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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法人

基本介绍

社团法人,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指以人的组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即“人的组织体”。美国学者格雷对社团法人作过经典定义:社团是国家已授予它权力以保护其利益的人的有组织的团体,而推动这些权力的意志是根据社团的组织所决定的某些人的意志。【1】(《民法总论》龙卫球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版 第336页)

社团法人(简称社团),乃人的组织体而享有人格者。社团成立前须先设立,设立人究须几人,其他法律设有规定时,应依其规定(如“公司法”第二条、“工会法”第六条),民法未设明文,解释上至少须有二人,最多则无限制。法人亦得为设立人。社团设立行为,我通说认系共同行为,即各设立人以创造社团,使其取得法律上人格为共同目的,而为的平行意思表示的一致。

社团经设立后,尚须经主管机关的许可,办理登记,而取得法人资格。此通常需要经过一段相当期间。对于此种处于设立登记程序中的社团,学说上称为设立中社团。此种设立中社团尚未具有权利能力,不得享有权利,负担义务,在此过渡阶段中,系由设立人或社员取得权利或承担义务,其地位相当于无权利能力社团。【2】(《民法概要》王泽鉴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第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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