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诉讼的概念
涉外经济诉讼是指发生了涉外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将其争议诉诸法院,由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以解决其纠纷的活动或方式。
涉外经济诉讼的内容
1、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2、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3、司法协助以及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涉外经济诉讼的特点
1、涉外经济审判所审理的案件都是带有涉外因素的案件。
①主体上的涉外因素表现为诉讼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他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起诉、应诉的案件:
②在客体上的涉外因素,表现为争讼标的在国外;
③内容上的涉外因素.表现为产生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2、在审判程序上的不同。
国内经济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对涉外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在《民事诉讼法》第四编中作了有别国内案件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3、在实体法适用上的不同。
国内经济审判,在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适用国内法的有关规定。涉外经济审判在实体法的适用上,既可能是国内法,也可能是外国法,或者是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4、涉外经济审判,由于带有涉外因素,因此,在审判过程中,往往需要国家间的司法协助才能完成。
如:司法文书送达、境外的调查取证、判决执行等等。
涉外经济诉讼的一般原则
一、法律适用原则
1、依照国际私法原理,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应适用法院所在地法;
2、适用国际条约的原则;
3、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主体的法律适用。
二、语言、文字的使用原则
《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如下一般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这一原则规定体现了保障我国司法独立的精神。
涉外经济诉讼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因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对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由法院管辖:
1、若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则可以由合同签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若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则可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若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则由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若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可由该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若侵权行为发生在我领域内,则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专属管辖
对于涉外经济诉讼,《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捍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协议管辖
在协议管辖方面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选择管辖的法院必须以书面形式加以确定;
2、所选择的法院必须是与其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3、协议选择管辖的法院是我国法院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