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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经济学

什么是监督经济学

监督经济学是指在公共效益论和俘虏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监管理论,它保留了公共效益论关于市场失灵的假设,同时又利用了俘虏论关于监管需求原因的观点。

监管经济学是监管理论的新发展,它将经济学中的供求理论引入监管理论,论述了监管的供给是如何产生的,监管的供求之间又是如何相互作用的,分析了监管的成本及监管对资源配置的影响。监管经济学是对公共效益论和俘虏论的有益补充。

监督经济学的内容

监管经济学认为,监管是一种商品,并且这种商品的分配同样受供求关系的支配。该理论认为,监管的供给来自千方百计谋求当选的政治家,因为他们需要选票;而监管的需求,则来自那些希望通过监管能使自己经济地位获得改善的利益集团;监管就是在这种供求关系的相互作用下产生的。监管经济学还分析了监管作为产品的生产成本,该理论认为,监管的成本除了维持监管机构存在和执行监管任务的行政费用之外,还有四个方面看不见的成本:道德风险、合规成本、社会经济福利的损失和动态成本。监管经济学提出,既然监管是市场中由政府提供的一种产品,所以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监管失灵的现象,其中主要的失灵就是因监管带来的高额成本和对竞争条件的破坏,该理论称这种失灵为政府失灵。由此,监管经济学得出结论:因为存在政府失灵,所以,政府监管不可能解决一切由市场失灵带来的问题。

监督经济学的研究与发展

西方关于监管的经济学研究,按照诺尔(Noll,1989)的说法,已经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的研究集中于从市场失灵出发分析监管作为一种重要的政府干预手段的必要性。经济学家们认为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本身是脆弱的和有缺陷的,垄断、信息不完全及信息不对称、外部性、过度竞争等市场失灵将导致市场运行的低效率乃至无效率。而监管可以弥补市场失灵,提高市场运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于是这一阶段的监管理论又被称为“公共利益论”。

第二阶段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这时候人们开始思考这样的问题:市场失灵及监管能够弥补市场失灵只是监管的必要条件,而监管的充分

条件必须说明与非监管的手段相比,监管是最有效率(或更有效率)的选择。于是,这一阶段的研究开始集中于对监管效率的分析。也正是从这一阶段开始,人们对监管效率的态度发生了分化:“公共利益论”从效率分析的角度证实监管是最有效率的“处方”,同时也有不少经济学家开始置疑监管的效率,佩尔茨曼(Peltznan, 1976)就指出“监管者能否真正做到它应该做的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怀疑”。

在对监管效率的争论中,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发现,要真正深入的研究监管的效率,必须对监管决策和执行的具体过程(尤其是监管政策制定的政治过程)进行深入细致的经济学分析。于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监管经济学的研究开始进入第三个阶段,即监管政治过程的经济学研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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