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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赔偿程序

什么是税务行政赔偿程序

税务行政赔偿程序是指税务机关作为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机关,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代表国家予以赔偿。而确定的非诉税务行政赔偿和诉讼税务行政赔偿的步骤。

税务行政赔偿程序的内容

(一)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方式

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单独提出税务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同时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按照复议程序办理。

(二)非诉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

非诉税务行政赔偿程序,是指不通过司法程序而由税务机关来处理行政赔偿问题的程序。它包括请求的提起、受理、审理、决定和执行等步骤。

1.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提起

提起赔偿请求,是行政赔偿程序得以开始的重要活动,《国家赔偿法》规定,提起赔偿请求,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提起赔偿请求的实质要件。从实质上看,提起税务行政赔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请求人必须有赔偿请求权;②赔偿请求必须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③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赔偿请求;④赔偿请求属于应当赔偿的范围。

(2)提起赔偿请求的形式要件。从形式要件来看,赔偿请求人提起赔偿请求时,原则上应当递交由本人书写的申请书,若其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在特殊情况下,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实有困难,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申请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①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③申请的年、月、日。

2.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初步审查

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书后,应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对申请书进行相应的审查。

(1)审查申请是否符合税务行政赔偿的要件,包括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

(2)如果经审查发现以下情况的,则应另行处理:①申请书的内容、形式有缺漏的,应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②如果申请人不具备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应告知由具有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的人申请。③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已超过法定期限的,该请求权灭失,应告赔偿请求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3.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受理

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书进行审查后,填写《赔偿申请审查表》,应自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对符合赔偿范围及有关申请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赔偿申请人。

(2)对不符合赔偿范围及有关申请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赔偿请求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享有的行政复议权利和诉讼权利。

(3)赔偿申请书中主要证据材料不足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赔偿请求人限期补正,制发《限期补正通知书》,赔偿请求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提出赔偿申请。

4.税务行政赔偿的审理

税务机关自受理之后,应当对赔偿申请进行全面审查,这种审查不以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范围为限。如在审查、确认过程中发现新的依法应予赔偿的事实,赔偿义务机关应主动将其列入赔偿范围。

在审理阶段,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申请人的请求,对损害事实的情况、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如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经税务机关同意,应终止审理,资料归档。

税务机关应在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制作《赔偿决定书》,决定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赔偿决定书》的内容包括赔偿方式、赔偿数额、计算数额的依据和理由、履行期限等。

税务行政赔偿程序的特征

和其他赔偿程序比较,税务行政赔偿程序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包括:一是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对等性。税务行政赔偿程序的一方当事人是作为请求赔偿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而另一方则是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本身拥有执法权,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税务机关居于支配、管理和单向影响的地位,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则处于被支配、被管理和受影响的地位,他们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对等的。二是前置程序的要求。税务行政赔偿只能在损害发生之后进行,是属于事后程序。受侵害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单独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必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也就是说,没有经过作为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税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单独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三是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在税务行政赔偿程序中,举证责任应当在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即作为请求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对遭受损害的事实、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实施侵害行为的事实、因果关系的事实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税务机关对没有事实侵害行为或者侵害行为合法、没有因果关系和受害人的自身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税务行政赔偿程序具备与其他行政赔偿程序共同的特点,主要包括:一是明确划分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为受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多种救济途径。单独提出赔偿请求是指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被确定,赔偿请求人仅就赔偿问题提出请求: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是指赔偿请求人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税务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二是为受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定取得国家赔偿权利提供时间上的保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二年;而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规定给予赔偿。三是确立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和连带赔偿义务,防止赔偿义务机关之间互相推诿,方便受害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寻求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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