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百科|12Reads

理赔公估

什么是理赔公估

理赔公估是保险公估公司的主要业务,指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估机构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法院等的委托对保险标的和保险事故进行查勘、检验、鉴定和估损,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保险标的受损情况和事故责任方的一种活动。

理赔公估的工作内容

理赔公估的主要任务是:判定损害责任,在接受委托之后保险公估机构要进行现场查勘,查明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考察是否有除外责任因素的介入,是否有第三者责任发生;确定受损程度和损失价值,保险公估机构经过清点现场未受损的财产,查清保险标的与受损财产之间的关系,进行损失估计,确定损失程度,确认是否全损或可以修复,修复费用是否超过财产的实际价值;最后,在完成初步调查后,向保险公司出具公估报告。

保险理赔公估流程

保险公估人要很好的完成理赔公估工作,必须将业务核心细化,通过明确责任、完善自身的业务流程来实现理赔公估的业务要求。在接受委托之后,保险公估公司所要进行的理赔公估基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理赔公估前准备

这一阶段主要包括:登记立案、指派公估师、公估实务和技术准备。关键是指派公估师。

(1)登记立案。保险公估公司在接受委托时,首先应该对所委托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决定是否受理,对于不在本公估公司专业范围的业务,原则上不予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案件,保险公估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的业务编号编制案件案情登记、委托项目登记等,要求根据保险公司的陈述或书面的文件,做详细的记录,以备今后查证之用。

(2)指派公估师。立案受理之后,保险公估公司将立即投入下一步工作,即指派公估师负责本案。在指派公估师时,应该根据案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的行业有着不同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特点。从理论上讲,公估师只是某一领域或专业的专家,不可能对所有的案件都精通。因而指派公估师是一个严肃的问题,不能随意而为。指派相应的、适当的专业公估师前去处理问题将是公估工作成功的一半。当然,保险公估公司将各种专业人才集于麾下显然是不经济的,因而通常的做法是:确立公估师小组,通过保险公估公司的公估师与外界专家的组合,来共同完成预定的公估任务。

(3)公估实务和技术准备。公估前的准备工作是不可缺少的。公估实务准备包括:该案文件和相关单证的收集;联系人、交通、证件、业务资金;照相机、摄像等各种需要的设备;简单工具仪表;相应工作人员安排。公估技术准备包括:灾害事故知识;保险标的技术资料,如标的的特性、所在行业的有关规定、标准、类似工程;市场信息;类似公估案例等等。

现场查勘

理赔公估

现场查勘是理赔公估中的关键环节之一,要求保险公估师小组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实物拍照或录像,收集第一手资料。公估师小组应该按照事前的分工,迅速进入角色,在实地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全方位、多方面的调查取证工作。由于理赔公估的最重要的依据就是现场所反映的实际情况,所以,公估师小组必须仔细查勘,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要查明出险原因,分清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自然原因与人为原因、远因与近因、出险时间、出险地点、见证人、肇事人等等;运用拍照、摄像、绘图等各种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对于受损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受损数量、受损的大致程度、受损大致金额等做详细记录,并画下现场图示说明。公估师小组的专家、技术人员应该根据职业敏感、专业技术对现场情况进行客观、真实的反映。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理赔公估的公正、公平、科学和合理。

检验、鉴定

保险理赔公估业务的核心在于判定责任及确定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因此,检验、鉴定就成为保险公估公司工作的重点,这也是体现公估质量、公估水平的关键环节。这一过程包括三个步骤:

(1)对受损物资进行检验,进行保险责任审核。如果投保人的索赔表面上证据确凿,应重点审核损失是否如保险合同所载的承保风险造成、损失是否属于保险承保责任范围或除外责任、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之内、投保人是否已经履行其义务、是否存在隐瞒或不实告知、是否存在共同保险、保险有效期内财产是否发生变化。若发现索赔带有欺诈性,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找出事实真相。

(2)对保险标的受损程度进行估计。保险公估人根据损失情况,对受损标的进行保险赔款理算时,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损失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重置价值、帐面余额等;

②受损标的修理费用、施救费用、救助费用等;

③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

④赔偿额度的确定方法。是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比例赔偿方式还是限额赔偿方式,抑或是另有规定,如是否约定定值价值法,等等。对采用的赔偿方法和结果要予以明确确定,并明确说明、解释。

⑤是否存在重复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责任的分摊是采用比例责任、限额责任还是顺序责任的方式。

⑥保险单中对免赔额(率)的规定。

(3)残余物资处理建议。坚持“物尽其用”,通过提出残余物资处理建议,如拍卖、修理后继续使用等方式使受损财产得到充分的利用。

形成初级公估报告

保险公估人员在执行完查勘、检验、鉴定、估损、理算等工作后,必须编写一份书面报告,对公估推理过程及结论给予表述。公估报告是保险公估工作的全面总结;是保险公估人向委托人提供的反应保险公估工作的内容和结果的一种公证性文件;是保险公估行生产的产品。保险公估报告具有这样的特点:

(1)是一份权威性报告,必须由参与评估的保险公估人员签名,而不像一般性书面文件或汇报材料那样仅仅盖个单位公章。公估报告具有数据可靠、推断严密、分析科学、结论准确等特征。它作为保险双方进行保险理赔结案时的依据,可协调保险双方的理赔分歧,使双方的意见达成一致。它具有相当充分的分析材料,除了有关文字说明外,还有各种有关的佐证材料或附件及公估人的信誉声明来保证其权威性。

(2)公估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公估报告与司法部门公证处签具的公证文件不同。前者属于商业活动,后者属于法律手段。公估报告仅具有相关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它在解决保险双方的争议或诉讼过程中有一定的权威性,但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效力。司法部门的公证文件则属于一种法律手段,是对诉讼当事人的陈述、笔录、资料、项目等给予的法律手段。

保险公估人在现场查勘、检验、鉴定、估损等工作完成之后,将向保险公司递交一份初步公估报告或临时支付报告报上审查。保险公估报告的内容并没有硬性规定,一般来讲,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保险公估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结果等情况;

(2)保险公估标的简介;

(3)进行保险公估活动所依据的原则、定义、手段和计算方法;

(4)标的的理算以及其他费用的计算公式和金额;

(5)保险公估结论。在不同的倩况下,公估师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体现不同案件的特殊性问题。

审查初级公估报告

初级公估报告审批由公司经理室审查公估报告初稿,审查结果如果没有问题,就可以向保险公司出具正式的公估报告。如果存在问题,则需要进行修改,根据问题的性质确定从哪部分开始修改。若是公估师选派不准确,就要重新指派公估师;若是在现场查勘时考虑不全面,就要从现场查勘开始返工;如果是选择了不恰当的检验或鉴定方式,则要重新进行检验、鉴定。在修改之后,要重新撰写公估报告,再次提交审查,直到合乎有关规定和要求为止。

出具正式公估报告

在审查无误或经过修改审查通过之后,保险公估人员就可以出具正式的理赔公估报告。要求文路清晰、资料详实、数字准确,并且一般需要两个以上公估师签字(签章)并对其负有相关责任。同时,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48条规定:“保险公估报告必须由保险公估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合伙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方能生效。”当正式生效的理赔公估报告交给委托保险公司时即可结案。不过,如果保险公司进一步要求保险公估公司进行理算、理赔支付工作,则保险公估公司可以增加服务项目和领域,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宣布结案。

理赔公估的工作核心

理赔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是体现保险补偿职能非常重要的一环,指的是保险人接到投保方的索赔要求后,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以及造成的物质损失或人身伤害进行一系列调查和审核,并予以赔偿的行为。保险理赔公估就是保险公司将理赔工作的一部分或全部“外包”给保险公估公司,让保险理赔公估人来承担保险公司理赔工作中的核心部分,即现场查勘、检验、鉴定、定损、出具理赔报告。因此,保险公估公司的理赔公估工作的核心也就是保险公司的公估需求,故其理赔公估工作的核心在于:

1.判定责任

—般讲,保险公估公司接受的案件都是具有一定难度的保险事故,其中最主要、最困难的是责任的判定。责任判定的公正、公平与否直接关系到保险各方的利益。保险公司作为利益关系的一方,在理赔处理上常常因为责任的划分不被保险双方所接受而左右为难。那么,保险公估公司作为第三方,所要充当的是一个有一定权威的,体现公正、公平的中介形象。为此,保险公估公司必须本着公正、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认真查勘每一个细节,正确划分保险责任,保证保险各方的合法、合理利益不受损害。

2.确定损失责任和损失金额

在实际业务中,保险双方还会因保险赔付的多少而产生纠纷。保险标的受损的准确程度直接影响到赔付金额的确立,特别是保险标的价值较大时,损失程度的较小变化就会引起赔付金额出现较大的偏差。而另一方面,损失金额的判定又要受到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是否是足额保险、是定值保险还是不定值保险等因素的制约。在保险理赔实践中,损失金额的准确确定(至少保险双方都满意)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而,保险理赔公估的另一个直接的任务,就在于借助有关的专家、技术人员,利用现实可利用的最先进技术、设备,对受损标的进行彻底的查勘、检验,科学、合理地确定保险事故中标的物的受损程度以及损失金额,进而为保险公司理赔提供科学的依据。

该词条对我有帮助 (0)
成就高成效,实现管理能力快速提升,12Reads系列教材限时特惠! 立即购买 PURCHASE N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