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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平安

基本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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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平安,男,汉族,硕士,教授。1944年8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云安镇。1965年9月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1970年3月分配至贵州省纳雍县。先下乡锻炼一年后进入县公安局任侦察员。1978年9月调县法院任刑庭副庭长。1979年9月考入西南政法学院(现名西南政法大学)攻读民事诉讼法学,1982年毕业留校任教。1984年9月提为研究生处副处长(主持工作),1985年9月提为校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986年兼任副院长。1991年任副校长,1996年升为校党委书记,1997年任校长至2002年4月16日。

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市诉讼法重点学科带头人。

主要社会兼职有:中国高等教育管理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诉讼法研究会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重庆市社科联副主席、重庆市法学会副会长等。

长期以来,以民事诉讼法学为业,一面教书育人一面科学研究,即使在身负繁重的行政工作之际仍耕耘不止。至今培养了近百名硕士和博士研究生。著有《中国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证据初论》、《程序正义初论》;主编有《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热点问题研究》、《仲裁、律师与公证教程》、《现代证明责任问题》、《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司法制度的历史与未来》、《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等二十余本教材、书籍。在《法学研究》、《现代法学》、《中外法学》《重庆日报》和日本东京大学、早稻田大学和德国的法学刊物上发表“也谈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民事诉讼模式构筑初探”“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论”“中国的司法制度”“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反思”“论入世的法律准备”“程序正义初论”“鉴定结论论”等50余篇文章。其中多篇被有关刊物转载并获奖。主编的全国法学核心课教材《民事诉讼法学》荣获司法部统编教材二等奖。2003年评为2002——2003年度学校优秀硕士导师。田平安教授荣获全国第三届高校教学名师奖。个人网站:安怡斋http://www.anyizhai.cn/

文章类:

1、浅论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法学季刊》83年第二期;

2、也谈民事诉讼上的申诉《北京司法》83、5

3、正确适用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法学季刊》84、2

4、也谈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法学研究》84、2

5、民事诉讼定义皱议 《西北政法学院学报》84、3

6、试论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政法论坛》85、1。

7、怎样学好民事诉讼法学《函授通讯》84、4。

8、诉讼参加人诉讼地位之比较《函授通讯》84、6。

9、谈谈民事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的学习《函授通讯》85、1。

10、试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政治与法律》85、6。

11、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民事诉讼 《法学季刊》85、4。

12、外国民事诉讼当事人更换《国外法学研究》85、4

13、谈谈民事诉讼上的证明对象《函授通讯》86、4。

14、怎样收集证据 《函授通讯》86、2

15、浅议判断 判断证据《函授通讯》86、3

16、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函授通讯》86、4

17、刑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函授通讯》87、1

18、正确认识精神文明的战略地位《校刊》86,

19、法学教育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法学季刊》87、1

20、试论端正党风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载市纪委论文集/87年

21、关于雇工问题的法律调整 (与张玉敏合作)《现代法学》90、1

22、《民事诉讼法》自学辅导第三讲《自学参考》89、3。

23、国有土地权新探《上海社会科学》(合作)90、5/

2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 《中国房地产》(合作)90、2/

25、取得时效及其在房地产管理中的作用 《当代房地产》(合作)90、2

26、应当尽快建立取得时效制度《中外法学》(合作)90、3

27、论证人证言 《现代法学》90、6

28、论德育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 《现代法学》91。

29、《行政诉讼法》导读《四川自考》93、1

30、关于行政执行 《四川自考》93、7

31、综合练习题及答案示范 《四川自考》93、7

32、新民事诉讼法系列讲座1——5讲《四川法制报》

33、携手共同学雷锋并肩共建育新人 政法高教研究/91年出册子

34、公房使用权交易的法律调整(合作)《住房与房地产》93、3

35、试论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与调整政法教育研究(西北政出)93、4

36、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构筑初探《中外法学》94、5

3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论 《现代法学》94、6(95、3、D41转载)

38、总结经验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努力提高函授教育质量《法律函授》

39、民事审判改革随想录《审判论坛》1996.3

40、民事审判改革探略《现代法学》1996.4

41、浅议高校领导干部的自身修养载《高校党建工作理论与实践》,重大出版社1996年出版。

42、程序正义初论(与杜睿哲合作),《现代法学》1998.2

43、证人证言初论 《诉讼法论丛》,98.2

44、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反思 载《民事诉讼机制的变革》一书,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出版。

45、鉴定结论论《现代法学》2001、1

46、迈向法治新世纪 展望法学大趋势 〈现代法学〉2001、1

47、论西部大开发与法制大建设(论文集) 获重庆市社科联二等奖 2000.12.

 获重庆市法学会二等奖

48、田平安、罗建豪:民事诉讼责任论 《现代法学》2002、

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卷2002、第2欺期转载。

49、田平安、刘春梅:民事诉讼证据客观性思考 载《诉讼法理论与实践》下,(2001年民事诉讼法学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10月版。

50、田平安、刘春梅:试论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的建立 《现代法学》2003、1、

51、论我国民事诉讼代理制度 收入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博士硕士文库 法学卷(上)P?144,浙江教育出版社 98年版。

52、中国的民事司法改革 载(日)早稻田大学比较法研究所《比较法学》第36卷第2号。2003年,(翻译:郭美松)

53、中国的司法制度 载日本《ADR实际理论》1,日本比较法研究所研究丛书,中央大学出版部 2003年5月,(翻译郭美松)

54、中国民事司法的现状和未来 载(德)著名法学专刊 《民事诉讼》,CARLHEYMANS出版社 2003年(翻译:冯亚林、吴越)

著作类:

 1, 民事诉讼法学译丛 主编 《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刘俊祥译

2,  民事诉讼法学译丛 主编 《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徐昕译

3,民事诉讼法学译丛 主编 《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200年 法律出版社

 4,民事诉讼法学译丛 主编 《司法制度的历史与未来》汪祖兴译 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

5,民事诉讼法学译丛 主编 《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陈刚、郭美松等译 法律出版社 2001年、 

6,参编《民事诉讼法》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87年

7,参编《民事诉讼法教程》四川人民出版社/90年。

8,参编《证据法学》四川大学出版社/90年

9,编著《中国民事诉讼法》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91年/23万字。

10,主编《行政诉讼法》四川人民出版社/92年

11,编著《自学考试大纲》(行政诉讼法部份)成都科大出版社/92年

12,《民事诉讼法学》(部统编)副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4年

13,编写《行政诉讼法自学指要》成都科大出版社

14,副主编《民事诉讼法学》(部统编)中政大出版社/96年

15,参编《法学通论》法律出版社/98年。

16,主编《民事诉讼法学》(部核心课教材)获部九五优秀科研二等奖/中政大出版社/99年

17,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成教用)检察出版社/2000、12

18,主编《民事诉讼教学案例集》法律出版社/2000年。

19,,主编《民事审判改革热点研究》检察出版社/2001年

20,主编《仲裁、律师与公证教程》检察出版社/2002年/我写2.5万。

21,主编《民事诉讼法学》(系列教材)检察出版社/2002年/

22,著《民事诉讼证据初论》人民检察出版社 2002年7月。字数25.6万

23,主编:《民事诉讼法辅导用书》 人民检察出版社,2002年9月,计15万字左右。

24,主编:《民事诉讼法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年4月。

25,主编:《民事诉讼法 》 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年5月(21世纪法学创新系列教材、总主编韩德培 马克昌)

26,主编《学生法规读本》 法律出版社

27,著《程序正义初论》 法律出版社 2003、9(西南政法大学校庆50周年50本书之一)

学术心得;

书山有路勤为径 学海无涯苦作舟

记得一位伟人说过:历史往往是捉弄人的,你想走进这个房间,而它却引你进了另一个房间。本人经历可以佐证:斯言有理。

和许多青年朋友一样,我的中学时代的梦想是:长大啦当一个作家或者做一个能言善辨的哲学家。为此,我披星戴月、勤学苦练。可以说,三年的高中生活是全班最清苦的而学习成绩尤其是文科成绩却名列全班前茅。那时,语文老师经常把我的作文拿到课堂上宣读讲评。所以,在临近高考填写志愿时,我毫不犹豫的选择了中文专业和哲学专业。地处天府之国的我,第一志愿填的是全川当时的最高学府——四川大学。一天下午,正当我聚精会神坐在教室外的山坡地槐花树下复习功课的时候,有人稍来口信:班主任找我。一阵小跑来到了班主任的办公室:“报告!”“进来!”面对老师,我笔直地站着,一对乌黑的眼睛嘀溜溜直视对方,心想:这个时候找我做啥?!老师毕竟是老师,只见他不慌不忙不紧不慢地说:最近学习怎样?要注意劳逸结合哟。说到这里,话锋一转,问:志愿表交了?“交了”。虽然我明知老师已经知道,但还是答道。“是这样的,全校毕业同学的志愿表差不多都交上来了,但你们填的志愿都太低,填全国重点大学的不多,不好嘛。我们学校还是一个重点呢。”说到此处,老师故意停顿了一会儿,看看我,又随手翻了翻表格,继续说道:“学校经过研究,决定平衡一下志愿,让你们几个平时成绩较好的同学报几个全国名牌学校,你就报北京大学。怎么样?”还有什么说的呢?在那个一切听从组织安排的年代,我只默默地点了一下头,算是答应了。走出老师的办公室,我长舒了一口气,整个人如坠云雾,说不清是高兴还是迷茫。当看到北京大学的招生简章之后,我的心更加忑忐不安,对遥远而声名远播的北京大学,说句老实话,心里是又羡慕又胆怯,有时在想:要是考上了北京大学那是多么好哇!随之,另一个声音马上响起:北大,有哪么容易?!可是,刚才,班主任不是很明确地告诉了我,必须报嘛。报什么?冥思苦想一阵之后,终于下了决心:不管报哪个学校,学文的志向不能动摇,当作家或哲学家的愿望不能放弃。于是乎,拿起笔来,在相关的表格栏内慎重地写下:第一志愿:北京大学中文系。第二志愿:北京大学哲学系;第三志愿:?填个啥呢?图书馆系?——我才不愿一辈子与书籍报纸打交道呢,经济系?枯燥的数字!历史?不喜欢。筛来选去,最后随便填了个法律系。须知,我内心深处是不愿与法律打交道的,那时,我的逻辑是,法律是管坏人的,学法律就意味着一辈子要与坏人打交道。内心深处不愿不想的事,在发录取通知书时,却偏偏事与愿违!全县最早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是我。当我头顶烈日沿着汤溪河 步行三十里来到县城的母校时,内心是高兴与担心相交织。高兴地是我终于要当大学生啦,担心地是到底读什么专业?拆开通知书一看:录取学校,北京大学,录取专业,法学。一个朝气蓬勃的年青人的梦想就被这无情的一张纸搅灭了。本想迈进神圣的哲学(或文学)殿堂大门的我,却一不小心滑进了法律学的房间。

 二

带着亲人的祝福,手提装满全部家当的一支红漆木箱,我缓缓地踏进了法学的殿堂。跟着老师的引领,随着时间的推移,渐渐地我开始喜欢上了法学。可是,一场文化大革命的风暴迫使我们不得不中断学业,带着遗憾,在70年代初,被工宣队发配到了贵州。在黔西北一个偏远高寒的县城整整工作了十年。从形式上,组织还是遵循专业对口的逻辑的,先是将我分至县公安局,后转至县法院。综观在贵州工作十年历程,基本上是与刑事犯罪打交道。实践令人深深地感到,自己的法学知识尤其是刑事方面的知识少得是多么地可怜!于是在工作之余,我四处找寻所有能找到的法律书籍,边看边记贪婪地吮吸着与罪犯作斗争的营养。内心是何等地渴望有再次读书的机会呀!

十一届三中全中象春风吹醒了大江南北,迈着春天的步伐,政法院校陆续开始复办招生。基于知识的渴求加之其他种种因素的考虑,我报考了法律专业研究生。志愿表白纸黑字地写着:西南政法学院刑法专业。想不到,命运又和我开了一个不大不小的玩笑:一心一意想搞刑法学却走进了佰生的民事诉讼法学领地。

70年代末考研是一件非常艰苦的选择,没有书没有资料没有人指导,而且单位不准假。无奈,只有利用星期天和晚上的休息时间复习原本就不太丰富的法学知识和英语。正值白天干活晚上学习的大忙季节,院长又命令我出差落实几个在押犯人的政策。时间的冲突,任务的艰巨,考期的逼近,三合一的压力弄得我透不过气来。曾记得,在颠簸的车箱里还在绞尽脑汁地背ENGLISH;守在昏暗的煤油灯前还在苦思“犯罪构成”、“罪”与“刑罚”……..。面对有限的资料用了有限的时间进行了力所能及的准备。通知来了:鉴于你的成绩和报考专业,刑法专业已满员,若愿意,我们可将你调剂到民事诉讼法专业。天啦!民事诉讼,这是我做梦也从未想过的专业呀。怎么办?读,还是不读?在几经家人商议之后,最后敲定:先读。

处理完家事安顿好幼子,我走进了歌乐山下烈士墓旁的西南政法学院。

当年的西南政法学院是文化大革命以后第一批复办的高校。文革中,校舍被占、图书被抢,教室挂满蜘蛛,操场长遍杂草。放眼望去依旧是遮不住的满目苍凉。真是百废待兴。报到后,在200多亩高低不平的土地上我看不见一栋新房,低矮的牛毛毡房子那是教师的宿舍,陈旧破裂的一、二、三、四教室算是全校师生唯一的课堂;操场就是走道。晴天遍地扬灰,雨天四处泥浆;白天机器轰呜,夜晚四处叮当,“半壁江山” 整个就是一个大工地。就是在这么一种恶劣的环境里迎来了四面八方求学心切的一大批学子。我便是几百分之一。但我们是值得庆幸的,因为是首届研究生————西南政法学院过去从来都没有招过研究生——所以显得格外宝贝!两人一间卧室(兼学习室),后来又配有电扇。应得着中国一句老活:物以稀为贵。领导、老师经常前来看望、指点、关心。78、79级的同学象看“国宝”般的目光不时投向办公大楼开水房旁的研究生宿舍。学习的条件是艰苦的,记得1980年夏天,天旱缺水,清晨,我们不得不端着洗脸盆走到旧车库的对门滴答接上半盆水(注:那里地势低洼一些,水管不时还可流一点水出来),从早到晚,就全靠这半盆水:洗脸、擦汗、洗脚、泼地。真可谓物尽其用!可以说就是在这种恶劣的环境里,在老师钟情于法学教育事业精神的感召下,上课、讨论、查资料、记卡片;白天、夜晚、节假日;真有点“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法学书”的样子,苦苦地读着、读着……。一读就是1095个日日夜夜。不知不觉之中渐渐地我喜欢上了民事诉讼法学专业。

原本想,以读研为跳板跳出贵州,回到四川老家工作。结果再一次事与愿违,毕业时,学校决定:第一届九个毕业生全部留校教书。有什么办法呢?服从罢。从此,我掉进了教师先列。

老老实实教书,踏踏实实作人。我心底暗下决心。殊不知,命运第三次和我开了一个玩笑。1984年的干部“四化”劲风,将我卷入到了行政序列,经群众举荐、组织考察、最后党委任命我为研究生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天啦,从到校的第一天始,根本就没有想到过要当官,求学的目的是为了充实自己知识的不足,求学的目的是为了跳出“黔驴技穷”的高寒山区,求学的目的是为了找一个平静的港湾??????可从来没有梦想求学后当个什么官谋个什么职!!又是“服从”二字主宰着命运,组织来人谈话后,怀着满腔的不情愿,缓缓地跨上了处长的“宝座”。尽管内心不快,但还是本着国人的基本准则——在其位谋其政;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工作整体还是不错的。可谁曾想,一年后,又被司法部擢升为校党委副书记。而且在校级岗位上一干就是17年!其间,先后任过副书记、纪委书记、教代会主任、副校长、书记、校长。1985年至此2002年,整整17个年头,我直接参与领导了西南政法学院的建设、改革和发展事业,我亲眼目诸了西南政法学院的巨大变化。用“天翻地覆”一词来形容它仅管有套话之嫌但我从心底认为是一点也不为过的。17年,她由学院更名为大学;17年,她由人们戏称‘稀烂’政法学院化为绿树成荫风景如画鸟语花香的高等学府;学校规模发展达万人之巨;教授副教授由十余人而达250多人;单一的法学院建设成以法学为主兼有侦察、经济、管理、新闻、外语、国际贸易等多学科综合大学;校园面积由200亩扩至420亩再扩至为1500亩;破旧的1、2、3、4教室让位于可同时容纳6000人上课的壮观的教学大楼;电教中心、鉴定中心、图书馆、学生宿舍、体育馆雄居东山;五个硕士点变为12个硕士点31个研究方向,博士点实现了零的突破而今已达4个,雄居西部13个省市之首;科研著作由85年的百十来篇(部)一跃而至2002年的一千余篇(部);教职工的年收入由百而千千而万……。啊,变化真是太快了!太多了!凭什么?凭西政大人的精神!凭西政大人几代人的艰苦奋斗!凭正确处理好稳定、发展与改革的关系;凭融洽的师生关系;凭始终以教学科研为叫中心的政策一以贯之;当然,重要的还有一条即始终坚持党的正确领导。

追寻大半生的发展轨迹,可以无愧地说:学业有成、事业有成、仕途有成。用一句通俗的话讲是比上不足比下有余。

说“学业有成”是指我从一个不谙世事的穷学生经过艰辛的努力,终于获得法学硕士学位,而且是建国以来的第一个民事诉讼法法学硕士。

说“仕途有成”是指从一介书生起步,入了团、进了党,从一个普通的侦察员到刑事审判庭副庭长;从一个普通的高校老师到副处长、党委副书记、副校长、书记,以后又出任一所全国重点大学的校长。

说“事业有成”,是指在行政岗位近20年,从当中学学生干部时积累的一点点组织能力和指挥能力得到了超常地发挥与展示,从对高校的一孔之见逐渐演化为对高等法学教育的一些观点与见解并能将之付诸实践,为西南政法大学的稳定、改革与发展尽了绵簿之力。此乃一方面。另一方面,20多年来,我目诸了民事诉讼法学的冷落、起步、发展到相对繁荣的全过程。值得庆幸的是,我并未游离于民事诉讼法学之外,相反,在她艰难的蹒跚行程中,利用各种讲坛凭三寸不烂之舌不断地传播着民事诉讼法学的知识;培养了硕士、博士生近百名;在紧张的行政工作之余牺牲宝贵的休息时间拿起手中之笔不时写文、著述,抒发着不成熟的意见,近20年来,出版《中国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证据初论》《程序正义初论》三本专著,在《法学研究》《现代法学》《中外法学》等法学刊物上发表论文半百之多,主编、参编大学、专科、自考教科书20余本,主持出版了第一套外国民事诉讼法学名著的翻译;主持出版了我国第一套比较民事诉讼法论丛丛书。

在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中,对程序正义、纠纷解决机制、诉讼法律关系、当事人、第三人、诉与反诉、诉讼证据、强制措施、审判制度改革、执行理论、民诉法修改等方面均阐发了自己的见解;在WTO理论的阐释、入世的法律准备、西部大开发过程中的法制建设、行政诉讼和仲裁公证等领域也提出了一孔之见。在研究与探索中,力求突出“新”字紧密联系一个“实”字。即时刻站在理论研究的前沿,紧密关注实践联系实际。

关于程序正义。笔者认为,由于种种原因,在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事相当突出。它不但表现为立法层面、而且表现为司法层面还反映在人们的守法观念上。树立程序价值观念,必须突破程序法手段论的思想束缚;事实上,程序具有实体形成的母体作用,它能使结果正当化并吸收不满;它能使民主及法律制度的失误得以补正;其自身也体现着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公正与否。在现代法治国家,实体法和程序法既各处独立又相互依存,二者共同构成统一的法制体系,不能有主次、轻重之分。振兴程序法学必须重新认识程序价值,纠正错误观念。必须重视程序规律,完善程序立法,构筑公正科学的程序。必须加大程序法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程序意识,当然,还必须完善诉讼立法,规定违反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树立诉讼程序的权威。

实现程序正义,有必要建立民事诉讼法律责任体系。“所谓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是指民事诉讼主体因违反民事诉讼法所设定的程序义务而依照民事诉讼法应当承担的程序不利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是违反民诉法所生程序法律纠纷的纠纷性质所决定;“是适应程序法的特殊调整机制、保障程序自治真正实现、促进影响民事诉讼运作的内因外因良性互动的需要”。是“古今中外的共同作法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是顺应国际人权保障趋势、确保接近民事诉讼正义的需要”。是“遵守我国宪法、坚持‘违法必究’、确保法律权威、使民事诉讼法真正成为‘法’的需要”。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民事诉讼目的、体现民事诉讼价值、促进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需要”。是“指导我国民事司法审判方式改革,实践中制裁违法审判行为、追究审判责任、规范诉讼秩序的需要”。是“法律责任制度科学化、文明化的需要,也是人们长期探索后的共同选择”。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的后果有三,一是程序权利减损,二是程序结果无效,三是程序行为重作。

就第三人制度而言,不能将其称为“关系人”或“利害关系人”,也不能不分析两种第三人的区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居于当事人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只是一种诉讼参加人角色。

笔者认为,“任何社会,只要存在商品经济,就必然有民事纠纷,有纠纷就有诉讼,有诉讼就需要建立包括民事诉讼代理制度在内的各项法律制度。”同时,应正确认识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他对被代理人而言是代理人,对人民法院而言是当事人法律保护人,就整个诉讼而言他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就当事人变更制度而言,凡是民事诉讼中发生的主体的改变,均属当事人变更。相应地“应当承认民事诉讼中的权利转让”,应当“考虑规定变更当事人后对诉讼所产生的影响和效果”。

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在系统介绍了“一面关系说”、“两面关系说”、“三面关系说”、“法律状态说”和“多面系列关系说”之后,提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应当界定为“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除他们之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由民事诉讼法律加以调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实际参加者就是其主体或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而民事案件就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关于民事审判模式。对民事诉讼抽象出一个“模式”问题具有浓郁的理论味道,透过“模式”的争辩,可以就国际国内民事诉讼中法官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角色的定位及其优劣对比、取长补短。就传统的观点看,世界上民事诉讼模式大体可分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又称当事人进行主义或当事人诉讼进行主义。它发端于罗马古代法。职权主义又称职权进行主义或职权诉讼进行主义,它发端于罗马末世。诉讼模式差异的形成不具有偶然性。它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关系、民族传统、法律文化、人情习俗等诸因素发生化合作用的结晶,是时间的怪手将这种结晶日积月累堆砌的必然。不能简单地比较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优劣,诚如美国比较法学家约翰?梅里曼说:“那一个更好些?一般来说,这是一个愚蠢的问题,正如问法语是否比英语优越一样笨拙。因为,‘好’是针对具体对象而言,肯定没有一个人会说意大利人的处境会比普通法系国家人的处境更好,或者说 大陆法系国家人的处境比美国人的处境更糟。法律根植于文化之中,它在一定的文化范围内对特定社会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提出的特定要求产生反映。”由于种种原因,说我国1982年试行的民事诉讼法是职权主义或超职权主义模式并不为过。但应当看到,1991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无论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或是审视国际的潮流,中国不应该固守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但也不应当建立纯粹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既然世界范围的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都在互相借鉴学习,则建立兼具‘二主义’优点的混合主义诉讼模式是完全可行的。事实上,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正走向混合主义诉讼模式即兼具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优点的一种新型诉讼模式。当然,这样说,并不意味着它已经构筑就序,恰恰相反,它好比正在奠基的摩天大楼,蓝图已绘就但落成尚需时日。“混合主义”模式亟待从立法、执法、守法和科学研究诸方面加紧施工。

混合式诉讼模式从形式上看,似乎是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简单相加,其实,笔者的真实意图是二者的化合。故在近期的论文中又重新命名为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应最大值地充分发挥法官与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及其作用,法官与当事人协同动作协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诉讼模式。它是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辩论权和处分权的前提下,针对因诉讼程序复杂化和专业化所造成的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困难和不便以及因主体滥用程序权而导致的诉讼迟延和高成本等弊端,为促进案件真实的发现,为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而确定法官与当事人必须协同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一种诉讼模式。

从历史的角度看,新中国的民事审判发端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成型于建国之后,发展于改革浪潮之中。应当说,几十年来,民事审判在服务于和服从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方面,在实现民事审判“三大功能”方面,发挥过并仍在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任何忽视或有意无意地贬低它的作用的观点都是错误的,也是站不住脚的。但长期以来,由于历史的原因、政治的原因、经济的原因以及民族习性的原因使然,形成了“三重三轻” 的弊端,致使民事审判改革成为必然。改革,重要的是法官观念的改革,要破除‘我说你通’的陈旧惯式,要破除‘敢调不敢判’的作法,破除‘包打包唱’的思想。其次是证据制度的改革,庭审制度的改革,等等。

迄今为止,民事审判改革在神州大地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相当的不足,诸如发展不平衡,因此,需要从领导力量、法官制度、理论研究、立法修法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笔者最早提出建立全国司法改革委员会统一领导这场史无前例的改革。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理论与实务。认为同任何事物一样,民事诉讼证据也有其萌芽、发展、变化的系列过程。从根本上说,这个过程源于社会的生产与生活。民事诉讼证据定义,从科学的严密性上考虑,不应当称为民事证据应为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应当而且必须区别于民事诉讼证据材料。如何将众说纷纭的民事诉讼证据材料陶冶成评断是非的民事诉讼证据,关键看审案的法官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纵观古今,横视中外,当事人不可不对自己之主张列举诉讼证据材料加以证明,法官不可不依程序认真权衡民事诉讼证据材料。任何主张当事人不承担不能证明的风险,任何低估或排斥法官在民事诉讼材料收集中的作用的看法都是不足取的。当务之急是树立当事人证明的风险意识和法官确信的正确观念。

笔者还认为,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已经严重滞后于国家整体的司法改革步伐,有关鉴定的法律有待完善;鉴定体制有待明确具体;鉴定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法官和当事人只是社会角色的差别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根本的不同。因此法官和当事人应当适用相同的人性假设,即都作为有限理性的人来对待,作为寻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来对待,作为有共同需要的人来对待。以“同一人性假设”为前提,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拟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一).修改完善后的民事诉讼法所设定的行为规则必须以正常、普通的理性人的行为可能性为限。(二).修改完善后的民事诉讼法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尽量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创设条件。(三).修改完善后的民事诉讼法,应该规定法官的释明权(或者可称为释明的义务),以保证当事人和法官利益能够最大化。(四)审案法官的主体地位同样应当得到尊重并具有独立裁决案件的权力。(五).修改完善后的民事诉讼法,应强调法官和当事人的协同平衡,互相牵制,构建理想的沟通环境。(六).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必须依立法程序进行。

对于民事诉讼相关问题如仲裁制度,认为中国的仲裁法既立足中国的国情,又大胆借鉴了国外仲裁的经验,实现了一裁终决的宗旨,力求体现仲裁的民间性质,力求实现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的分离,力求贯彻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原则。仲裁制度属于中国的ADR体系,必须对仲裁制度进行全面的修定,改变和扭转仲裁机构依附行政机关的局面,完善仲裁的各项法律制度,切实维护仲裁的民间性质。加强中国的ADR,还必须下大力气建设一支乐于从事ADR事业的专兼职队伍,国家要从各方面为其活动的开展提供方便。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诉讼法学界较早的一本有关行政诉讼的著作之一。该书较全面、系统地从行政诉讼概念到行政诉讼程序进行了论述,提出“所谓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除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主张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和执行程序中,与所有行政诉讼参与人结成的,并受到行政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此外,对宪法、加入WTO与中国的法制、西部大开发中的法制建设等方面也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

主张“建立我国的宪法诉讼制度,对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制止违宪行为的发生,制约国家公权力的运行,为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我国的宪法法院(或法庭)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保障国家机关行使职权、为普通公民宪法权利提供救济途径,而且通过将宪法司法化,为宪法理论与实践注入永远的活力,宪法的权威必将得到真正的维护。”

入世,既是国人的发展机遇,也是国人承担的挑战,作好各种法律上的准备已刻不容缓。首先,在进入WTO的前夕,各级政府官员、领导干部、企业家、金融家、法官、检察官、律师必须了解WTO的基本情形,熟悉WTO的基本规则。 其次,各级干部要尽快养成依规则办事的习惯。在懂得WTO的基本规则的前提下,还要培养尊重规则依照规则办事的习惯,在处理日常事务中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治的成份,增加法制的成份。再次,在立法上要尽快完成确认、转化、靠拢和调整的过程。第四,切实转变政府的职能,增大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办事应当提速。WTO非常强调公开性和透明度。政府应从全能型向有限型转变;必须从官本位行政向民本位行政转变;必须从依政策行政向依法行政转变;必须由非程序行政向程序行政转变;必须从免责行政向责任行政转变。

关于西部大开发,笔者认为西部大开发是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稳定、民族团结和边防巩固;开发西部,有利于我国东、中、西部协调发展和最终实现全社会的共同富裕;有利于扩大内需和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生态环境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为此,全国人大应当制定《西部开发法》。在法律中应当明确开发的主体思路,开发者的权利义务,规范开发行为;为了强化西部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建设,避免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对生态环境的恣意破坏,推进生态环境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建议制定《西部开发生态环境保障法》;制定《东西部关系法》,以正确处理在西部大开发过程中东西部的关系。为了满足西部开发中对法学人材的总体需求,法学教育应当有一个大的发展。

以上,勾勒了我学业、事业和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点滴心得以及对中国法学教育的一孔之见。当然,一份耕耘一份收获。没有自己的拚搏,没有几十年的辛酸与汗水,我不会取得今天的学术地位。但是,更重要的是,拚搏离不开导师的指点,辛酸离不开同事的支持,汗水全凭渝州的艳阳。今日之田某绝对离不开西南政法大学这块肥沃的土壤,离不开歌乐山下的这片风水宝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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