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务稽查风险
从广义上讲,税务稽查风险是指税务稽查人员在执行整个税务稽查任务中面临的风险,包括税务稽查人员判断失误的风险以及被稽查对象和环境因素造成的税务稽查人员受到损失或不利的可能性。如税务稽查人员的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未查出被稽查对象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等。
从狭义上讲,税务稽查风险是指被稽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其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税务稽查人员进行稽查后发表了不恰当的税务稽查意见的可能性,它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
1.固有风险是指在不考虑内部控制结构的前提下,被稽查对象整体财务报告和涉税账务余额及业务类别上发生错误而引发的税务稽查处理意见不当的可能性。
2.控制风险是指可能出现在财务报表中的涉税重大错误不能被单位的内部控制结构程序和政策及时防止或发现,从而引起税务稽查意见失当的风险。
3.检查风险则是指在内部控制未能发现和纠正的财务报表中涉税重大错误仍然未能被税务稽查人员的实质性测试发现的可能性。
税务稽查风险的特点
1.税务稽查风险存在的客观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不断深化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日益纷繁复杂,征纳双方始终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中。在这种形势下,税收违法手段逐步趋于隐秘化、智能化和多样化,纳税人采取不建账、建假账、账外循环、现金交易、虚开发票、不开发票等各种手段偷、骗税收的行为较为突出,进一步增加了税务稽查执法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稽查人员如果对企业基本情况、具体生产经营方式不熟悉。在选择稽查方法、收集违法证据等等方面,极易造成判断失误或失查,从而引起税务稽查风险。这是由税务稽查工作的判断性质决定的。税务稽查需要利用知识和经验进行判断,而只要有判断,就会有判断正确和错误及判断被接受和拒绝的问题,就有风险。同时,由于人对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知在客观上存在一定局限性,一些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存在经验不足、对税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不同理解及疏忽大意等问题,决定了稽查风险客观存在于税务稽查执法的全过程。
2.税务稽查风险的潜在性
这只是一种可能性,潜在地存在于税务稽查工作中。只有在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对其工作失误和判断错误负责任,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时,潜在的稽查风险才转化为现实的损失。
3.税务稽查风险损失的严重性
税务稽查风险一旦发生,它将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或因损害被查对象合法权益而被要求给予赔偿等。除此以外,它还表现为税务机关社会形象的损害和有关当事人要承担责任的损失。
4.税务稽查风险形成的全过程、多因素性
税务稽查风险普遍存在于稽查过程的每一个环节。稽查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大意和程序的不到位,都可能导致或增加最终的稽查风险。稽查风险因素存在于稽查活动的各个环节,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对于各环节的每一个具体风险来说又是由多因素构成的,其中既有被查对象本身方面的因素,也有来自稽查人员方面的因素;既有政策因素、环境原因,也有税务稽查部门自身内部原因。
5.税务稽查风险的可控性
稽查风险虽然是由于全过程的多因素所致,但这种风险并不必然转化为税务机关和稽查人员被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的现实。稽查风险是可以控制的,税务机关和稽查人员可以通过各种有效的手段来降低稽查风险。
税务稽查风险的类型
根据税务稽查风险的特点,可以将其划分为证据性风险、行为性风险和潜在性风险三类。
(一)证据性风险。是指书面证据、实物证据或证人证言不真实、不充分或不合法,证据间关联性不强,证据的证明力弱,由此带来的稽查风险。例如没有对证据进行认真鉴别,出现了伪证和假证;账面上存在重大疑点,与同行业相比,或与企业以往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规模、税收负担相比,存在着涉税违法的重大疑点,但在当时的稽查背景下,无法寻找到充分可靠的证据,检查人员只能发表无问题的结论;稽查机构认为作出稽查意见的证据已充分可靠,但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要求存在差距,以致在行政复议中不得不撤销或变更行政决定,在行政诉讼中往往败诉。
(二)行为性风险。是指应该作为而不作为,不该作为而乱作为,可能受到行政责任或法律追究的风险。例如重实体、轻程序,执法文书不到位;违反稽查取证法定程序,从而影响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被查对象故意让财务报表和账簿凭证发生错误,但检查时仍然未能发现,导致发表无问题的结论;滥用自由裁量权,处罚显失公正;适用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对被查对象的涉税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甚至通风报信助其逃避税务机关检查,造成不补、少补税款,可能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稽查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缺乏标准化的稽查管理制度,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分工协作不到位,导致税务稽查行为失范;税务检查事后因缺乏监督和管理,纳税人对检查结果不作正确的账务调整,导致企业再次偷税。
(三)潜在性风险。是指被稽查对象经营理念、经营状况、法律环境、行业性质等方面的固有特点,引发的税务稽查处理意见不当的可能性。例如被稽查对象的管理层为几个投机取巧、不愿守法经营的成员所左右,或者财务人员业务能力不强,则会计报表错报的可能性就会大大提高;当企业遭受来自各方面的异常压力,急欲达到期望的经济利益或满足特定的财务指标时,相关报表项目的潜在风险就相对较大;临近会计期末发生的异常或复杂交易,如销售收入大幅度下降、突击性资产重组,关联方之间的商品购销、资金往来、费用分担等交易价格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的交易等,往往是被稽查对象在粉饰会计报表;在正常的会计处理程序中容易产生错报的项目、被误记或漏记的交易和事项,例如营业费用、营业外收入、销货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按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等,与之相关的潜在风险也较大;涉税账户余额越大,企业性质越复杂,稽查人员产生错误的可能性也越大。
税务稽查风险的成因
(一)部分稽查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税务稽查人员重视税法而忽视了会计法,从而影响查账水平;忽视税收相关程序性法律,往往偏重于查账技巧的学习研究,缺乏对《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系统学习,导致稽查人员取证不足、违法取证、越权取证,或取得的证据经不起复议或诉讼的考验,从而导致税务处理决定被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
(二)部分稽查人员法纪观念不强。法纪观念淡薄、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和价值观念错位,将直接导致税务稽查人员放松思想警惕,忽视世界观改造,成为导致税务稽查风险最根本的动因。作为税务稽查人员,如果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经受不住种种诱惑甚至以身试法,将大大增加税务稽查风险。
(三)部分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受传统税收文化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部分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薄弱。为了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极力对税负避重就轻,在财务账、证上做文章。面对税务检查则可能通过非法途径逃避、抵制,如找关系、行贿、威胁、暴力抗税等,客观上促使税务稽查人员走上违法违纪之路。
(四)税务稽查有效监管制度缺失。税务稽查部门缺乏执法监督的有效监管制度,缺乏守法守纪的制度环境和人文环境,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社会监督太浅,对违法违纪情况惩罚不力,对守法守纪表率表彰不够,日常宣传和培训教育不足,加上市场经济带来的诱惑和个人缺乏思想修炼,以致少数干部出现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蜕变,成为个别稽查人员违法违纪的重要诱因。
(五)行政干预导致稽查人员无所适从。由于“官本位”思想的影响,税收法治与人治并存的局面仍然客观存在。个别行政领导特权意识很强,在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和行政伦理失范的情况下,他们常常以招商引资、优化环境等为由,或者对重点纳税户采取保护政策,或者为亲友说情,干预税务稽查执法,致使税务稽查人员工作被动,无所适从,无法正常行使稽查权利。由此造成的风险,成为税务稽查风险的重大隐患。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情形的出现,除了税务系统内部利益因素驱使以外,主要还是受外界力量特别是行政力量干预所致。
税务稽查风险的规避措施
(一)增强风险意识,提高职业素质,防范税务稽查风险
1.更新稽查人员的观念。税务稽查人员要认清社会发展形势,明确依法行政、权责对等的现实要求,看到司法监督这把高悬头顶的利剑,切实增强风险意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严格规范稽查执法,将工作的重心转移到依法稽查、取证、定性、处理和处罚上来,并利用现代化的电脑网络技术防范和控制税务稽查风险。
2.提高稽查人员的素质。可以通过案例教学、实地考察、典范教育等方式,切实提高稽查人员的素养,教育他们算好“政治账、经济账、名誉账、家庭账、良心账”,筑牢防腐拒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积极开展查账技能、调查取证和运用法律、法规方面的实战演练活动,使所办的案件经得起方方面面的检查;针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税务行政诉讼,从实施行政行为、调查取证、举办税务听证到税务行政复议等各个环节进行案例分析,不断提高办案水平,努力培养一支既精通财税和法律知识,又有较高稽查技能的复合型人才。
3.大力预防职务犯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防止利用税收稽查权力贪污受贿、玩忽职守、严重渎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利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积极做好职务犯罪的教育和预防工作。制定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有效规避稽查风险,防止和减少失职、渎职行为,更好地保护税务稽查干部。
(二)规范稽查过程,提高执法质量,降低税务稽查风险
1.规范查前调查,确定稽查方案。科学合理的稽查方案是防范和控制稽查风险的有效手段。在税务稽查之前要认真调查被查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营范围、财务状况、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以往接受税务稽查情况和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收集与稽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稽查档案资料等,以把握稽查方向,确定稽查重点,制订稽查方案,提高稽查效率。
2.规范稽查方法,做到有的放矢。稽查过程中,应注意根据不同情况,选用不同的稽查方法。在目前广泛采用账项基础检查法的条件下,对业务简单、凭证不多的企业应实行全面检查;对业务量较大的企业,需采用抽样统计方法的,应认真评估潜在性风险,明确检查重点,考虑抽样风险,确定样本数量,把稽查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程度以内。对涉及处理处罚的具体事项,应进行全面检查,不能简单地运用统计抽样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