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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概况

绿色代表已加入《禁止化学武器公约》1993年月13日,国际社会缔结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Prohibition of the Development, Production, Stockpiling and Use of Chemical Weapons and on Their Destruction) ,简称《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Banning of Chemical Weapons — CWC) ,它是第一个全面禁止、彻底销毁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具有严格核查机制的国际军控条约,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草案是由负责裁军事务的联合国大会第一委员会经过长达20多年的艰苦谈判后于1992年9月定稿,并于1992年11月30日由第47届联大一致通过,1997年4月29日生效。

规定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包括24个条款和3个附件。主要内容是签约国将禁止使用、生产、购买、储存和转移各类化学武器;将所有化学武器生产设施拆除或转作他用;提供关于各自化学武器库、武器装备及销毁计划的详细信息;保证不把除莠剂、防暴剂等化学物质用于战争目的等。条约中还规定由设在海牙的一个机构经常进行核实。这一机构包括一个由所有成员国组成的会议、一个由41名成员组成的执行委员会和一个技术秘书处。公约规定所有缔约国应在2012年4月29日之前销毁其拥有的化学武器。

1993年1月13至15日,此公约的签字仪式在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举行,120多个国家的外长或代表出席了这次会议,包括中国在内的130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此后,公约转到联合国总部纽约继续开放签署。禁化武组织现有184个缔约国。公约审议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旨在全面审议公约实施情况及科技发展对履约的影响,并制定未来5年的履约计划。迄今已证实销毁2.4万吨化学武器,占申报储存化学武器的33%。拥有化学武器的两个主要国家俄罗斯和美国销毁化武的期限是2012年4月,俄罗斯已经销毁22%,美国销毁46%。印度销毁了84%。预计利比亚将于2011年销毁其拥有的化武。 

1997年4月,中国批准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成为该公约的原始缔约国。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禁止化学武器组织 (Organization for the Prohibition of Chemical Weapons — OPCW) 是在1997年5月6日至27日举行的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缔约国大会第一届会议上成立的,总部设在荷兰海牙。该组织宗旨是实现《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宗旨和目标,确保公约的各项规定、包括对该公约遵守情况进行核查的规定得到执行,并为各缔约国提供一个进行协商和合作的论坛。

一年一度的缔约国大会为最高决策机构,由所有缔约国组成,其执行机构是由选举产生的41国执行理事会;技术秘书处是常设办事机构,最高行政首长是总干事,技术秘书处的下属部门有:行政管理司、法律司、对外关系司、国际合作和援助司、核查司和视察团等。该组织还有一个附属机构——科学咨询委员会(1998年9月21日正式成立,由20名委员组成,成员任期3年,可连任一期),该委员会旨在“审查可能影响公约实施的科学和技术发展”,并“使总干事在执行其职务时能够向大会、执行理事会或各缔约国提供与公约有关的科学和技术领域的专门咨询意见”。

1997年5月,中国当选为执行理事会成员,1998年11月连选连任。

1997年5月,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第一次缔约国大会在海牙举行。2001年5月,第六次缔约国大会在布鲁塞尔举行。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于1997年4月29日生效,其核心内容是在全球范围内尽早彻底销毁化学武器及其相关设施。公约规定所有缔约国应在2012年4月29日之前销毁其拥有的化学武器。迄今共有183个缔约国。为悼念化学战受害者并增强国际社会对化学武器危害的认识,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决定将每年的4月29日(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生效日)定为“化学战受害者纪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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