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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什么是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复议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税务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决定种类有:

1.维持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

2.履行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撤销、变更确认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受上述限制。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对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①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谓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对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税务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如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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