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科技立法
科技立法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各级地方人大及政府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制定科技法规、规章、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活动。
科技立法的特殊性
相对于其他法律,科技立法具有更强的专门性、知识性,属于技术法的范畴。首先,科技法反映科技本身的特有规律。科技法是为了应对科技危机而出现的,目的在于解决科技开发活动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自然要尊重科技本身的规律,例如《生物多样性公约》以及我国的依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际上就是人们对生物规律认识的反映。其次,科技立法旨在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立法宗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科技立法具有鲜明的技术性特征,但也正是科技立法的技术性导致了科技立法重技术、轻伦理。
科技立法对科技发展的促进作用
科学技术规则上升为科技立法,对科技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从法的价值而言,法满足人的各种需要,不仅包括秩序价值、安全价值、自由价值、平等价值等,也包括对这些价值间关系的处理方法。科技法作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也要对科技秩序、科技安全、科技自由等问题进行调整。从法的实践而言,科技立法总是“积极主动而又不乏谨慎地介入人类的科技活动,并对科技活动的主体、对象、范围、权利与义务以及成果的分享、责任的承担等做出规定,以其特有的国家强制力保障着科技的健康发展”。
科技立法通过规定科技共同体诸成员的权利与义务,保护科学技术成果、保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调整和控制科学技术的发展,防止科学技术对人类产生危害。随着科技立法的日益完善,科技立法对科技发展的保护、促进、规范作用也会越来越明显。
科技立法的局限性
科技立法对科技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我们也必须注意,科技立法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首先,科技立法具有滞后性。任何法律,都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即只有在某种行为造成某种程度的危害时,法律法规、行政管理政策才会起到一定的有效作用。同其他法律一样,科技法律也采用事后调整模式,对科技关系的调整具有滞后性。其次,科技立法对科技发展的调整具有外在性。与科技伦理的内在约束不同,法律法规属于外在的约束机制,对人的行为往往是一种被动的防范和消极的监督,只是对人违法行为的一种外在强制,难以控制人的意识,无法调节人的动机,不可改变人的信念。再次,科技立法过分关注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导致唯生产力论甚嚣尘上。诚然,科技法必须以促进科技进步和提高科技应用的经济效益为目的,但唯生产力论的误导,使得人们缺乏对科学技术进步与社会发展之间关系的理性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