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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赔偿诉讼

什么是税务行政赔偿诉讼

税务行政赔偿诉讼是指把税务行政赔偿争议交由法院审理,由法院作出裁决的活动。这是保护因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又一项重要措施。税务行政赔偿诉讼与一般的税务行政诉讼不同,两者在起诉和审理时存在一定的差别。

诉讼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

1.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第67条和《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13条的规定,税务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提起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原告是税务行政侵权行为的受害人。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原告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这是提起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条件:凡未经税务机关先行处理的行政赔偿请求,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诉讼裁决。

(6)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起诉。国家赔偿法规定,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为2年,从侵害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计算;对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赔偿义务机关处理期限届满后的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并请求赔偿的时效按照行政诉讼的规定进行。

2.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的审判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额方面的证据。

3.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的审理方式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采用调解。受害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写明赔偿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应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的基本原则

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与税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相比较而言的。既然税务行政赔偿诉讼具有双重性的特点,那么,税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中的绝大部分原则,也适用于税务行政赔偿诉讼,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回避原则,辩论原则等。但税务行政赔偿诉讼毕竟与税务行政诉讼不完全相同。因此,它还有一些特殊的原则。

1.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都规定了在进行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实行行政先行处理的原则。关于行政先行处理原则,前文已述,在此不再重复。

2.调解原则

税务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而税务行政赔偿诉讼则可以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在审理税务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寸,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在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的基础—I:,达成税务行政赔偿协议。税务行政赔偿诉讼之所以允许调解,是因为: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的核心是解决税务行政赔偿问题,而不是解决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原告对其所拥有的赔偿请求权可以进行处分,只要不违背法律,不损害他人的权益,任何人都不得于涉。而税务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而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收管理职权,针对特定的对象所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税务机关对其手中所拥有的税收征收管理职权不得进行处分,只能依法行使,因此,税务行政诉讼就失去了凋解的前提和基础。

3.举证责任分担原则

由于税务行政赔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因此在举证责任上不同于税务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举证责任主要由被告负担,这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上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由于税务行政赔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作为原告的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实际损害,税务机关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而不是解决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因而在举证责任上,不能完全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同时,由于税务行政赔偿诉讼中被告的特殊性,适用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也难以保证原告方求偿权的实现。正是基于上述两种原因,一些国家为减轻原告方的举证责任,便于法院有效审判,逐渐采取了一种所谓的“初步证明理论”,即原告只需要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及损害与被告行为之间有初步联系或相当因果关系,即是完成了举证责任。至于造成损害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者在实施该行为时是否有什么特殊情况,如正当防卫等的举证责任,都由被告承担。在我国,从行政赔偿的实践看,确立何种证据规则对能否实现国家赔偿法的目的与宗旨,有着直接的影响。实践已经证明,行政诉讼中确立的举证责任制度,即被告负举证责任,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而我国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赔偿的举证责任,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立法上的缺憾。但我们可以根据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目的和行政、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探索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的证据规则。一般说来,在税务行政赔偿诉讼中,应该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在原告证明其所受损害的事实及原告所受损害与被告行为有初步联系或相当因果关系以后,举证责任就应转由被告承担。除非被告能证明其确属无辜,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也能促使税务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确实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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