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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Savigny1779~1861)所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提出,终于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从而使萨氏被喻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萨维尼强调指出,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他还极力反对从自然法的观点出发,以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来决定其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张从法律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本座”(seat)所在地,并且适用该“本座”地法,而不应拘泥于是否为外国的法律。提出了如身份关系的本座法应是当事人的住所地法,物权关系的本座法应是物之所在地法;债的本座法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履行地法;继承的本座法应是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家庭关系的本座法则当以丈夫与父亲的住所地法为主。

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历史功绩主要表现在三方面:首先,他在分析与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主要是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存在最密切、最重要的联系出发的。其次,他的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再次,他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出来,重新回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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