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注射
死刑执行方式变化彰显社会进步
死刑的执行方式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从电椅、毒气室到枪击再到注射,每一次变化都意味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意味着社会的进步。
与枪决相比,注射死刑有着诸多的优点:枪决要设立专门的刑场,行刑过程中必须将死刑犯从看守所中提出,到法院宣判后押赴刑场执行,在途时间长,途经地点多,出于安全的考虑,往往兴师动众,浪费了极大的人力物力。再者,行刑过程较为血腥,给罪犯和参与行刑的人在心理上都造成极大的压力。注射死刑的执行则较为简单,在羁押场所内即可执行。受刑人的感觉如同生病时被打针一般,而对于行刑人而言,行刑过程中不见血腥且无法确认致死药物由谁注入,因此而产生的厌恶感较小。
相关法律
中国首台死刑执行车内景
1997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这为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确立了合法地位。但由于注射执行死刑的软、硬件要求较高,投资较大,从中国来看,枪决仍然是执行死刑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
注射死刑的前期准备与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开展注射执行死刑工作要求后,北京市法院对注射执行死刑工作十分重视,在推行注射死刑方面有过一些尝试,并积累了一定经验。法院在人员配置、技术能力、设施条件方面日趋完善,基本具备了注射执行死刑的条件。为适应新的死刑执行方式,北京三家中院将在近期开展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以确保死刑执行工作的顺利完成。培训对象主要涉及司法警察和专职法医,司法警察负责提押、固定罪犯和执行死刑工作,专职法医负责监督、指导执行死刑药物的使用,监测、确认罪犯死亡工作。它是“非剧毒致死,注射后进入临床死亡时间短,通常在30秒到60秒之间,生理上无痛苦反应”。受刑人的感觉如同生病打针一样。注射死刑需要注射执行室和专门设备器材。罪犯经验明正身后,被固定在执行床上,由法医连接注射通道,法警具体行刑。从启动注射泵向罪犯注射药物到确认罪犯死亡只要几十秒钟。注射药物由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配制提供。
对死刑注射药物及器材的管理也将设立严格的制度,药物和注射用器材,由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配制和组装,市高法将辖区内开展注射执行死刑的法院及数量汇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统一发放。然后由市高级法院统一保管,北京市三家中级法院执行死刑时,向高级法院申领。
使用药物
死刑执行车
专家们历时数年,经过从小白鼠到大白鼠,从狗到猴的一系列反复试验、论证、筛选最终确定最佳药物组方,并通过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正式审核批准。
这组药物组方在成都等地的法院试用表明,根据死刑犯的体重确定用药剂量,整个行刑过程只需数分钟时间。注射后,犯人无痛苦、无抽搐、无明显的面色改变,具有临床死亡时间短、致死效果稳定可靠的特点。至2009年,在中国执行注射死刑的普遍配方是:大剂量巴比妥+肌肉松弛剂+高浓度氯化钾。 先给速效巴比妥类药物,可使人先处于镇静和深睡眠状态,否则,直接用肌松药的话死刑犯会感到窒息难受,同时也不人道,加用钾类药物,是使心脏加快停搏,让犯人在数十秒内就得到解脱直至死亡。
这里用的巴比妥类药物,无非就是硫贲妥钠或戊巴比妥钠类等药物。一般医院都有,快速麻醉剂,肌肉松弛剂,心跳停止剂。
药物机理
在死刑执行开始时,一般要注射硫喷妥钠。硫喷妥钠为巴比妥类药物。巴比妥类作用于整个中枢神经系统。催眠剂量的巴比妥类药物主要抑制中枢神经的多突触反应,使易化消减,增强抑制。改作用主要在于GABA能神经传递的突触处,它增强GABA介导的Cl-内流,减弱谷氨酸介导的去极化。延长Cl-通道开放时间而增加Cl-内流,引起超极化。高浓度的巴比妥或乙醇可直接使Cl-通道开放,相当于使GABA控制的Cl-通道短路,使Cl-内流大幅增加而产生超极化抑制。
在这里需要解释下,在细胞发生兴奋之前,未收到刺激之时,以细胞膜为界,形成了膜内外的电位的平衡,称静息电位。一般而言,在细胞外的K+的浓度要低于细胞内,差值约为30倍。而细胞内的Cl-的浓度要低于细胞外,因此形成了“内正外负”的静息电位。细胞收到刺激发生里某种改变,称发生动作电位。一般而言,细胞收到外来刺激,膜上的通道打开,K+外流,而Cl-内流,从而发生动作电位,然后通过一种机制再恢复以前的状态。细胞的静息电位亦称极化,发生动作电位称去极化,在动作电位发生后,细胞电位“内正外负”的格局被改变为“平衡为零”后,还继续改变,成为“内负外正”,就称为超极化。如果能够阻止的K+外流或者Cl-的内流,就可以有效的阻止细胞发生动作电位,或者发生动作电位时间变长,细胞就不会或者难以发生相应改变,组织,器官也就不会起作用。巴比妥类的药物,比如我举例的硫喷妥纳,可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通过增加Cl-内流增加,使得神经细胞发生动作电位时间变长,神经的灵敏度就会下降,人体对痛等刺激的反应就会变弱,变迟钝。而且,就硫喷妥纳而言,大剂量的硫喷妥纳的使用可以导致死刑犯的呼吸减弱,亦有抑制呼吸致死的作用。
硫喷妥钠作用时间:0.25h
硫喷妥钠显效时间:静脉注射立即显效
注射剂:0.5g/瓶。临用前配成1.25%~2.5%溶液缓慢静脉推注,至犯人入睡为止。极量:1.0g/次。
一般在手术进行前,要给病人以少量的肌松药,估计可以防止病人无意识的动作而影响手术的进行。我在这里用“估计”二字是因为我确实不清楚注射肌松药的作用。我并不是法医专业,只是学习了《生理学》的相关知识。在执行死刑时,注射肌松剂也应有类似的目的
以盘库溴铵为例。盘库溴铵属非去极化型肌松药,又称竞争型肌松药,虽能与Ach竞争运动终板膜上的N2受体,但与受体结合后并无活性,故不能激动受体产生去极化因而使骨骼肌松弛。此类药物在肌松效应发生之前无肌束震颤现象。
肌肉发生收缩的机理是神经产生神经递质Ach(乙酰胆碱),与肌细胞上的运动终板上的N2受体,进而使得肌细胞收缩。如上文所言,盘库溴铵可以以竞争的方式阻止Ach的作用,使得肌肉松弛。
泮库溴铵作用时间:暂无
泮库溴铵显效时间:暂无
注射剂:2mg/2ml,静脉注射,0.04mg~0.08mg/kg。
最后,就是最终的致死药物氯化钾(KCl),KCl的作用机理和硫喷妥钠的作用机理一致,在静脉中大剂量注射高浓度的KCl,药物可以经由静脉回到心脏,在心脏发挥作用。心脏的细胞分为两种,一类为自动节律细胞,一类为工作细胞。自动节律细胞可以自动的有节律的自我兴奋,并且可以传递给工作细胞,使得工作细胞兴奋,收缩,最后可以导致心脏的搏动。大量的钾离子出现在心脏自动节律细胞外液中,破坏了原有的电子平衡,导致的心脏停搏。
注射死刑的优势
1、操作简易
注射死刑中,唯一采用人工操作的就是打“通道”,即静脉扎针的过程。开始注射只需摁一下“注射键”即可。其余均为电脑操作。
2、安全
主要体现为药品的安全。其中,“高效安全”表现为注射即要求被执行者心脏永远停止,不能出现心跳再次恢复的情况,这样会给被执行者带来巨大痛苦。“无毒”则体现在注射药品成分的无毒性。
快捷注射死刑,死亡过程最多只需1分半钟。
模拟注射死刑的演练
3、无污染
尸体的处理不会污染环境。注射采用的药品不含毒素,或者至少为低毒药品,因此,对于有天葬和水葬习俗的少数民族来说,处理尸体时不会对动物或环境造成污染。此外,对于患有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死刑犯,注射死刑会降低其携带病毒的传播几率,而枪决则无法避免。
4、无压力
以往执行枪决时,被执行者会有很大的心理压力,因为枪决往往要击中被执行人的头部或胸部,使其尸体无法完整。这会给死刑犯及家属带来精神压力,注射死刑则可避免此问题。
5、让死亡变得更人道些
在奴隶社会时期,无论是中国的菹醢、弃市、炮烙,还是古巴比伦的焚刑、溺刑、刺刑,还是罗马奴隶制国家的鞭、溺、笞、摔等刑种,无不体现出极端的野蛮与残忍。
中国过去只规定了枪决一种方式,正是基于减轻犯人痛苦的考虑,而注射执行死刑能够更好地保全尸体,减少枪决造成的残忍场面,在修改法律时中国增加了注射的执行方式。但由于注射执行还要进行药物研制、加强场所建设、进行人员培训,普及使用还需要一个过程,枪决方式还在许多地方存在和使用着。随着中国刑罚执行方式的发展进步,枪决最终是要被更文明的注射执行方式取代的。
相关评论
注射死刑更人道
1、“从枪决到注射的死刑执行方式变革,是推进刑罚人道化的一个国际趋势。”
一位律师称,在他所接触的死刑犯中,大都有过注射执行死刑的愿望。 “相比枪决,注射死刑方式更文明、更人道,能减少死刑犯的痛苦。”,注射死刑方式也更容易得到死者家属的认可。“从枪决到注射的死刑执行方式变革,是推进刑罚人道化的一个国际趋势。”
犯人被执行枪决时,为了保证命中率,枪决时法警与犯人的距离必须很近。“考虑到中国人有一种保全尸的观念,给死刑犯保存一个完整的面部,法警会叫犯人张开嘴巴,以便让子弹从他的嘴里穿出。”
而注射死刑,更加趋于人性化。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是中国死刑执行方法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死刑执行制度向文明、人道方向发展的重要标志和必然趋势。
浙江省高级法院法医处饶文军处长此前对媒体称:“注射执行死刑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是中国司法文明的充分体现。最高法院在试点时曾征求死刑犯的意见,选择枪决还是注射,没有一个死刑犯要求枪决,全部选择注射。截至2009年来,注射执行死刑是最人道、最文明、最能为所有人接受的一种死刑执行方式 ” 。
2、网友热议注射死刑,认为不应对“那些人渣仁慈”。
“人道”、“人性”、“无痛苦”……连日来,一则“中国推行‘注射死刑’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的消息,在社会上引发热议。不少网友则提出异议:对那些犯人给予人性化吗?注射死刑,凭什么对那些人渣仁慈?
某网友称,但凡是被判了死刑的人,要么是杀人放火,要么是罪大恶极,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对社会造成了相当大危害,或是对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一个死刑犯的背后,都要牺牲一个甚至N个家庭。失去财产的痛苦可以慢慢忘却,但失去亲人的切肤之痛,岂是短期内可以愈合?”
“他们犯了罪,就应该受到惩罚,这是公理。”他们都曾残忍地剥夺过他人的生命,当然也要用最残忍的手段去剥夺他的生命,这也是大多数人可以认同的观点。为什么要对他们执行无痛苦的“注射死刑”,难道他们不应该接受这份痛苦?
对一个人极致的惩罚就是剥夺他的生命,而没有说在极致惩罚之后,再让他痛苦,让他恐惧,让他一枪死不了。
对于网络和社会上很多人发出的疑问,在中央电视台6月15日《新闻1+1》节目中,央视主持人白岩松以中国首例注射死刑案件报道参与者的身份发表了看法。
有民意调查显示,当被问及“你是不是赞成注射死刑”,有七成人赞成,但被问及“你认为应该怎样执行注射死刑”,超过56%的人认为,罪大恶极的、民愤极大的,还是应该执行枪决。对此,白岩松认为,接近70%的选择了注射死刑,这是一种理性的选择。但第二个选题更多诱发的是人们感性的心态,因为这里本身有一句话叫罪大恶极,民愤极大。“我觉得长期以来,我们是有这样一种可能是感性的感受,既然他那么糟糕,民愤极大,那就应该罪加一等,恨不得枪毙两次、三次,就把他执行死刑时候的痛苦程度跟他的犯罪程度画上一个等号,其实这两者从今天的这个角度来看不应该画等号,为什么呢?因为对一个人极致的惩罚就是剥夺他的生命,而没有说在极致惩罚之后,再赋予一些惩罚的色彩,比如说让他痛苦,让他恐惧,让他一枪死不了等等,这样的话好像觉得更解恨,在这个背后好像有一种以暴制暴、以怨报怨这样一种长期的心理。其实当我们换一个角度讲,剥夺生命就是最极致的惩罚的时候,一切就应该能想得明白。”
还有人认为,死刑是对犯罪人的最大的一种惩罚,它是一种最严酷的震慑,那么如果采用注射死刑这种方式,让死刑犯能够平静地,据说是没有痛苦地离去的话,那还会起到对社会上的不法行为、不良行为的震慑作用吗?
白岩松认为,“其实这一点已经悄悄地在改变。过去执行枪决时,恨不得要游街,要示众。但是你在很多人的回忆和文字作品当中都能看到,我们即使作为一个非常健康的、正常的,然后只是偶尔成为这样行为的旁观者的时候,那样痛苦的记忆,甚至一辈子抹不去,因为它对你产生的不仅仅是一种震慑,还有很大的一种恐惧,其实这是给社会附加的一种刑罚。当社会逐渐在前进的时候,当要以人为本的时候,全社会都知道剥夺生命就是最高的一种处罚之后,这已足够让大家明白要以法律为准绳。”
成本
在注射死刑的推出前后,“司法成本”所起的作用几乎是决定性的。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胡云腾博士介绍,枪决的执行成本其实是最低的,它不需要任何技术和复杂器械,一支短枪或长枪,一堵墙或一棵树,就足以快速处决。
但实际操作中,枪决成本附带的成本也很多。早些年要枪毙犯人是一项“浩大工程”:要组织设置刑场,包括立靶挡,插红旗……仅戒严一项,就“没有百十来人不行”。而从监狱到刑场,一路上都要戒严,“开道车、警车、囚车,这样一个车队一般都有几十个人”。
有关部门说,国家财政每年拨给一个死刑犯的费用是700元,主要用于四个方面:运灵费、火化费和抬尸费、射手费、布告费。
“现在一颗子弹几毛钱,如果实行注射执行死刑,相对应的成本应该与这个差不多,但是在人力、财力和物力上的花费就节省下来了。”
“ 相当经济”,也是中国高层领导对死亡注射的一个评价。但执行枪决与注射死亡,并非单纯的金钱计算。胡云腾说:实践中的枪决成本是强调一种威慑效果。
国际情况
注射死刑全过程揭秘
至2009年世界上有99个国家实行死刑,而执行死刑的形式主要有枪决、绞刑、斩首、电刑、毒气、石刑、注射等,其中采用枪决的国家有86个,采用绞刑的国家有77个。
中国是继美国之后,世界上第二个正式采用药物注射死刑的国家。
1977年5月11日,美国俄克拉荷马州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使用静脉注射作为合法死刑方式的地方。之后,得克萨斯州也通过了法令。至2009年,美国有19个州在法令中规定可以使用这种形式,其中一些州也允许犯人选择其他的方式。但自从有人提出注射处死无效、残忍以及上述调查提出了种种问题后,美国已有11个州暂停注射处死。
历史上第一例注射死刑的犯人1982年死于美国的得克萨斯州。
注射时,死刑犯被带进执行室或执行车,执行法警将其固定在注射床上,连接好心率测量仪器。
具体执行时有三个步骤。首先,执行人员将与注射泵相连的针头扎进死刑犯的静脉血管,与平时的静脉注射完全相同。这一过程中,执行人员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
接下来,执行人员对注射泵进行适当调节,执行号令发出后,执行人员按一下注射泵上的注射键,药物开始注入死刑犯体内。很快,电脑显示屏上的脑电波从有规律的波动变成几条平行的直线,脑电波的前后变化被清晰地印在纸上。这将作为死刑报告的主要内容。
最后,将由法医根据心跳、呼吸等来确认罪犯死亡[1]。
中国首例注射死刑案例
《切尼斯中国纪录大全》记载中国第一例注射死刑是1997年3月2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采用注射方法执行的死刑。这是自1997年1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后,中国执行的第一例注射死刑。
昆明中院从1997年3月28日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2],至今已使用此方法执行了数次死刑。
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死刑由法警实施,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昆明中院使用较为先进的监测仪器对被执行对象的血压、心率、呼吸、脑电、血氧饱和度,以及神智、瞳孔、肌张力、皮肤粘膜颜色、面部表情等进行了监测和观察,其结果都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
而后注射死刑制度经过多年在全国仍未全面推广,据说主要障碍是有人认为该方式太便宜死刑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