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前会计利润
企业税前会计利润,指一定时期内,在减除有关所得税支出或加上有关所得税减免之前,企业损益表上所报告的包括营业外收支的总收益或总亏损。
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差异
税前会计利润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所确认的收入与费用的差额,而应税利润(taxable income)则是根据税法规定所确认的收入总额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即可扣除的费用)的差额,又称为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应纳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我国国有企业自利改税后缴纳所得税,同时,应税利润基本上与企业的税前会计利润一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会计和税收体制也进行了配套改革,应税利润与税前会计利润相分离已势在必行,1994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件》的颁布,标志着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可以分离。
财务会计与税法规定由于目的不同,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难以一致,也不能强求一致。财务会计根据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及收入实现原则确定利润总额,其目的在于公允、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而税法规定根据国家政治权力的需要,依据“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来确定应税利润,其目的在于保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的财政收入。
基于财务会计与税法规定的目的不同,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两者之间产生了差异,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
(1)永久性差异;
(2)暂时性差异;
(3)弥补亏损引起的差异。
一般而言,会计处理以《企业会计准则》为依据,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成果,最终表现为利润表上的利润总额。纳税时,再根据税法规定作账外调整,以计算出正确的应税利润,编制一张符合税法规定的所得税申报表。
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及其差异
税前会计利润是指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财务会计的程序确认的、在扣减当期所得税费用之前的收益。确认税前会计利润的目的是尽可能精确地计量企业的经营成果。与税前会计利润相对应的概念是纳税所得,它是根据国家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确定的收益,是企业申报纳税和国家税收机关核定企业应纳税额的依据。
由于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确定的目的有所不同,使得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分为两类:一类是永久性差异,另一类是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由于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的计算口径不一致造成的。这种差异形成以后,在以后各期不能转回。如购买国库券的利息收入,在税前会计利润中作收入处理,而在纳税所得中则不被作为收入。时间性差异是由于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时间不一致造成的。其特点是在以后各期可以转回,如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与纳税法规不一致时产生的差异。
(一)差异原因
虽然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但是,由于会计和税收是经济领域中的两个不同的分支,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规范不同的对象,我国会计改革后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和税制改革后的一系列税收法规,都体现了会计与税收各自相对的独立性与适当分离的原则。所以,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是两个不同领域内的概念,分别作为按照会计与税收两种不同规定计算的结果,就可能存在和出现差异。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企业会计核算的税前会计利润的确认和计算上,即企业按照会计核算的原则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前的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计算的一个时期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由于包括的内容和计算的时间不同而产生差异,由此而导致税收和会计上对应纳所得税的计算也出现差异。
(二)差异的表现形式
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主要是由于会计核算原则和税法的有关规定所包含的内容不同(即计算口径不同)和计算时期不同所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产生的差异,就其原因和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两类。
(1)永久性差异。永久性差额,指某一会计期间,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与纳税所得(或亏损)之间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差额。这种差额在本期发生,将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当企业按照会计原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所得包括的内容不同时,即所确认的收支口径不同时,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就会出现差异,这种差异包括两种情况:
①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例如:企业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产的损失等,按照会计核算原则的规定,应在计算税前会计利润时予以扣除。因为这些支出属于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的范畴,所以应体现在经营损益中。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这些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从中扣除。在这种情况下,税前会计利润就会小于纳税所得。产生这种永久性差异的事项还有:利息支出(计入损益的部分):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非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纳税时扣除;按照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无论是从金融机构还是从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无论利率的高低,均应按照实际发生数计入损益。
工资: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应按照计税工资(即计算应纳税昕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扣除;按照会计核算的规定,按照应付给职工的实际工资计入成本、费用,这样,计税工资与实际应付工资之间也会存在差额。
捐赠: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用于公益、非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内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和不通过规定的组织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得扣除;按照会计核算的规定,无论是否属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也无论是否通过规定的组织捐赠,都可直接计入损益。
赞助支出:按照税法的规定,各种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按照会计核算的规定,无论是广告性质的支出还是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均可在当期计入损益。
业务招待费: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企业提供确实的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准予扣除;在会计核算中,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数额列支,计入当期损益。
提取坏账准备: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照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坏账准备可以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方法和比例计算提取,也可以按照其他方法和比例计算提取,按照其他方法计算提取的坏账准备与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方法和比例计算提取的差额都可以计入当期损益。
此外,企业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支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在会计核算中应据实列支,但在纳税时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另外,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某些视同销售的行为,如用货物对外投资,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在会计核算中不作为销售实现处理,但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应交纳所得税。
②税前会计利润大于纳税所得。例如:企业购买债券等取得利息收入,按照会计核算原则的规定,无论何种债券的利息收入均属于企业的一项收益,构成税前会计利润的组成内容。但是,出于鼓励企业购买国债等原因,税法可能规定企业的某些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如购买国库券和特种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从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这种情况下,税前会计利润就会大于纳税所得。产生这种永久性差异的事项还有:对外投资分回利润: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从其他单位分回的、已经交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交纳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按照会计核算的规定,企业从其他单位分回的已缴纳所得税的利润要并人本企业的利润总额。
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交纳的税款,按照规定可以从本期或以后各期的应纳税额中按实扣除;按照会计核算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也应计入利润总额。
企业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这两种差异情况,均是由所确认收支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这种由于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差额即称为”永久性差异”,这种差异的产生不仅限于本会计期间,以后会计期也可能产生,而且这种差异产生以后,不能够在以后期间转回。
(2)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有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入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与计入纳税所得(或亏损)的时间不一致,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与纳税所得(或亏损)之的差额。时性差额发生于某一期间,但在以后的一期或若干期内将会转回。时性差额可分为应纳税时间性差额和可抵减时间性差额。其中,应纳税时间性差额,指在未来会计期间内将产生应纳所得税金额的时性差额;可抵减时间性差额,指在未来期间内将产生可抵减所得税金额的时间性差额。
对于某些收入与支出,虽然企业在按会计原则计算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所得时采用的口径一致,但如果两者采用的计算时期不同,即确认的时间不同,也会使得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产生差异。例如:某企业的某项固定资产,按照会计核算的规定,其使用期限为20年,如果按直线法计算折旧,则年折旧率为5%;而国家出于鼓励投资,从而刺激经济增长,就业增加,税源扩大等目的,在税收上规定企业对该项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假如:税收上规定该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为10年,按直线法计算,则年折旧率为10%;如果该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金额为10000元,则企业会计核算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为500元,按税法规定计算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为1000元。计提折旧额的不同,使得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产生500元的差异额。如果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0%,则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500元差异,会导致应纳所得税额出现150元(500×30%)的差异。这样,从一个会计年度看,该项固定资产由于会计核算和税收计算所采用使用年限和年折旧率的不同,从而使得按会计原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和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所得之间产生差异,并由此导致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和当期应交所得税的计算之间产生差异。这种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时间不同所产生的差异即称为”时间性差异”.这种差异在某一时期产生以后,可以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转回。这500元的差额在未来会计期间内将产生可抵减应纳所得税的金额,所以,它是可抵减时间性差额。反之,如果,该企业的该项固定资产,按照会计核算的规定,其使用期限为10年,如果按直线法计算折旧,则年折旧率为10%;假如税收上规定该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为20年,按直线法计算,则年折旧率为5%。如果该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金额为10000元,则企业会计核算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为1000元,按税法规定计算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为500元。计提折旧额的不同,使得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产生500元的差异额。如果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0%,则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问的500元差异,会导致应纳所得税额出现150元(500×30%)的差异。这500元的差额在未来会计期间内将产生应纳所得税金额,所以,它是应纳税时间性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