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正文
中国对以原油、重油作燃料烧用锅炉及工业窑炉的单位征收的一种特别目的税。1982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了《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自同年7月1日起执行。
征税目的 开征烧油特别税是国家为贯彻开发和节约并重的能源建设方针,提高整体经济效益而采取的一项重要的税收调节措施,其主要目的是:①限制烧油,缓解国家油品供需矛盾。②促进企业加快以煤代油的改造,压缩烧油量,缓解油煤比价不合理的矛盾。③改变在能源利用方面结构不合理的状况,把替代和节省下来的原油用于出口,为国家的经济建设积累外汇资金。④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征税内容和特点 ①各种锅炉及工业窑炉烧用的原油、重油均为烧油特别税的征税范围。原油,包括页岩原油、土地池原油(即落地油)等;重油,指除船用重油和内燃机燃料油以外的其他重油。凡此用油单位均为义务纳税人。其他油品或不作锅炉和工业窑炉燃料的原油、重油都不在征税之列。②实行价外计税征收。即原油和重油的价格内不包含税金,用于锅炉和工业窑炉烧用的应税油品,在售价之外另加税金,由烧油单位在价外负担。实行这种征收方法,不必变动油品价格,征税界限清楚,限制烧油目的明确。③采取从量定额征收。即按征税对象的单位数量规定固定税额,不受应税油品在不同产区售价高低的影响,使烧油单位的负担保持一致。④实行源泉控制征税。即供应烧用原油、重油的生产单位为烧油特别税代收代缴义务人,在供油环节负责代收代缴税款。这有利于简化征收手续,便于集中管理。对自产原油、重油供本单位烧用的,或将购入未纳烧油特别税的原油、重油改作烧用的,规定由烧用单位自行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