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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权

术语辨析

社会权社会权与传统自由权的区别在于,自由权具有防卫权的性质,主要是要求国家消极的不作为,为国家权力划定不能介入的范围。而社会权要求国家权力的积极干预,为国家权力划定其应该做的范围,并要求建立某种福利制度,并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使得人民能够享有符合人性尊严的最起码生活条件,进而能追求其人生的幸福与快乐。在此种层面上,社会权意味着一种积极权利,要求国家的积极作为,以不同于传统的消极权利。由此,作为积极权利的社会权,是对其是否具有可裁判性争论的重要理论基点。一般情况下,在法制较为健全的国家,公民基本权利往往可以通过司法救济予以明确和保障。而在其中,宪法诉讼制度发挥着重要的权利保障作用。

不确定性

社会权被认为是积极权利的一种,同消极权利不同,其堪称是一个“不确定性的范例”,要求法院从相互竞争的价值中作出选择,不仅缺少遴选标准,面对的还是不完备的信息和不确定的规范。[[8]]社会权的不确定性,大体包涵两层涵义: 社会权生存保障

首先,社会权本身概念具有不确定性。例如,根据《日本国宪法》第25条的规定:“所有国民享有维持健康且文化性的最低限度生活的权利。国家必须在一切生活方面,努力提高与增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安全。”那么,何为“最低限度”呢?国家应尽的努力义务又应当到何种程度呢?这些问题又交给何种主体来判断呢?种种这些疑问都看起来都很难回答。社会权或福利权本身的概念即是开放的,因此具有强烈的不确定性。此外,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环境变化,仍以这种“最低限度生活”为例,恐怕社会权本身的内容和意旨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其次,社会权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具有不确定性。从社会权的宪法规定来看,一般是作为国家的一种义务来确定的。但是,国家义务的确定之后,其提供的必要保障都是以一定的财政资源为基础的,而此种资源多半是来自纳税人的税收。那么,假设一个人具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那么意味着他可以从国家获得一定的金钱或物质支持,但他实际上是“借取”了他人的税收或财富。那么,这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显得不清晰了,不像消极权利,可能直接具有义务主体A或B。而至于“权利”主体,则更具有不确定性。例如,个人有获得足够住房的权利,这尽管可能是宪法上明确规定的权利,但它更多的是一种“希望”而已,并不可以向国家提出这种具体的请求。即社会权仅赋予了国家实现的义务,而人民无法直接以之作为向国家请求的权利基础,只能间接的享受。

可裁判性

社会权之劳动保障学理上,社会权面对着种种不可司法执行的争议,那么实践中呢?是否社会权一味的不可司法执行呢?各国法院对此都进行了不同的尝试,南非法院作出了有利的尝试。南非作为原殖民地国家和后现代化国家的代表,在类似南非的这些国家,社会权利往往获得了普遍的规定和承认。例如,印度宪法确认了一系列的民事和政治权利,同时还提出了“政府政策的指导原则”,认为政府应该“指引其政策以确保”那些特定权利,包括充分的生活条件、男女同工同酬等。秘鲁宪法第三章确定了社会保险、健康和福利方面,国家应承担的义务和公民享有的权利。

在尝试实现社会权的可裁判性之前,南非的社会背景正开始发生变化。1996年新宪法制定之前,传统的受英国影响的议会之上和司法保守主义态度已开始沦为反动的和维持现状的力量,而《权利法案》、司法审查以及司法能动主义同南非改革联系在一起。新宪法制定之后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和关注,为许多社会经济权利提供了可裁判性。例如,住房的权利和获得健康医疗的权利。而南非传统的分权观点也开始受到了质疑。当时,行政权已开始超越立法权,于是公民开始寻求司法以保障其基本权益。司法也开始被要求判断一些诸如社会经济政策等般复杂的社会问题。正是在这种背景中,南非法院开始了富有意义的尝试。

实体内涵

法院充分发挥了其具有的宪法解释权力,尤其是对于“合理性”的解释。通过发展,逐步充实和丰富了“合理性”的具体内涵。法院首先对“获得充足住房”的权利进行了解释,其后对“合理性”作出了一定的解释,并强调了社会经济权利的重要意义。这一过程体现了法院对于宪法解释方法的不断运用和调整。基于宪法文本的开放性,法院的解释行为也具有一定的存在空间。而采取这种解释性的路径,基本上不存在关于司法能力的质疑。只要法院忠实于宪法文本、内容与目的,与国际法原则相一致,即可作出一定的解释。 社会权之平等

法院为避免宪法成为“虚置”的法律,在违背社会公理而宪法又无明文规定的社会现象出现时,对此可通过一定的宪法解释来实施具体的法律救济。同时,从社会权的规定来看,多数国家规定的较为抽象,或仅仅是规定了某种国家的义务抑或政策目标等。法院通过对一定宪法规范以及文本的解释,如对于“紧急医疗”或“逐步实现”以及国家义务的解释等,可以赋予社会权一定的具体内容,并进一步明确其在具体的案件中所赋有的特殊意义。法院通过个案,对是否需要保障社会权、保障的方式如何等问题作出具体判断,由此也可实现有限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此外,法院通过这种路径,也可以对政府和立法裁量的边界作一限定,促使其行使裁量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协调性。

法院的宪法解释方式可以是多方面的,如基于社会权相关宪法文本的解释、基于社会权的发展历史,对其意义作出的历史解释、对于宪法制定之初是否保障社会权的原意解释等。通过多种解释方法的运用,社会权被赋予了活力和实体内涵。

政府义务

社会权之人权社会权往往对应着一定的政府义务,因此需要对政府义务履行作出判断。例如,在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 v Grootboom中,法院认为,“获得充足住房”的权利不仅仅意味着国家有责任提供住房,而且其它组织也有必要根据立法或其他方式提供充分的住房。在此,法院强调了国家应具有的义务,同时暗示了第三人同样具有这样的义务。在对政府或国家义务进行判断之后,法院对政府行为是否合理作出了相应的的判断。法院促使国家或政府义务的履行,大体涉及到两种不同方式:首先,通过对社会权价值的理解判断政府义务。这意味着,法院并不直接诉求于“明确地”保障社会权,但社会权的潜在价值被非直接的保护。例如,宪法承认社会权的潜在价值,如南非法院在Soobramoney v. Minister of Health以及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 v Grootboom案件中对于社会经济权利的重要价值均给予了承认。

其次,法院可以通过对于立法承诺的审视,确定立法裁量的一定边界,由此,促使立法机关执行或制定相关法律,并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和尊重相关的平等价值。或者,法院可以为政府施加一定的义务要求,以保障私人组织不侵犯社会权利,要求政府充分实现社会权利。

法院作用

社会权具体内容往往随着一定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变化而变化,往往与社会规范和政策密切相关。而其保障往往也只是国家的一种宣示性义务或政策性目标,由此,其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此就不能做出相关的审查,其本质上还是种基本人权。而将政治问题转为法律问题,通过法律规定、原理以及技术等予以解决,这也是司法审查存在的缘由之一。 社会权作为人权

而正是由于其与社会政策的密切相关,这就要求法院通过宪法诉讼或审查,逐步推动社会政策变更。如南非的Minister of Health v. Treatment Action Campaign一案,法院的判决使得艾滋病预防得以推进。而这项药物在南非的推广,使得诸多妇女和儿童从中受益。对于法院来说,判决中对于福利以及社会权问题的判断,往往不仅局限于对于法律的适用与法律概念的演绎,而且可以根据社会经济的变化情况对案件作出较为变动的分析,如此法院可以发挥积极的政策促进作用。

此外,通过法院对于社会权的保障,实际上也实现了一定的利益代表,有助于实现弱势群体对于这一决策过程的参与。以Minister of Health v. Treatment Action Campaign案件为例,此案中涉及到“治疗行动运动”(Treatment Action Campaign)这一团体,它代表了多数南非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并致力于艾滋病的预防和救治工作。通过它的作用,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以表达,反之促使社会政策的制定更加合理,并考量相关利益。这或许也是通过法院保障社会权的一些意义所在。由此,司法者并非永远只能做跟随者的角色,某种情况下,它还可以为引领者。在其权限范围之内,司法机关可发挥其积极作用,这将有助于社会政策和相关立法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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