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此案无管辖权,便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或者在特定情况下,下级人民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移送管辖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移送管辖应具备下列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如果人民法院还没有受理案件,则不发生移送管辖问题。如果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则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管辖权是法院有权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根据。如果受理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则其有权审理,毋须移送。即使两个以上的法院对某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先立案的法院也不得将案件移送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后立案的法院则应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不得自行审理。但是,如果受理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则其无权审理,必须移送。
3.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所谓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是指移送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一般情况下,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但也有可能没有管辖权。如果受移送法院没有管辖权,其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在移送时,如果有管辖权的法院有两个以上,移送法院应征询原告的意见。
禁止移送管辖的情形
(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能再自行移送。
(3)两个以上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应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至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注意: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
(4)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能因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而移送管辖(管辖恒定原则)。
移送管辖的效力
移送管辖产生不得再自行移送的效力。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法院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受移送法院具有约束力,受移送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果受移送法院认为本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这样,可以避免法院之间互相推诿对案件的管辖,防止诉讼拖延,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移送管辖与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原告起诉时有管辖权,则该法院就有管辖权,此后无论案件情况如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受诉法院不能将案件移送到其他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规定了管辖恒定的两种情形:首先,第34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其次,第35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
管辖恒定是对移送管辖的制约,其目的在于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防止诉讼延误。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受诉法院不得以受诉后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以及行政区域变更等为由随意地移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