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知识
(一)法治的涵义
法治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就是说,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二)法治的具体体现
1.立法方面:亚氏强调立法必须遵守以下原则:一是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二是研究国家的情况;三是考虑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强教育;四是灵活性与稳定性相结合。
2.执法思想。国家执政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依法执行;法律规定不同详的或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律的原则来公正地处理和裁决案件。
3.守法思想。守法是法治的关键。国家必须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
(三)法治的优越性
法治的优越性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而这种优越性主要体现在:第一,法律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第二,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第三,法律不会说话,不能象人那样信口开河;第四,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第五,实行人治容易贻误国家大事,特别是世袭制更是如此;第六,时代要求实行法治,不能实行人治;第七,实行一人之治较为困难,君主的能力和精力毕竟有限;第八,一人之治剥夺了大家轮流执政的权利。
(四)法治缺陷的弥补
在法律有所不及的地方可以采取三种补救措施:以个人的权力或若干人联合组成的权力“作为补助”;对某些不完善的法律进行适当的变更;加强法律解释。主要是指法律的精神(法意)来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和裁决。
法治与法制
研究法治理论时,界定法治与法制的概念非常重要。比较起来二者的主要去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中的最高权威。在国家的治理方式上,有一个基本的区别就是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人治,统治者的个人意志高于国家法律,国家的兴衰存亡,取决于领导者个人的能力和素质,如我国的唐代的贞观之治。人治不可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而法治则是众人所同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的法律之治,是与民主相联系的。
二、法治一词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从字面上看法制主要强调法律和制度及其实施。狭义上说,它仅指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一种制度;广义的说,它也只是包括法律实施在内的一种活动,对于法律在社会生活种的作用是无法从字面上界定的。而法治一词的涵义比较明确,就是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一切活动都必须依法办事。不仅普通公民,社会组织,国家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依法办事,而且国家机关,政党,军队武装力量也要依法办事;尤其是各级党的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遵守法律,法律不仅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作用,而且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也同样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法治要求法律更全面的全方位的介入生活。
三、法律一词蕴含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法制所包含的法律和制度,其强调秩序价值,而不一定建立在正当性价值之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解决不了社会制度下人们对所依之法正当性要求。历史上法律长期被少数人用作镇压人民,维护自己统治地位和腐朽政权的工具。
法治国家
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德语中最先使用的概念。早期的法治国是指中世界欧洲的某种国家形式,尤其是德意志帝国,当时被认为是“和平与法律秩序的守卫者”。
现代意义上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产物,其基本涵义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所以法治国家有时又称法治政府。
其条件和标准主要有:(1)通过法律保障人权,限制公共权力滥用;(2)良法的治理;(3)通过宪法确立分权与权力制约的国家权力关系;(4)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利;(5)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司法独立等。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
4、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参考资料
《法治》月刊——2007年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