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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宪法法院

历史发展

众议院二战”>众议院二战以后,波兰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在宪法构建与立宪理论上也都全面引进苏联模式。苏联的宪法理论强调国家权力的和谐一致,这个原则意味着反对分权,保持权力的统一。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当被授予代表人民的代议机构,因此在这种理论下设立一个能够审查议会权力的机构显然是不可能的。违宪审查只能由议会自己来完成,但是显然议会不会采用审查的方式宣布自己通过的法律违宪。直到上世纪70年代,在波兰的宪法学说中才开始探讨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的问题。在1980年到1981年间的团结工会运动的出现,从政治实践上推动了宪法法院的建立。

虽然在波兰开始实施军管状态后,团结工会运动被镇压下来,但是执政的统一工人党也不得不作出一定让步。波兰当局开始着手建立违宪制度。1982年3月26日,波兰通过新的宪法修正案,根据新的修正案建立了两个新的司法机构,即宪法法院和国务法庭。但是,宪法法院存在的理论基础与苏联式的宪法原则存在根本性的冲突,因此在宪法法院具体细节的设计上出现了巨大的困难。经过近3年时间的争吵和妥协,直到1985年4月29日,才通过了波兰历史上第一部包含有诸多限制的宪法法院法。为了让宪法法院制度能够适合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在1982年的宪法修正案中通过了一些最重要的限制,以试图使宪法法院制度与议会最高权力的宪法理论保持一致性:宪法法院只存在有限的终审权,所有的关于议会法律的合宪性裁决都必须经过众议院的审查。而众议院可以通过2/3多数改变宪法法院的裁决。采用这种方式是。

直到波兰89年剧变之前,宪法法院实际上都一直是处在议会的控制之中,但是,宪法法院还是在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和违宪审查的实践上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宪法法院经历了89年的剧变后仍被保存了下来。不过,1989年新成立的第一届资本主义性质的议会仍然保留了对宪法法院的合宪性判决的否决权。这些限制并没有影响到宪法法院的继续发展,尤其是在两个新的政府的原则上,即民主法治国家原则及平等原则。宪法法院开始逐渐通过政治和司法实践树立起自己的政治权威。而97年新宪法的生效,为宪法法院最终解决了地位和权力问题的困扰。新的宪法法院法也于同年8月1日由众议院批准。

地位及组成

法官1、法院的地位。宪法法院是一个独立的宪法性的国家组织,属于司法机关的一部分。根据97年宪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司法权应当被授予法院和法庭”。在波兰的司法序列中,法院包括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而法庭则包括宪法法院和国务法庭。宪法法院是独立于法院系统外的第二种司法权的组成部分。

2、法院的组成。宪法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其中包括院长和副院长各1名。根据宪法第194条第1款,法官的任期为9年。但是只能任职一届,期满后不能连任。因为在欧洲的宪法理论看来,宪法法院主要是解决政治性的任务,宪法法院法官任期过长,容易形成固定不变的政治倾向,会趋于保守,阻碍政治改革和社会发展。

规范审查

宪法法院法波兰的规范审查是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以事后审查为主,事前审查为补充的原则。

(1)、审查范围

事前审查是在1989年修宪后发展起来的。根据波兰宪法,仅在已由议会通过提交总统签署的法案和提交总统批准的国际协定两种情况下,应当采用事前审查的方式。

根据宪法第122条的规定,总统对议会通过的法案应当在21天(紧急法案7天)内签署。但是总统有一定的否决权,总统可以不附带理由的将法案退回众议院重新审议,众议院由3/5的多数通过可以推翻总统的否决。此外,总统也可以选择另一种方式,在签署法案前将其提交宪法法院以审查整个法案或其中任何条款的合宪性。宪法法院在审查范围上并没有主动性,它不得超出总统提请的范围之外进行审理。如果总统撤回申请,法院的审理就必须中止。

(2)、审查的基础

违宪审查的的基础来自于法律的效力等级不同。根据被审查的法案在法律渊源中所处的地位,宪法法院的审查可能在不同的水平层次上进行。波兰的法律大致可以分为4层。宪法是位于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顶点,宪法第8条第1款规定,“宪法是波兰共和国的最高法。”处在第二位的是根据一个同意授权法所批准的国际协定。宪法规定,当国际协定与国内法相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协定。第三个层次的是普通法律。最后一层的是附属性法规,这些附属性法规又可以分为可作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的渊源的行政规章和仅适用于从属于可发布规范性法规的组织的单位所发布的内部法令。高位法律的效力具有优先性,低位的法律不得与高位的法律相抵触。

宪法是审查的最基本依据。但是宪法不仅是具体规范的集合体,还包括“宪法规范,原则和价值”。根据宪法法院的理论,审查不仅仅局限于宪法文本上的直接规定,还应当包括宪法的条款和立宪价值观中所抽象出的引申意。宪法法院最明显的应用这个理论就是宪法第2条的规定,“波兰共和国是一个以社会正义为补充的法治的民主国家”。这一条款被宪法法院看作许多细致的原则和规定的概括的表达,据此又发展出许多新的内容。 

(3)、提起审查的主体和形式

波兰宪法法院有权提起事前审查程序的只有总统,而能够提起事后审查程序的主体相对而言就广泛得多。和85年的宪法法院法相似,97年的法律对抽象审查区分了普遍提起和特殊提起两种不同形式。普遍提起是可以对任何规范性法规的合宪性提出诉讼,而不管这个法案的内容是否与提出者的职权范围有关。按宪法第191条规定,这个权利几乎属于所有的宪法性国家组织,包括总统,参众两院议长,总理,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最高行政法院院长,总检察长,最高审计委员会主席和人权委员,50名众议员或30名参议员。特殊提起仅限于那些影响申请人活动范围的规范性法规。根据宪法,有特殊提起权的组织包括,地方自治政府单位,全国工会组织,全国雇主组织,职业组织,教会,宗教组织和国家司法委员会。在特殊提起的方式下,宪法法院的院长应当首先把起诉交与一个法官做初步审查。如果法官认为起诉不应当被许可或者明显的没有根据,那么他可以否决这个起诉。如果申请人不服,还可以申请上诉,上诉由3个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

(4)、审查程序

宪法法院根据不同的案件由不同数目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判决关于规范审查,法律或被批准的国际协定的合宪性和符合有优先地位的被批准的国际协定的案件中,需要由5个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共同审理。在关于其他规范性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被批准的国际协定和法律和拒绝进行适用的控诉或关于违反宪法的控诉的案件中,需要由3个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合议庭主席,报告法官和保留法官按照字母排列顺序选择。

在以下案件中由全体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1、宪法性中央国家组织之间的权力争端。2、确认总统不能履行其职务,授权众议院议长暂代行总统职权。3、政党的活动和目的的合宪性审查。4、总统为确认一个先于其签署的法律或先于被批准的国际协定的合宪性的申请。5、特别复杂的案件。包括由宪法法院的院长提出,或由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提交考虑的申请,或案件中的特别复杂的方面涉及没有在预算案考虑中的财政花费,尤其是正在审理的合议庭意图改变先前由宪法法院全体法官的决定所表达的法律观点。 

(5)、判决的效力

事前审查是一种书面的宪法审查方式。但是仅做字面上的调查有时并不能发现法律的违宪性,一件法律已经受到过宪法法院的事前审查,但在实施过程中仍有可能重新发现违宪。虽然在实践中还没有出现过这种情况,不过宪法法院的倾向性意见仍认为法院有权对此法律再次进行审理。

对总统提交事前审查的法律或国家协定,如果法院判决法律符合宪法,那么总统负有绝对的签署法律的义务。但是,如若法院判定法律违宪,法律就应当失效,所有的立法程序都应当终止。在97年之前的审查实践中,对整个法律的其中一个条款的违宪判决都会导致整个法律的无效,在此期间的所有宪法法院的判决都认定法律违宪。这种情况引起了激烈的抨击,因而97年宪法借鉴法国的违宪审查模式修改这一制度。如果违宪的仅是法律中的个别条款,宪法法院也没有宣称此条款是和法律不可分割的,那么决定权就被授予了总统,根据宪法122条第4款的规定,总统在咨询众议院议长的意见后可以删除这些违宪条款后签署或将其发回众议院对违宪条款进行修改。迄今为止,对于法律的合宪性判决已经达到了上十件,但是,关于国际协定的审查还没有在实践中出现过。

宪法控诉

参议院在97年新宪法颁布之前,波兰不存在宪法控诉制度。但是,早在上世纪80年代,波兰就已经在为建立个人能够直接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的制度而努力。波兰的宪法控诉主要是参照德国,奥地利和西班牙的宪法控诉制度,但是,其范围远比它们要狭窄。在波兰的制度下,公民仅能对一个规范性法规或法律条款提出控诉,而不得对个别决定的合宪性提出疑异。在这一方面,颇有点类似于俄罗斯的宪法控诉程序。

根据宪法79条规定,“每一个宪法所赋予的自由和权利被侵犯的人都有权上诉到宪法法院,要求宪法法院审查法院或公共行政组织作出侵犯其宪法自由和权利的判决和决定所依据的法律和规范性法规的合宪性。”根据本条宪法规定,有权提起宪法控诉的主体不单是指自然人,而且还包含同样享有宪法规定的自由和权利的法人。宪法自由和权利,既包括人身自由和权利也包括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和自由。但是,对于经济和社会权利,宪法法院保持了一种相当谨慎的态度。提起的程序上,则要求上诉人用尽了所有的常规救济方式,也就是说,上诉人先必须按照正常的程序向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提起救济,只有在这些法院作出了终审裁决后,上诉人才能向宪法法院起诉。

宪法控诉的程序和规范的事后审查程序相同。但是,宪法法院法设立了许多要求和条件,使大量的宪法控诉在提起阶段就被过滤掉了。上诉人必须在其案件被作出终审判决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控诉,这个是一个固定日期,不得被延长或中止。宪法控诉首先应当被提交到法院的上诉和宪法控诉初审法庭做初步审查。然后法院院长将此申请交给法院的一位法官在秘密的诉讼程序中做初步考虑。如果申请不符合形式要求,法官应当命令在7日之内重新补正,在补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或者申请明显的无根据,那么初审法官可以拒绝继续进行诉讼程序。

宪法法院的判决仅是使侵犯公民宪法权利和自由的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失去了效力,而判决本身并不必然失效。上诉人应当要求对判决重新作出审理,其他因无效法律权利受到影响的公民和法人也同样有权据此要求重新审理自己的案件。根据宪法法院法第50条的规定,上诉人的唯一特权就是,要求宪法法院颁布一项临时性命令,以中止先前的判决的执行。

职权争议

波兰国旗根据宪法第189条规定,“宪法法院应当裁决宪法性中央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端”。中央国家机关间的冲突有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形式。积极冲突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机关认为自己都有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或在同一案件中都作出了有效的裁决。消极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都认为自己无权管理特定的案件。这个模式主要是参照奥地利的宪法法院制度建立的。在波兰这种权限争端全部都是关于进行特殊行动或决定的权力,而个别的宪法性国家组织总统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包括在内。

宪法法院处理的是最高层次的国家机构权力的争端。因而,由权提起诉讼的主体也被限定在少数国家重要领导人,其中包括总统,众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总理,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最高行政法院院长和审计委员会主席。

合宪性审查

波兰国徽宪法法院的对政党的合宪性审查是在1989年12月引进波兰的,不过,在波兰还没有出现过这方面的案例。

根据宪法第188条第4款的规定,“宪法法院应当审理关于政党的活动或目的的合宪性的案件。”波兰宪法规定了政党的自由和权利,但是,也同时设定了两个最重要的限制。第一、宪法第11条规定,政党应当是一个按照自愿和波兰公民平等的原则发展党员数目,其目标是以民主的规则影响国家政策的组织。第二、宪法第13条规定了,禁止存在以下政党:程序是建立在集权主义的方式上,以法西斯主义,纳粹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模式活动。禁止那些活动和程序是支持种族或国家仇恨,用暴力手段夺取权力、影响国家政策、建立自己的组织结构和成员秘密的政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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