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监狱法律关系,是指监狱法所调整的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和改造而形成的监狱与罪犯和其他机关、组织或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监狱法律关系是监狱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主体之间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监狱法律关系是基于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监狱法律关系是监狱与罪犯和其他机关、组织或公民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监狱法律关系的种类
监狱行刑关系,指监狱因执行刑事判决或裁定而形成哥参与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执行刑罚是监狱法律关系的形成的基础。监狱法律关系大都是围绕 监狱执行刑罚活动的开始、变化、结束而发生、变更和消灭的【1】。
狱政管理关系,狱政管理是监狱工作中最基本最普遍的工作,贯穿于刑罚执行的过程,体现在监狱工作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对罪犯的监管、警戒;戒具和武器的使用;罪犯的通信、会见;对罪犯的生活、卫生管理;对罪犯的考核奖惩等【2】。
组织管理关系,指监狱与有关国家机关之间,以及监狱内部各机构之间的领导管理关系和监狱与监狱人名警察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
监狱法律关系的特点
监狱是法律关系一方的当然主体,监狱法律关系是在监狱行刑过程中形成的各参加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狱必定是法律关系一方的当然主体。无论是在监狱行刑关系中,还是在狱政管理关系中、教育改造关系或组织管理关系中,都必须有监狱一方的参与。
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监狱法律关系大多表现为 监狱与罪犯之间的惩罚与被惩罚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代表国家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其地位当然优于处于被惩罚、被改造地位的罪犯。
主体权利义务的统一性,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经常是相互交织,相互渗透,不可分割的。就监狱而言,法律上的权利,又称职权,这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体。它既是监狱的权利或权力,又是监狱必须履行的职责,监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转让或放弃自己的权利。就罪犯而言,他们有些权利也是和义务相交织的。如,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有受教育和劳动的权利,同时,接受教育,参加劳动又是罪犯的法定义务。
监狱法律关系的构成
监狱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监狱、监狱的人民警察、罪犯、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武警等。
监狱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行为、物和精神财富三种【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