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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

核心内容

法制宣传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实践证明,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完成了党执政治国理念的一次深刻而重大的转变。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

发展进程

法治建设汇报会1954年中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毛泽东在谈到1954年宪法的时候说,这部宪法“使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正确的道路可走”,在这条清楚、明确、正确的道路上,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之后两三年时间就制定了731件法律、法令和法规,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起点。总结“文革”十年国家法制遭到 严重破坏的教训,邓小平同志1980年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提出了要加强制度建设的思想,他说,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在谈到修改宪法的时候,他 指出,“要使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利,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民族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982年宪法草案曾经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在四个月的时间里有几亿人参加讨论,提出了大量的建议和意见,很多意见都得到了采纳,这在世界各国制宪史上都是没有过的。在1982年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的指引下,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开始了历史新篇章。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三十年来,伴随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中国也开始探索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道路。回顾三十年法治建设的历史,可以看到这条道路不是照抄或者照搬西方哪一个国家的,而是由中国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决定的。

价值取向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 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随着市场 支援新农村法治建设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高度重视、科学分析、正确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减少社会风险和动荡,至关重要。

解决公正问题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坚持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的原则,采用教育、协商、调解、司法等方法。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社会主义立法要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由于中国封建传统的影响,人们在思想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的观念,特别是在执法环节,一些执法人员片面追求事实真相,重口供、轻证据,违反法定程序,甚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因此,必须大力提倡和强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全面的公正观念。

基本原则

深入基层发放普法宣传读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人权是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人权来源于人的理性、尊严和价值。基本人权则是当代国际社会所确认的一切人所应当共同具备的权利。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之所以被宣布或确认为权利,不仅是因为它们经常面临着被侵犯、被否定的危险,需要社会道德的支持和国家强制力量的保护,而且是因为人 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和动力。现代法律就是保护人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强制力量。正是人权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正是人权保障奠定了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在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一切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政权,就是为了争取和实现人权。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改革开放的时代,随着中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不断完善,社会利益多元化和社会矛盾复杂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中国共产党作为长期执政的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突破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理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高度重视和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高度重视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问题,把工作重点从调整对立的阶级关系转移到承认和保护社会利益多元化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等权利义务关系上来,转变重政权轻民权的观念,克服“防民”思想,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依法执政的能力。当前,在刑事司法领域,一些执法人员还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观念,习惯于有罪推定,忽视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因此,必须着力提倡打击与保护并重的观念,增强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意识。

根本要求

江津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任何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求有一定的权威,而法治社会的政府权威是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权威。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则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在现代法治国家,有的宣布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有的宣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都把树立法律权威作为实现法治的重要内容。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立法建立具有客 观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法律制度。如果法律可以随时随需而改,因人因地而异,那就根本没有法治可言。

另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保证任何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特别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违法必究,有效地防止任何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实质内涵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中国宪法第五条对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做了明确的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当前,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要特别强调维护法制统一、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反对把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律工具主义。

内在机制

“年度十大法治人物”颁奖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法治的意义就在于,既能充分地利用国家权力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又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保证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权力,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社会主义法治防止权力滥用和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基本措施就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把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权力全部纳入监督制约机制之中,保证权力沿着制度 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任何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实行法治就是要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

在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还要努力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把民主监督、党组织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的方法和途径是多样的,最重要的是保证各个监督系统的整体协调和依法进行,必须实现监督工作的法制化,健全监督法制。要树立权力接受监督制约的观念,必须全面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反对重配合、轻制约的做法,反对排斥监督的司法专横主义。

理想尺度

《中国文化与法治》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自由是人从自然力和社会关系的束缚下获得解放,人的内在尺度与客体的外在尺度相互转化、相互统一的进步状态。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创造实现和保障人类自由的社会前提。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创造和保障这种不断发展着的自由的社会控制系统。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才能保证人的尊严、价值和主体性得到尊重,保证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才能创造一个充满活力的、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古代法治的根本缺陷在于,普通公民没有成为法治的主体,法治只是统治阶级治国安 邦的工具,“依法治国”演变为“依法治民”,难以跳出人治的范畴。现代法治的优势和成功之处在于,国家不仅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规定性来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更重要的是用法律来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以平等地保障公民的权利,使普通公民成为法治的主体。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必须把公民权利(个人自由的法律表达)作为构成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本位性要素。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的体现,而且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近二十多年来,每一项重大制度的改革实质上都可以归结为重新认识和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加大平等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力度。中国的社会发展和法治发展的进程就是公民权利要求和权利意识不断增长的过程,是公民权利平等保护机制逐步健全和完善的过程。因此,应当树立权利本位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增强平等地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意识,摆正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反对官本位和长官意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的、反映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代法治理念。它既有包容一切先进的法治理念的进步性,又有立足现实、强调历史发展阶段的具体性。忽略其进步性,容易导致迁就人治的现实倾向;忽略其具体性,则容易导致超越现实可能性的空想或思想混乱。

主要特征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条件、本质要求和核心内容。社会主义法治必须是为了实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作为上层建筑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政权,是由该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又对于形成它的经济基础起着巨大的反作用。没有一个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就没有人民的一切。国家政权的性质决定法治的性质和内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依之法必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建设的必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基础和核心内容,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国家职能的体现,是人民民主的制度体现、必须的实现形式和绝对不能缺少的手段。

《法学家眼中的中国法治》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经济根基、目的追求和根本任务。社会主义法治必须确认、维护和保障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任何一个社会的上层建筑都是由该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而任何社会上层建筑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对于决定它的基础发生作用和产生影响,如果对于自己的基础不发生作用和影响,那么上层建筑就是多余的。问题在于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在什么方向上起作用和如何起作用以及起作用的 程度。对于社会主义法治来说,它必须确认、维护和保障的社会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的内容应该是什么,在这个问题上必须有清醒的头脑。

无产阶级政党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力量,必要条件和成败关键。社会主义法制必须有无产阶级政党即中国共产党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力量和关键所在。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性质和历史任务所决定的,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优势和基本原则之一。在中国当代,坚持、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关键所在,也是一项伟大的系统工程。

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思想和道德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支柱。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方针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同步推进,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文化特征。社会主义的法治所依之法,包括宪法和一切法律形式,必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和重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统一,两者紧密结合,同步推进,相辅相成。仅仅提依法治国,而没有包括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教育水平、民主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公民素质的显著提高,就没有中国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建设途径

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立法,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深圳市检察机关社会主义法治教育考试的重要前提。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立法工作加速发展,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有力推动和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在新形势下,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立法机关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特别是要适应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突出经济立法这个重点,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同时,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 主政治的法律,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安定的法律,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法律。立法质量和法律的社会效果都要受到实践的检验。要总结多年来的经验,更加注重立法质量。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操作性,以更好地发挥法律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作用。中国的立法权属于人民。

加强司法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加强司法工作,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伴随着改革发展的历史进程,各级政法部门按照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严格公正执法,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了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面对加快依法治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任务,要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全面加强各项政法工作,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切实增强维护国家安全、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公平正义、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群众利益、促进改革发展的意识和能力,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要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完善诉讼制度,健全公民权利救助机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落实司法保障,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把改革的着力点放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切实保障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问题上。

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党的十七大报告把推进依法行政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行政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一些行政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还不能得到及时纠正,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淡薄、缺乏群众感情和服务意识。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步伐。各级政府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要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规范行政行为,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加大机构整合力度,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减少行政层次,降低行政成本,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问题。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保持清正廉洁,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

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随着依法治国的进展,中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的看,在新的形势下,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必须进一步加大,监督行为必须进一步规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形成工作机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作用,逐步做到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完善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内容、程序和工作制度。大力推进执法公开,提高政府、司法机关工作的透明度,加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力度。改善和加强新闻 舆论对执法机关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委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明确内容,规范程序,改进方式,并加强对各种形式监督的协调整合,保障执法监督的有效进行。进一步深化执法监督体制改革,重点加强责任追究,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确保执法权力正确行使。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法制宣传教育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工程。要突出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遵守。大力宣传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打牢法治思想基础。针对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既要注重增强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也要注重增强法治意识和义务意识。根据当前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利益结构和人们思想观念等深刻变化的新情况,积极探索和不断推开法制宣传教育的新形式。善于运用新兴媒体尤其是互联网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作用,加大覆盖面和渗透力。加强宣传部门、新闻媒体与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保证法制宣传教育的积极效果。加强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为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重大意义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科学发展的根本保证。党的十七大确定了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指导地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又好又快发展,不仅要重视解决思想观念问题,最根本的是要从法治上体现以人为本,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利,从法治上体现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以及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同时还要从法治上体现 未成年人保护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责任,从而逐步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保障体系,建立完善的政府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和责任体系。因此,要结合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抓紧研究制定保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法律法规,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在可靠的法治基础上。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保证。没有完备的法制保障,就没有成熟的市场经济。当前,中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得以有效发挥。同时,也要看到,中国的市场体制还不完善,尤其是市场经济的诚信机制和依法管理的有效机制还未完全建立起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在新的形势下,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需要进一步依法规范,市场意识、诚信意识需要法治的强化和塑造,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市场经济环节需要法治规范和引导,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法制化建设需要抓紧推进,经济违法犯罪需要依法打击和治理。只有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践中,结合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逐步形成良好的市场经济法律秩序,才能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保证。民主法治,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又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目前,中国社会大局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但是,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深入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局面短期内还难以从根本上扭转。在新形势下,要更加注重依靠法治解决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利益关系,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依靠法治加强社会管理、打击各种犯罪,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依靠法律武器严密防范和打击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只有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才能迈出坚实的步伐。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当前,中国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备,人民民主权利的法治保障水平日益提高。与此同时,民主法制建设与人民民主不断扩大的客观要求还不相适应,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还有待逐步实现,人民 群众的有序参与、有序表达还未形成相应完备的法律秩序,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的问题时有发生,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制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只有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才能得到强有力的保障。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根本保证。依法执政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一道,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制建设的状况和立法、执法水平直接关系和体现党的执政能力。依法治国,就是要从法律制度上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贯彻落实。党能不能正确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是对党的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党越是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党的执政能力就越能得到增强,党的执政地位就越能得到有力的保障。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的那样,依法治国不仅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且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也是中国共产党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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