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B/L)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PT OF GOODS),在将货物收归其照管后签发,证明已收到提单上所列明的货物;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提单持有人可据以提取货物,也可凭此向银行押汇,还可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进行转让;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
海运提单的种类
海运提单,根据各种特定的需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1.根据货物是否装船,可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已装船提单”是指船舶公司已将货物装在指定的船舶上后签发的提单;“备运提单”是指船舶公司已收到指定货物,等待装运货物期间签发的提单。
2.根据提单有无不良批注分“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在提单上未批注有关货物受损或包装不良的提单;“不清洁提单”是指在提单上注明货物表面状况受损或包装不良等的提单。国际贸易结算中,银行只接受“清洁提单”,即承运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外表状况有任何不良情况。
3.根据提单是否可以流通分,即根据提单“收货人”栏内的书写内容为“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是在提单的抬头上注明指定的收货人,这种提单是不能转让的,只能由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提货;指示提单,又分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不记名指示提单仅填写“To order“(凭指定),必须由托运人背书后才能转让,又称“空白抬头”。记名指示提单填写“To the order of…”(凭某某指定),该某某即为具体的指示人,提单由其背书后可以转让,通常为受托银行;背书又分两种形式:一种由有权背书人单纯签署,称为空白背书;另一种除背书人签署外,还写明被背书人(受让人)的名称,称为记名背书。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凭指示空白背书提单”习惯上称“空白抬头、空白背书” 。
4.根据运输方式分“直运提单”、“转运提单”和“联运提单”。“直运提单”是指中途不经换船直接运达指定港口的提单;“转运提单”是在货运过程中至少经过两艘轮船运输的货运提单。即装运港船舶不抵达指定交货港,在中途卸货交另一艘船舶继续运输的提单;“联运提单”是经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运送货物,由第一程承运人签发的,包括全程并能在目地港提货的运单。联运提单的签发人只对第一程运输负责。
5.根据提单内容的繁、简分为“全式提单”和“略式提单”。“全式提单”又称繁式提单,是在提单的背面详细注明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各自的权利、义务的提单;“略式提单”只注明承运的货物的基本情况和托运人的名称、地址、收货人等基本情况的提单。
6.“联运提单”限于两种以上的运输的运输方式的货运提单,他的使用与第四点提及的“按运输方式中的联运提单”相似。
7.按提单的有效性分为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正本提单(Original B/L),是指提单上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的提单,提单上必须要有标明“正本”字样;在货款的收付中银行及买方只接受正本提单。副本提单(Copy B/L),是指提单上没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而仅供工作上参考之用的提单。在副本提单上,一般都以“副本”或“不可转让”字样,以示与正本提单有别。
海运提单正面填写及注意事项
1、根据1993年7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3条的规定,提单正面应记载以下各项:
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所。
船舶名称。
托运人的名称
收货人的名称。
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受货物的日期。
卸货港。
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文件货物地点。
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运费的支付。
承运人或者其代表。
我国《海商法》第73条还同时规定,”提单缺少本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提单正面记载的事项,在法律上具有初步证据。
2、注意事项:
托运人(SHIPPER),一般为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如果开证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单(THIRDPARTY B/L),也可照办。
收货人(CONSIGNEE),如要求记名提单,则可填上具体的收货公司或收货人名称;如属指示提单,则填为”指示”(ORDER)或 “凭指示”(TO ORDER);如需在提单上列明指示人,则可根据不同要求,作成”凭托运人指示”(TOsgroupsOF SHIPPER),”凭收货人指示”(TOsgroupsOF CONSIGNEE)或”凭银行指示” (TOsgroupsOF XX BANK)。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这是船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送到货通知的收件人,有时即为进口人。在信用证项下的提单,如信用证上对提单被通知人有权具体规定时,则必须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填写。如果是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且收货人又有详细地址的,则此栏可以不填。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单或托运人指示提单则此栏必须填列被通知人名称及详细地址,否则船方就无法与收货人联系,收货人也不能及时报关提货,甚至会因超过海关规定申报时间被没收。
提单号码(B/L NO),一般列在提单右上角,以便于工作联系和查核。发货人向收货人发送装船通知(SHIPMENT ADVICE)时,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单号码。
船名(NAME OF VESSEL),应填列货物所装的船名及航次。
装货港(PORT OF LOADING),应填列实际装船港口的具体名称。
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填列货物实际卸下的港口名称。如属转船,第一程提单上的卸货港填转船港,收货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单装货港填上述转船港,卸货港填最后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司出联运提单(THROUGH B/L),则卸货港即可填最后目的港,提单上列明第一和第二程船名。如经某港转运,要显示”VIA X X”字样。在运用集装箱运输方式时,目前使用”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提单上除列明装货港,卸货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PLACE OF RECEIPT),”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以及”第一程运输工具”(PRE-CARRIAGE BY),”海运船名和航次”(OCEAN VESSEL,VOY NO)。填写卸货港,还要注意同名港口问题,如属选择港提单,就要在这栏中注明。
货名(DISCRIPTION OF GOODS),在信用证项下货名必须与信用证上规定的一致。
件数和包装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要按箱子实际包装情况填列。
唛头(SHIPPING MARKS),信用证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填列,否则可按发票上的唛头填列。
毛重,尺码(GROSS WEIGHT,MEASUREMENT),除信用证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以公斤为单位列出货物的毛重,以立方米列出货物体积。
运费和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一般为预付(FREIGHT PREPAID)或到付(FREIGHT COLLECT)。如CIF或CFR出口,一般均填上运费预付字样,千万不可漏列,否则收货人会因运费问题提不到货,虽可查清情况,但拖延提货时间,也将造成损失。如系FOB出口,则运费可制作”运费到付”字样,除非收货人委托发货人垫付运费。
提单的签发,日期和份数: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船长或他们的代理签发,并应明确表明签发人身份。一般表示方法有:CARRIER, CAPTAIN,或”AS AGENT FOR THE CARRIER:XXX”等。提单份数一般按信用证要求出具,如”FULL SET OF”一般理解成三份正本若干份副本。等其中一份正本完成提货任务后,其余各份失效。提单还是结汇的必需单据,特别是在跟单信用证结汇时,银行要求所提供的单证必须一致,因此提单上所签的日期必须与信用证或合同上所要求的最后装船期一致或先于装期。如果卖方估计货物无法在信用证装期前装上船,应尽早通知买方,要求修改信用证,而不应利用”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欺诈行为取得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