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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犯罪

涉税犯罪的定义

涉税犯罪主要是指:危害税收征管罪,税务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达到刑法规定幅度的,就由违法变成了犯罪,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税犯罪,在我国其发案呈逐年上升趋势。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资料统计显示,每年因涉税犯罪就给国家造成国税流失近1000 亿元。随着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出现了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局面。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企业纷纷走上经济舞台。多种经济成分搞活了生产和流通,促进了经济发展,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培植和刺激了个人私欲和本位主义,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针对新税制的犯罪活动随之滋生。除了传统的偷税抗税以外,又出现了不少新的犯罪形式。如国家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不断出现;国家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新税制后,围绕增值税发票的系列犯罪蜂拥而至。

涉税犯罪的种类

第一类 危害税收征收管理罪

偷税罪 (刑法201条)
抗税罪 (刑法202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刑法203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刑法204条第1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205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206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207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208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209条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209条第2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209条第3款)

第二类 渎职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402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404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刑法405条第1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刑法405条第2款)
放纵走私罪(刑法411条)

第三类 走私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151条第1款)
走私核材料罪(刑法151条第1款)
走私假币罪(刑法151条第1款)
走私文物罪(刑法151条第2款)
走私贵重金属罪(刑法151条第2款)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151条第2款)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刑法151条第3款)
走私淫秽物品罪(刑法152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153条)
走私固体废物罪(刑法155条第3款)

涉税犯罪的特点

(一)涉税犯罪趋向智能化。近几年来,涉税犯罪从一般的偷税漏税发展到虚开增值税发票、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从甲地开票,到乙地受票抵扣税款,另外利用网络贸易偷逃税款已经成为一个新动向,此类案件的涉税犯罪嫌疑人大多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了解税收工作的薄弱环节,往往经过周密细致的策划,采取一些隐蔽性强、有一定侦查水平的犯罪手段,犯罪手段多样,狡猾诡秘。

(二)共同犯罪日渐增多。单位犯罪较为突出。涉税犯罪嫌疑人与税务人员勾结骗取国家税款的犯罪明显增多。

(三)犯罪的暴力程度日趋严重。由于某些纳税人法制观念淡薄,为了自身经济利益,总是想方设法偷逃税款。有的采取威胁恐吓手段,明目张胆地与执法人员死顶硬抗。更有甚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围攻、谩骂、侮辱、伤害税务人员及其家属的事件也时有发生,经国家税收财政造成大量损失。

(四)多种经济犯罪相互交错,侦查难度加大。涉税犯罪常常与其他经济犯罪(如贪污、贿赂犯罪)相互交错。涉税犯罪具有损害国家来满足小集体或个人利益的行为。为达到此目的,涉案人员往往以“小金库”的形式存入资金,尔后再拉拢、收买税务人员,个体经营者往往与税收管理人员串通,内外勾结,共同作案,相互包庇,结侦查破案增加层层困难。

(五)案发后获取证据困难。涉税犯罪案件与其他犯罪案件相比,一是它的知情面小,知情人由于某种原因知情不报;二是它涉及的专业知识较多,不仅涉及税收、会计专业知识,而且涉及到企业经营管理知识。这就给侦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涉税犯罪案件增多的原因

涉税犯罪案件急剧上升,犯罪活动猖獗,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片面追求高额利润是涉税犯罪的内在原因。市场经济意味着竞争,而竞争又关系着生产者优胜劣汰,生死存亡。在当前的情况下,高额利润要通过艰辛的劳动和大量资金与技术投入才能达到,这往往是生产者很难做到的,为了生存,偷税、漏税便成了某些生产者在竞争中获胜的“捷径”。这种“不正当竞争”又使那些守法纳税人处于不利地位,于是一些纳税人便加入涉税犯罪的行列,形成恶性循环。可以预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涉税犯罪的斗争将是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旷日持久的任务。

(二)纳税意识淡薄、价值观念倾斜是涉税犯罪的主观原因。纳税意识要求纳税人正确下解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自觉遵守科法,履行纳税义务,主动申报,如实纳税。现阶段,由于历史思潮和市场因素的冲击,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差。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杀人放为,偷盗抢劫是犯罪,偷税、漏税反被称为“精明之举”,一些“能人”将偷税、漏税的钱用来捐款救灾、援建学校,为自己捞取政治资本。这种被扭曲的纳税意识以及难以抑制的贪欲是涉税犯罪的又一重要因素。

(三)税收制度不健全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可乘之机。主要表现在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制度令出多门,《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规不衔接,规定不一致,致使税务人员无年适从,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方便之门,最终损害了国家利益。税负不均,税率悬殊制约了部分企业的发展,特别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发展,使部分企业也加入了犯罪行列。另外征税主体的素质不高,征税意识薄弱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可乘之机。

(四)打击不力,震慑力量表现不现来。一是随着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不断更新,提取证据困难,致使破案难度不断增加,破案率不高;二是许多犯罪分子跨地区作案,公案机关因警力、经费等困难,往往很难外出调查取证、缉拿案犯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三是地方或部门保护伞的存在,致使涉税犯罪难以从严处理,往往是以罚代刑,法律震慑力显现不出来。

涉税犯罪的对策

针对当前涉税犯罪猖獗,国家税收流失严重的现实情况,我们应根据涉税犯罪的成因、特点采取政治、经济、行政和刑事等多种措施,予以综全治理,最大可能地控制和减少涉税犯罪的产生。

(一)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完善税收立法。近年来,一系列税收法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税收方面无法可依的局面,通过税法的实施来看,大多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但也有个别法规或个别内容过于原则,漏洞较大。因此,必须加快改革,将税法的废、立、改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期建立一套科学的税收征管办法和制度。如企业年得税率不等、税负悬殊,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税负不平等的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制约了企业的发展。要平均税负,使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平等竞争,从而减少偷漏税的动因。再如个人所得税要加强“源泉扣税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规定,强调代征人、代扣人、代缴人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再次,要在刑事立法上充分体现刑罚的严肃性和惩戒性。

(二)改进税收征管手段,强化税收监督。随着我国税制多层次,多环节的变化,税收管理机构也相应向多层次、多功能方向转变,形成税收征纳、综全治理、检查监督等多功能机构,使税务机关内部分工实现专业化和规范化。税务机关加强现代化管理、引进的推广计算机网络建设,不仅能够大大提高征管的工作效率,而且还能保证管的准确性,防止出现错漏现象,减少和消灭违法犯罪产生的条件。强化监督机制,以多层次、多部门的监督检查取代了单一的监督检查。建立征、管、查相互分离的制约机制,实行集中审批减免税办法,从而堵塞利用减税、免税进行违法犯罪的漏税洞。同时加强税收票证的审核工作,健全群众举报监督制度。

(三)加大打击力度,提高震慑效果。公安、税务、工商等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互相配合,形成打击涉税犯罪合力,并严格按新刑法规定,突出重点,加大打击力度,狠抓犯罪数额大、危害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案件的查处工作,同时,把打击这类犯罪同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注意从中发现其它类型的经济犯罪行为。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要从重从严惩外决不能为所谓的搞活经济,而搞以罚代刑,重罪轻判,对单位犯罪要实行“双罚制”,除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处以刑罚外,还要对单位外以罚金或没收财产。只有从快、从严查处、打击不法高贩,震慑一部分伺机而动的纳税义务人,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另外,公安机关在打击涉税犯罪过程中,不仅要剥夺其自由权、挽回国家税款损失,而且要坚决追邀其非法所得,使其在经济上得不到任何好处。

(四)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培养和提高全民族的纳税意识,使税法观念深入人心,使纳税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首先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板报等宣传税法,一年确定一个主题,在深度、广度、效果上下功夫,使纳税人知法懂法,提高依法纳税人意识和依法使用发票的总识,形成“纳税光荣,偷漏税可耻”的良好税收环境。第二,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教育人。既要大力宣传和表彰依法纳税的先进典型,又要对偷税、抗税等涉税案件公开曝光,严厉惩处,弘扬正气,打击犯罪,教育大多数纳税人,遵纪守法。第三税务部门在给纳税人员提供服务过程中,应把税法宣传摆在重要位置,为纳税人解答纳税中的问题,而不是讲形式,走过场,真正使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从思想上、观念上对税法重视起来,自觉地维护税法尊严。第四,税务人员不应以查堵涉税违法为目的,而应以现顺税、企关系,使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纳税环境。只这们才可以从根本上遏制涉税犯罪的滋生。

(五)加强思想教育,提高税务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目前有少数人税务人员在金钱的引诱和腐蚀下,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走向违法犯罪道路。因此,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税务干部进行以“三个代表”为重点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税收队伍的廉政建设,提高广大税务干部防骗拒蚀、廉洁自律的能力,并使其尽快掌握现行的税法法制,以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工作的需要,保证各项税收任务的顺利完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为社会主义建设增砖添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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