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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不起诉

什么是相对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此时需要向上级检察院报送不起诉意见书。

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适用相对不起诉应具备以下法定条件:

1.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

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对象、危害后果、动机、目的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一贯表现等综合考虑,认为犯罪情节轻微。

3.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相对不起诉的其他情形

不需判处处罚的情形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主要是指虽然不具有免除处罚的情节,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综合全案具体情况,结合刑法和司法解释关于法定刑和量刑标准的规定,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

适用 “不需要判处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犯罪事实方面的情况。包括犯罪的手段、对象、危害后果、动机、目的等。

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包括性格、年龄和境遇、个人的恶性、改造的难易、身体对刑罚的承受能力、提起公诉对犯罪嫌疑人的职业、工作单位和家庭可能带来的影响等。

3.犯罪后的情况。包括作案后是否有逃跑、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的行为、有无悔改表现、是否积极赔偿损失等。

4.被害人处分权的行使状况。即被害人是否愿意接受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调解协议,是否同意不追究刑事责任。

5.是否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包括社会影响是否恶劣,人民群众反应是否强烈。

免除处罚的情形

“依照刑法免除刑罚”,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7.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3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0.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般使用标准

故意犯罪案件

(一)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

(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情节;

(三)刑法或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以具体危害后果为必要构成条件的,在人身危害后果方面,其数量或危害程度上未明显超出规定的起刑点,在财产利益性危害后果方面,其数额上未明显超出规定的起刑点,即犯罪后果不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

(四)未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社会影响不大,人民群众反应不强烈。

(五)根据犯罪手段、犯罪目的和动机判断人身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较小。

(六)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七)犯罪后有积极悔改表现,主动减轻犯罪危害后果,被害人自愿同意不予追究,经查证属实。

过失犯罪案件

(一)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未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

(二)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被害人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经查证属实的。

其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相对不起诉: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犯罪嫌疑人有脱逃行为或者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的;

(三)犯罪嫌疑人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而从犯已被提起公诉或者已被判处刑罚的;

(四)共同犯罪中的同案犯,一并起诉、审理更为适宜的;

(五)犯罪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证据,逃避或者对抗侦查的;

(六)因犯罪行为给国家或者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有严重政治影响的;

(七)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常见案件的具体适用标准

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

对于2003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后,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化学品而自用,构成犯罪,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行为人非法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如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以作相对不诉。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

对未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和国家利益,危害面不大,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经教育后有悔改表现,并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

(一)故意轻伤害案:

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被害人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二)拐卖妇女儿童案:

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

收买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的,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经查证属实,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买妇女与收买人已成婚,并愿意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对收买人可以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遗弃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轻微刑事案件参照以上故意轻伤害案的适用标准。

侵犯财产案

(一)盗窃案:

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抢夺案

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2)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3)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

(一)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的犯罪案: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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