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性质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是于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为了扶持、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由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实施。通过无偿拨款、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培育一批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作为中央政府的专项基金,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进行运作,扶持各种所有制类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吸引地方政府、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逐步推动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机制,从而进一步优化科技投资资源,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和发展的良好环境。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定位
创新基金作为政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资助手段,将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通过支持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培育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将重点支持产业化初期(种子期和初创期)、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风险较大、商业性资金进入尚不具备条件、最需要由政府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并将为其进入产业化扩张和商业性资本的介入起到铺垫和引导的作用。因此,创新基金将以创新和产业化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上联“八六三”、“攻关”等国家指令性研究发展计划和科技人员的创新成果,下接“火炬”等高技术产业化指导性计划和商业性创业投资者,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同时,推动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对象
(一)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属于《项目申报指南》中所列的技术领域。
3、必须是以生产、销售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二)承担创新基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主营范围内。
3、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申请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创新基金重点支持的对象
1、重点支持的项目
(1)相关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有竞争力、市场前景好、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项目;
(2)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863”计划、攻关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相关成果的产业化项目,以及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
(3)人才密集、技术关联性强、附加值高的直接促进、支撑、服务于产业发展的高技术服务业的项目;
(4)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以出口为导向的项目,特别是具有我国传统优势,加入WTO后能带来更多市场机遇的项目;
(5)有一定基础的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孵化器内企业的项目,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项目;
2、重点支持的企业
(1)技术水平高、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前景好和成长性好的企业;
(2)科技人员或海外留学人员携带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创办的企业。
(四)创新基金不支持的对象
1、不支持的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的项目;
(3)低水平重复、一般加工工业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4)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5)已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并得到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目前尚未验收的项目;
(6)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7)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8)国防专用项目;
(9)未列入《项目申报指南》范围内的项目。
2、不支持的企业
(1)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拥有股权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
(2)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等。
创新基金支持方式
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创新基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等不同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或意向给予贷款的项目。
2、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执行期为一年以上,三年以内。
3、贷款贴息的贴息总额可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的实际利息计算;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2、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30万元。
3、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目前尚未有销售或仅有少量销售。
4、无偿资助支持的项目执行期为两年,项目计划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按两年进行测算;项目完成时要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并且在项目完成时实现合理的销售收入。创新基金不支持实施期不满两年的项目,也不支持项目完成时仍无法实现销售的项目。
5、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6、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基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7、为了达到共同支持创新项目的目的,地方政府部门对项目应有不低于创新基金支持数额50%的支持资金;同等条件下,地方政府部门支持多的项目,创新基金将重点支持。
8、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9、企业应拥有申请项目的知识产权。
项目申报流程
符合创新基金申请条件的项目,企业可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
1、到管理中心指定的申请资料发行机构或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购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材料汇总》,并认真阅读和了解有关要求。
2、按要求准备项目申报材料,按规定格式录制项目申报软磁盘。
3、企业将申请材料送推荐单位(省科学技术厅计划成果处或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推荐单位进行审核并填写推荐意见表。
4、装订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邮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接受评审。
申报材料内容及报送方式
1、《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
2、《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家论证意见》;
4、《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项目概要》;
5、《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合同》(草本);
6、《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推荐意见表》;
7、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有关附属证明材料;
8、按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系统要求录制成软盘。
以上书面材料和软磁盘在规定时间内同时邮寄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不接受企业或推荐单位来人报送的材料。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材料准备
企业与项目应按照创新基金申请须知的要求准备材料,包括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意见与名单,并按要求录制软盘;然后把这些材料送交推荐单位,由推荐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包括书面意见与软盘);最后按要求装订成册,邮寄到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一)申报书部分
企业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书》时必须认真阅读”编写说明”,并明确理解其含义。申请企业可先在计算机中安装管理中心提供的申请软件,软件及软件使用说明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材料汇总》中提供。按填写说明规定录入相关内容,并打印出完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必须分别由企业开户所在地银行信贷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以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承贷意见。创新基金可按企业申请项目借款额一年利息的50%—100%给予贴补。尚未获得银行贷款和拟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企业,须分别由开户行信贷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的相应栏目中签署贷款意见。项目立项后,企业应积极联系和配合所在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若在一年内未能提供与银行签订的项目借款合同,管理中心将取消对其贴息计划。
尤其应该注意的是:
(1)按规定要求打印;
(2)数据必须准确、实事求是,不得虚报、瞒报;
(4)正确填写企业所处阶段,并正确选择支持方式;
(5)根据企业选择的支持方式,正确填写”计划投资总额”等相应栏目。
(二)可行性报告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按《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材料汇总》中提供)要求进行编制。该报告可以由企业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有关中介机构编制,报告中所涉及的有关数据须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一致。报告编制完成后,由企业自行组织,或由项目推荐单位组织同行专家(三名以上)对该报告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及论证专家名单应附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须将主要内容摘要按要求录制在申请软磁盘相应栏目中。为保证可行性报告内容的完整和详尽,不允许将软磁盘录入格式直接打印成文作为申报的《可行性报告》书面材料。专家论证意见和专家名单亦应按要求录制在申请软盘中。录入软盘的数据及主要内容必须与书面材料一致。
企业撰写《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注意:由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提供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审查及专家评审的主要文件和依据,这份文件撰写的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对该项目评审结果,认真撰写此文件十分重要。为此,企业需要尤其注意以下几点:
(1)申请创新基金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定要严格按照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制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实事求是地撰写。
(2)应突出写明项目关键技术和共有几个创新点,创新实质是什么(例如是原理创新、结构创新、应用创新等);写明每一点的主要内容(如技术要点、主要指标等)。
(3)要求有与国内外同类技术、产品的比较,可用文字叙述或表格的形式。
(4)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撰写要求明确、翔实,尽量使其丰富,不得随意空缺或省略。
(5)可行性研究报告既可以由申请企业组织撰制,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
(6)根据创新基金管理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必须进行专家论证。企业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由项目推荐单位组织,论证专家不得少于三名,专家名单附在论证意见后。
(7)可行性研究报告各栏目内容应完整,不能有缺项。
(8)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清晰、完整的目录及页码。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合同书》草本
为帮助申请企业了解立项后对项目实施目标的管理要求,申请企业在录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可在申请软件中的”合同草本”功能浏览并打印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合同书》草本。《合同书》草本中的数据和内容全部取自《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若企业修改其内容,只能通过修改《申请书》或《可行性报告》中的相关内容来实现。申请企业在认真核实后,打印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合同书》草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项目立项后,企业与管理中心签署正式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合同书》是管理中心进行项目监理和验收的依据,其中的数据将不得更改。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推荐意见表》
企业提出的项目申请或投标,须经一个推荐单位推荐。推荐单位一般应在企业所在地区选择。推荐单位必须是熟悉项目及企业情况的地市以上(含地市)人民政府的科技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推荐单位须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做出评价,并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推荐意见表》。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推荐意见表》由推荐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推荐意见表》中的内容还须由推荐单位或推荐单位指定的单位按要求录入到申请软盘中,并确保录入内容与书面意见的一致性。
在录入推荐单位推荐意见之前,须先录入推荐单位信息。
(五)申请材料附件
申请材料主要附件包括: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应加盖审计单位印章。
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和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
③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的复印件)。
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⑤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⑥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产权使用授权书,产权使用认可书、技术合同等的复印件)。
⑦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等的复印件)。
(六)材料的装订及报送
上述书面材料加装申请材料目录后,按A4纸张尺寸,用管理中心统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装封面一式五份装订成册,同时报送录有完整信息的软磁盘一式两张,软盘标签上要注明申请企业名称和申请项目名称。
申报创新基金采用邮寄的方式。当申报企业准备好材料,并经推荐单位办理好推荐手续后,即可将全部材料和软盘寄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受理项目申请,根据项目寄出的邮戳日期计算受理时间。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不接受企业或推荐单位来人报送的材料,根据规定,对于来人报送的项目,将在项目评审(或评估)时采取减分等措施。
(七)申请咨询和申请资料的获取方法
创新基金的有关文件、信息和资料等可从国际互联网创新基金网站上浏览;同时可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咨询和购买;也可直接向管理中心指定的申请资料发行机构购买。
(八)受理后说明
管理中心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一般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招标项目自招标截止之日起)两个月内,向申请(投标)企业书面发出《不受理通知书》。对发予《不受理通知书》的项目,当年不得再次申请。
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其进行立项审查或评标。立项审查未通过或未中标的项目,管理中心一般自对该项目进行受理审查之日起(招标项目自招标截止之日起)四个月内,网上通知申请(投标)企业。
企业申请材料一律不退还。申请企业可根据需要备份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