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牲畜交易税

正文

国家对购买牲畜行为征收的一种交易行为税。

对牲畜交易行为征税是较早的一种税收形式。中国始于春秋时期的楚国,以后为许多朝代所继承。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发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就规定有交易税。其中设牲畜、棉花、木材、粮食、药材五种产品交易税目。1953年修正税制,将棉花、木材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将粮食交易税并入货物税,停征药材交易税,保留牲畜交易税。1966年对国营和集体单位购买牲畜不再征收牲畜交易税。1977年,牲畜交易税下放地方管理,全国多数地区停征此税。1978年农村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农村牲畜交易量增加,一些地区陆续恢复征收牲畜交易税。为统一和完善税制,1982年12月国务院发布《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牛、马、骡、驴、骆驼等五种牲畜在发生交易行为时征税,并从1983年起在全国统一执行。

牲畜交易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应税牲畜交易中购买牲畜的单位和个人。以牲畜的头(匹)的成交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5%。由纳税义务人在牲畜成交时向成交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对于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集体生产单位和个人,在恢复生产期间购买自用牲畜,以及配种站、种畜场(站)购买的种畜和科研教学用畜等,经批准可给予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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