学框架下的税收研究是以税收法学形式出现的,是经济法学的有机组成。然而,从世界法律发展趋势来看,单纯按照经济法学的分析原则对税收进行探讨并不充分,还应当充分借鉴英美国家“法和经济学”的分析原则。为说明这一问题,首先对两大法系下的法律运行情况以及发展趋势进行考察。
1.两大法系下的法律运行情况比较。两大法系的区别集中体现于法律运行之中,即“立法”、“执法”、“司法”和“司法监督”等各个阶段。在民法法系下,立法环节是关键,事实上,法一旦颁布生效,就相对固定,而法律的调整对象—— 社会现实却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中,因此,民法法系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法律相对社会现实脱节和滞后的情况,而其造成的不利影响只有在对法律进行修订,或者重新制定时才能被消除。因此,民法法系下的法律发展呈现明显的阶梯状。此外,由于执法和司法过程只是消极地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因此民法法系下的法律运行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合理却不合法”的现象出现。而普通法法系则以经验实用主义为基础,有两个立法环节:一是立法机关本身的立法——制定法;二是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和创造——判例法。虽然普通法法系中也存在制定法,但它与民法法系中的制定法却大不相同。普通法法系司法为重的特点决定了其法律分析是以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司法判例为研究对象的司法分析,税法分析也不例外。在普通法法系国家中,税法问题是“法和经济学”的研究重点,税法分析主要是对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司法判例的税收效应分析。其目的并不在于设计逻辑严密的税法条文,而在于为整个税法运行提供税收经济学的指导——如何司法才符合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
2.世界法律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税法研究的启示。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发展,法律发展也渐渐呈现出全球化趋势—— 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日益走向融合与统一:普通法法系国家的制定法日益增多,而民法法系国家则开始接受判例制度。遵照这一趋势,不难设想我国的法律运行将从以立法为核心转向立法、司法并重的态势;法律分析从立法分析转向立法+司法分析也是大势所趋。我国的税法研究受民法法系影响,一直表现为以立法分析为核心的经济法学分析,以税收学和法学的基本原理为指导,以税收制度(税收制定法)为研究对象,力图建立一个体系完备、条文善,包含实体法、程序法和诉讼法在内的综合税收法律体系。近年来,在不断借鉴西方税法研究的基础上,国内税法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已具有了“法和经济学”的形式特征,但是立法分析的本质却没有改变。而普通法法系国家中的情况则不同。以美国为例,虽然很多税法也是以制定法为基础的,但判例的日渐增多却使得税法不断发展变化,通过对税基、纳税人等要素的调整而实现税法与现实的紧密结合。当然,日积月累的判例使得美国税法极为繁复,这又是普通法法系的不足了。遵循世界法律的发展趋势,不难推断我国的税法运行也将不断吸收普通法法系的优点,在坚持逻辑严密、体系完整等特点的同时,逐步实现对税收法律关系的灵活调整。因此,税法研究也应适时借鉴“法和经济学”的原则,在继续税收立法研究的同时加强税收司法研究,从单一立法分析转向立法十司法分析。
(三)伦理学+经济学框架下的深入研究:税收公平的理论基础
现代伦理学认为人类活动的出发点是辩证统一的“为己利他”,既非绝对利己,亦非无私利他。在规范的伦理学层面上经济学与伦理学是辩证统一的,经济活动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以解决资源配置问题为己任的经济学自然要以效率为首要目标。然而,如果经济活动仅以效率为目标,“马太效应”的结果必然是收入不公,社会两极分化,进而导致社会发展的不稳定因素出现,又会损害经济效率。所以,经济与伦理密不可分。经典税收著作中对税收公平问题多有论述,但是对税收公平的理论基础却涉及不多,所以,从伦理学+经济学的视角看税收,将伦理学基本原理融入税收学具体分析之中无疑具有很高的理论价值。重点关注以下两点:
1.税收公平理论。在社会活动中,每一行为主体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时,必须顾及对方的权利,当“权利”与“义务”实现等量交换时,就实现了社会公平,这是伦理学所揭示的公平本质。伦理学又对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进行了界定:基本权利是指人所应该得到的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权利,即人权;人的其他权利如财产权利等则共同构成了非基本权利。据此实现社会公平的途径是:在坚持“基本权利完全平等,非基本权利比例平等”的原则下实现政治、经济、机会三者的共同公平。税收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活动不可能实现完整意义上的公平,它只能是以社会公平原则为指导在效力所及的范围内去实现特定的公平目标。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是探讨实现税收公平的基础,如何对之进行科学界定无疑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基础理论问题。例如有人认为,量能课税是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命题,然而有能力并不意味着有义务,因此从“权利义务相匹配”的公平原则来看,这个看似合理的命题恰恰是不公平的。
2.效率与公平的权衡。终极意义上,效率与公平是统一的,公平必然导致效率,效率也必然要求公平。但这里所说的效率与公平是就总体而言的,并不意味社会活动的任何层面都必须同时体现效率与公平的要求。在某些层面可能会存在单一目标优先的情况,在另一层面则可能需要二者并重。例如,经济生活领域应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而在法律活动中则应体现“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两类社会活动的目标虽然不完全~致,但是却在社会生活中同时发生作用,共同促进了效率与公平。与上述两个学科各自具有清晰的价值取向不同,税收活动兼具经济属性与法律属性两个特征,效率与公平的权衡对于税收来说却仍然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