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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开业、歇业前或经营期间发生较大变动时向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亦称纳税登记。是纳税程序的重要内容之一。
它便于税务机关及时准确地掌握税源变化,防止税收征收管理中的漏管、漏征、漏户情况发生,以建立正常的纳税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税务登记是世界各国、各地区比较普遍实行的一项税收管理制度。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税务登记一直是税收制度和征收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50年统一全国税政,在政务院颁布的各税种暂行条例 及其施行细则中,对纳税登记分别作有规定。以后的历次税制改革中,也均有相应的规定。1982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一次全面的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对税务登记作了明确规定。税务登记的对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他们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登记的种类可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等。登记的一般程序是:纳税人依法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告,并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有关批文证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表,由纳税人据实填写。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申请报告、文件、证件、税务登记表审核无误后,予以统一编号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卡)。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停业、破产及其他需要改变税务登记的情况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或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