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借贷的概述
消费借贷是一种实物契约,根据此契约,借用人(mutuatario)从出借人(mutuante)那里接受一定数量的可替代物,并负有义务归还同一种类和相同数量的物。“消费借贷不是以收回原物为目的的借贷(否则就是使用借贷或寄托了),但是,收回的应是同种类的物品。因为,要是我们借出的是小麦而收回的却是另外一种物品,如葡萄酒,那就不是消费借贷了。”在这种借贷关系中,可替代物一旦被借出,就发生所有权转移。“因而这被称为mutuum(消费借贷),因为那些以此方式由我给你的东西,从我的(meo)变为你的(tuum)。”
消费借贷契约自出借人向借用人交付标的物时起生效。这里所说的“交付”是指具有行为能力者的行为,未成年人未经其监护人准可无权实行此交付,在此情况下缔结的消费借贷契约是无效的。在某些情况下,交付也可以通过允许债务人保留应当向出借人给付的钱款的方式实行,比如,“基于委托契约,你向我负有一笔款项的债务,但我决定将这笔钱作为消费借贷留在你手中,如同你已经将钱还给了我,而我又将这笔钱作为消费借贷借给了你一样”。
当然,我们强调“交付”(或“让渡”)对于消费借贷的重要性,并不意味着否认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的意义,这种合意或协议同样构成消费借贷契约的要件。“如果我为了寄托交给你一笔款项,而你却以为是作为消费借贷给你的,那么,既不产生寄托的效力,也不产生消费借贷的效力。同样,如果你是作为消费借贷交给我一笔钱,而我以为是使用借贷,同样不产生任何效力。”
在罗马法中,消费借贷曾是一种单务契约。在实行自愿交付后出借人不承担任何义务。它只使借用人承担返还等量同质物的义务,并且不要求借用人向出借人支付利息;“只有要式口约的方式对支付利息作出了规定,才允许索取利息”。
消费借贷之性质
消费借贷云者,当事人一方(贷与人)约移转金钱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权于他方(借用人),而他方约以种类、品质、数量相同之物返还之契约也(四七四条)。
一、消费借贷系要物契约
消费借贷契约之生效力也,于合意外更须实行交付(四七五条),故消费借贷为要物契约,自与使用借贷同,而与租赁异也。
二、消费借贷系片务契约
贷与人交付金钱或其他代替物于借用人,并移转其所有权时,消费借贷始生效力,嗣后仅借用人负返还义务,而贷与人不负何等义务,故为片务契约。
三、消费借贷系无偿或有偿契约
消费借贷附有利息者,为有偿契约;其未附利息者,为无偿契约。
四、消费借贷系不要式契约
消费借贷之成立,在当事人间只须有意思表示而已,不拘何种方式,故为不要式契约。
五、消费借贷系贷与人交付金钱或其他代替物于借用人。并移转其所有权之契约也
1.消费借贷之标的物系以代替物为限
甲 一般交易上,着眼其物之种类、品质、数量者,谓之代替物,例如金钱、毂米、匹头、油盐之类是。在消费借贷,借用人之返还须以种类、品质、数量相同之物,其以代替物为限,自不待言。
乙 消费借贷之标的物固以代替物为限,然交付代替物以外之物,亦得变更为消费借贷,其情形大别为二,即:(1)将代替物以外之物折算金钱,就其价额以为消费借贷。此乃由借用人承买该物,再将其支付价金债务变为消费借贷上之返还债务也。(2)或使借用人出卖标的物于他人,再就其所卖价金以为消费借贷。在此情形,必须出卖后,其消费借贷始可成立也。
2.消费借贷之标的物必须交付
甲 标的物之交付通常固多由贷与人直接交付于借用人,但使第三人间接交付,或简易交付(七六一条一项但书参照),或让与返还请求权以代交付(七六一条三项参照),均无不可。
乙 交易上视同交付之事实,例如银行之拨划、邮局汇票之交付等,在交易上视同交付现金者,亦应包含在交付之内。
3.消费借贷之标的物,须由贷与人将其所有权移转于借用人。贷与人不仅应交付标的物于借用人,并应将其所有权移转于借用人,使借用人取得其所有权。盖消费借贷之目的,在使借用人得消费或处用原交付之物,故应使借用人取得其所有权也。至移转所有权之方法,通常固多出于贷与人与借用人间之所有权让与行为,但出于第三人与借用人间之所有权让与行为,或因借用人之善意占有而取得所有权(九四八条参照),均无不可。
六、消费借贷,系由借用人约以种类、品质、数量、相同之物而为返还之契约也
借用人债务之内容,在以种类、品质、数量相同之物而为返还,并非返还贷与人原交付之物,此即与租赁、使用借贷所以均异也。
借用人于返还债务外,更负利息债务者,为有偿消费借贷;其不负利息债务者,为无偿消费借贷。在有偿消费借贷,并应准用买卖之规定(三四七条)。又消费借贷以无偿即无利息为原则(四七六条参照),必须有特约或商业界另有习惯,始为有偿,即应付利息也。
消费借贷之效力
(一)贷与人之担保责任
一、担保责任认许之理由消费借贷为片务契约,贷与人方面并不负何等义务,业经述明,惟法律为顾全交易信用,特使货与人负担保责任。此项责任乃出于法律之规定,并非消费借贷应生之义务,故消费借贷仍系片务契约也。又有偿消费借贷固认有担保责任,而无偿消费借贷则以不认许为原则也。
二、有偿消费借贷之担保责任
消费借贷约有利息或其他报偿者,如借用物有瑕疵时,贷与人应负瑕疵担保责任,即贷与人应另易以无瑕疵之物。倘借用人因此致受损害时,并得请求损害赔偿(四七六条一项)。盖借用人特付报酬,原欲享受物之利用,倘借用物存有瑕疵,减少其利用价值,在借用人甚属不利,故使贷与人负此项担保责任,以保护之。但借用人于消费借贷契约成立当时,知有瑕疵者,贷与人不任其责(三五五条参照)。
三、无偿消费借贷之担保责任
消费借贷为无报偿者,如借用物有瑕疵时,原则上贷与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借用人得照有瑕疵原物之价值,返还贷与人(四七六条二项),即只返还有瑕疵原物之价值,不必返还现物。倘有同等瑕疵之物,以现物返还亦无不可,盖借用人仅须返还同种、同等、同量之物。本可返还同等瑕疵之物,且无偿消费借贷,为贷与人示恩之举,同乎赠与,亦不应负担保责任也。但贷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借用人得请求损害赔偿(四七六条三项)。
(二)借用人之义务
一、返还义务返
还为借用人之主要义务,兹述于下:
1.返还之标的物
借用人仅须返还种类、品质、数量相同之物,并非返还贷与人交付之原物,业经述明,但尚有下列应注意事项:
甲 现物返还不能者借用人不能以种类、品质、数量相同之物返还者,应以其物在返还时返还地所应有之价值偿还之;若返还时或返还地未约定者,则以其物在订约时或订约地之价值偿还之(四七九条)。
乙 金钱返还之特则金钱借贷之返还,除契约另有订定外,应依下列规定(四八O条):A以通用货币为借贷者,如于返还时已失其通用效力,应以返还时有通用效力之货币偿还之。B金钱借贷约定折合通用货币计算者,不问借用人所受领货币价格之增减,均应以返还时有通用效力之货币偿还之。C金钱借贷约定以特种货币为计算者,应以该特种货币,或按返还时返还地之市价,以通用货币偿还之。
2.返还之时期(四七八条)
甲 消费借贷定有返还期限者,借用人应于约定期限内返还之。
乙 消费借贷未定有返还期限者,则借用人得随时返还,贷与人亦得定一个月以上之相当期限催告返还。
3.返还之处所
借用人之返还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或另有习惯外,应于贷与人之住所地为之(三一四条二款参照)。
二、支付利息之义务
借用人在有偿消费借贷,始负此项支付义务也。
1.利息之数额
利息或其他报酬之数额,因得由当事人约定之,但不得违反禁止高利之规定(二O五条参照),自不待言。故以货物折算金钱而为借贷者,纵有反对之约定,仍应以该货物按照交付时交付地之市价所应有之价值为其借贷金额(四八一条)。盖恐虚折高价,以规避禁止高利之规定也。
2.支付之时期(四七七条)
甲 消费借贷定有支付期限者,其利息或其他报偿应于契约所定期限支付之。
乙 消费借贷未定有支付期限者,应于借贷关系终止时支付。但其借贷期限逾一年者,应于每年终支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