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务行政追偿制度
税务行政追偿制度是指违法行使职权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主观有过错,如故意和重大过失,税务机关赔偿其造成的损害以后,再追究其责任的制度,它解决的是税务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并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统称行为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税务行政追偿制度的理解
(一)税务行政追偿的条件
税务机关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支付了赔偿金或返还了财产或恢复了原状。
(2)行为人对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违法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或有重大过失。
(二)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
(1)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一般情况下,在行政责任的范围之内,对行为人追究的主要是追偿责任,即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2)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人,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如果被追偿人是数人,应国家各行为人在违法行为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过错的轻重程度,分别确定其应程度的赔偿费用。
(4)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赔偿的,或者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同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