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消费税抵扣
消费税抵扣是指对纳税人用已税消费品作为中间投入物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扣除所用已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消费税抵扣的内容
按消费税法规定,用已税消费品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主要指以下8种情形:
- 以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 以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
- 以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 以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 以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以已税的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 以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 以已税摩托车零配件生产的摩托车。
对这些用已税消费品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就需要对所耗用的已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扣除,以避免重复征税。所用的已税消费品的取得方式主要是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两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84号)第五条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用外购酒和酒精生产、勾兑的白酒,不再准予扣除外购部分的已纳消费税额,对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和酒精,已纳消费税税额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另外,增值税还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单征收办法,不存在增值税的抵扣问题,而消费税没有这一区分。从产品品种上看,增值税的抵扣范围比消费税要广得多。
消费税抵扣和增值税抵扣的区别
抵扣的范围不同
增值税的抵扣是指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进行扣除,需注意的是,并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消费税的抵扣是指对纳税人用已税消费品作为中间投入物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扣除所用已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抵扣的时间不同
增值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购进应税劳务,应在劳务费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商业企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
消费税税额的抵扣时间是在已税消费品(中间投入物)生产领用的时候,在货物购入和委托加工收回时都还不得抵扣,只有当已税消费品投入生产领用时,才准予抵扣相应的已纳消费税税额。
抵扣的计量方法不同
增值税实行规范化的购进扣税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抵扣的办法。销货企业在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仅要注明价款,还要注明税款。这样对进货企业来讲,进项税额是发票上注明的,而非自己计算的(购进免税农产品、运输费用以及购进废旧物资等按规定扣除率抵扣除外),从而大大减轻了纳税人计算进项税额的工作量,而且使抵扣的税额更加准确。
根据消费税法规定,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已税酒和酒精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额。这一规定说明消费税实行的是领用扣税法,即准予抵扣的消费税税额应按当期消费品生产领用数量逐笔计算,只有实际生产领用的数量才是计提准予抵扣的消费税税额的唯一依据。
抵扣的会计处理不同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增值税是价外税,其抵扣主要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的明细科目”进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来进行调整和核算,一般不涉及成本费用科目,其抵扣额的多少也不影响商品的价格;而消费税是价内税,其抵扣主要通过”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来反映,而且贷方科目也往往涉及到相关的成本费用科目,其抵扣额的高低会影响商品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