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务行政复议参加人
税务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税务行政复议活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或者维护法定职权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等。
税务行政复议参加人的类型
(一)申请人
1.申请人及其法律特征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复议申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当事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
复议申请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是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即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税务行政复议中,申请人主要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当事人,也包括其他行政相对人。
二是申请人是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
2.特殊情况下的复议申请人
(1)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合伙企业除外)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3)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4)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5)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6)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7)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3.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享有充分的程序性权利,并通过行使程序性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申请复议权;②委托代理权;③申请行政赔偿权;④撤回复议申请权;⑤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申请执行权;⑥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给复议机关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⑦对复议裁决不服,提出行政诉讼或申请国务院裁决权。
在享有权利的同时,申请人也必须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应履行下列义务:①向复议机关提供有关材料的义务;②按复议机关的要求参加复议的义务:③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的义务。
(二)被申请人
1.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是指其具体行政行为被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指控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被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行政主体。被申请人的具体规定如下。
(1)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2)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3)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4)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5)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6)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7)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权利。
(2)进行答辩的义务。
(3)接受审查的义务。
(4)向复议机关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义务。
(5)履行发生法律效力决定的义务。
(6)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三)税务行政复议第三人
税务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税务行政复议中去的行政相对人。在税务行政复议中,第三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
(1)税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2)税务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3)第三人不参加税务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