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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

概述

大多数具体的犯罪行为,都直接作用于一定的标的,使之发生损毁灭失或归属、位置、状态、行为方式等的变化,使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危害,进而阻碍、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行,对社会造成危害。人们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识过程,往往开始于对犯罪对象的感知,进而认识到犯罪对象所代表的,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危害的情况,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构成犯罪的性质。

犯罪对象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可知性的特征。犯罪对象的客观实在性表现为它一经犯罪行为作用,就成为客观的存在,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任何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必然或多或少地在犯罪对象方面留下其作用的痕迹与影响,从而忠实、准确地反映了犯罪行为对其作用时的实际情况,这一特点,使犯罪对象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提供证据和检验证据的双重功能。犯罪对象的可知性,表现为尽管其纷繁复杂,但是可以被人们所认识。犯罪对象的基本涵义是:

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对象是具体人或物。理论办有人提出质疑:部分论者认为,犯罪对象是一定的人及其行为、一定的物及其位置、状态;部分论者认为除人、物之外,犯罪对象还包括信息等。认定犯罪对象应以刑法条文规定为依据,以利于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为宗旨。因此,传统观念较为妥当可行。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犯罪对象即人;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犯罪对象即公私财物。这样认定简单明了,没有必要解释为“财物的位置”、“信息”等,把简单问题复杂化。

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或物,具有客观实在性,但在人或物未受犯罪行为侵害时,仅是可能的犯罪对象。只有犯罪行为直接作用于某人或某物时,具体的人或物才成为现实的犯罪对象。因此,犯罪对象只能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否则便不是犯罪对象。据此可以将犯罪对象与犯罪所得之物、犯罪所用之物区分开来。犯罪所得之物,指犯罪人通过犯罪所获得的财产或物品,犯罪所用之物,指犯罪人进行犯罪活动所使用的工具或物品,这些都不能认定为犯罪对象。

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刑法分则条文大多数并不明确规定犯罪客体,而往往通过规定犯罪对象的方式来表明犯罪客体的存在。因此刑法条文或者规定作为犯罪对象的人,或者规定为犯罪对象的物,用以表明犯罪客体。前者如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后者例如盗窃罪、抢夺罪等。

犯罪对象可以从不同角度作不同的分类。从物质表现形式上看,犯罪对象有物体和人体两种。物体指货币、物品等一切具有价值、归属关系的东西,按其归属关系可分为国家所有物、集体所有物、混合所有物、个人所有物,按其作用可分为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按其存在形态可分为动产、不动产。从体指人的身体,受犯罪行为作用主要表现在人的生命、健康、名誉受到损害或胁迫。从犯罪对象有无特殊限制来看,存在普遍犯罪对象与特定犯罪对象之分,前者是泛指人或物而不加任何限制,如“故意伤害罪”里的“人”。后者则指某种人或物,明确限制其范围,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犯罪对象只能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承担者。通常来说,犯罪客体总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也即犯罪分子的行为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分析某一案件,单从犯罪对象去看,是分不清犯罪性质的,只有通过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比如,同样是盗窃电线,某甲盗窃的是库房里备用的电线,某乙盗窃的是输电线路上正在使用中的电线,那么前者构成盗窃罪,后者则构成破坏电力设施罪,两者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一是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一是危害公共安全。

第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比如刑法典第152条的走私淫秽物品罪,其犯罪对象只能是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此罪。而像偷越国(边)境罪,脱逃罪,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等,就很难说有什么犯罪对象了。但这些犯罪无疑都侵害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具有犯罪客体。

第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例如,盗窃犯将他人的电视机盗走,侵犯了主人的财产权利,但作为犯罪对象的电视机本身则未必受到损害。而一般情况下,盗窃犯总是把窃来的东西好好保护,以供自用或卖得高价。

第四,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由于犯罪客体是每一犯罪的必要要件,它的性质和范围是确定的,所以它可以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中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正是主要以犯罪同类客体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进行分类。犯罪对象不是每一犯罪的必要要件,它在不同的犯罪中可以是相同的,例如走私淫秽物品罪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犯罪对象都是淫秽物品;在同一犯罪中它也可以是不同的,例如盗窃罪,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公私财物,如货币、衣物、珠宝等等。正因为犯罪对象在某些犯罪中具有不确定性质,加之少数犯罪甚至没有犯罪对象,所以它不能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

第五,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因此可以凭借人的感觉器官来感知;犯罪客体则是生命权、财产权、公共安全等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上的东西,二者具有具体与抽象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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