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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

概念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反应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 2008年民法体系国际研讨会与侵权法国际高峰论坛顺利召开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在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生效的法律。

法律体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现象,反应了法的统一性和系统性。研究法律体系,对科学地进行立法预测、立法规划,正确的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全面地进行法律汇编、法典编纂,合理的划分法律学科、设置法律课程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特征

1、客观性

法律体系的客观性具有两种含义:一是法律体系的建设虽然与人们的主观法律相联系,是主观意识活动的结果,但法律体系在根本上是由客观经济关系决定的。二是法律体系虽然具有主观意志性,但归根到底是一种客观存在,立法者的任务是正确揭示并表现这种客观存在。

2、统一性

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即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及各法律规范之间相互协调,具有内在的和谐统一。法律体系的统一性表明,在法律体系内部,既不是法律规范的杂乱堆积,也不是依人们的主观意愿而排列组合,而是自然形成的结构体系。

3、稳定性

法律体系不是固定不变的,但法律体系作为一个整体又具有相对稳定的特征。法律体系的稳定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法律体系所赖以建立的,一国在一定时期的经济基础和国家的性质没有发生根本变化,法律体系的性质稳定不变,第二,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所引起的法律规范的变化与发展,一般并不立即引起法律体系作为一个整体的结构性变化,只有法律规范的这种发展变化达到一定的量或程度时,法律体系才会发生结构性变化。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私法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财产所有权,保障自身利益的追求。公法是利用国家权力,宏观调整社会财富分配,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社会化”现象的出现,又形成了一种新的法律即社会法,如社会保障法等。这是因为存在既非国家利益,又非私人利益的独立的社会利益。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下列主要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

一、宪法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是其它法律部门的立法依据,对整个法律体系的建设具有指导意义。

宪法部门所包含的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是现行宪法。即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先后三次通过的修正案。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是其它一切立法的依据和准则,任何立法不是与宪法相抵触。

除了宪法这一主要的、居于主导地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外,宪法部门还包括其它一些较低层次的附属法律部门,主要是:

(一)各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

(二)选举法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

(四)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五)授权法

(六)国籍法和其它的公民权利法

二、行政法在我国,行政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属于行政法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除了主要由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以外,还包括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有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某些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又称行政法总则)和特别行政法(又称行政法分则)之分。一般行政法指所有特别行政法都共同适用的法律规范,我国一般行政法规范性法律文件十分缺乏,亟待完善。特别行政法是关于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无论一般行政法还是特别行政法又都可以分为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我国行政程序法也是亟待加强的。

三、民法

民法部门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民法部门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律组成,它们构成民法部门的主体。此外,还包括一些单行的民事法规。

我国《民法通则》是民法部门的基本法。它不仅规定了各种民商事法律共同适用的内容,而且对整个民法的内容作了概括的规定,对其它民事立法具有指导意义。

民法部门所包含的单行民事法律主要有:《商标法》、《专利法》、《继承法》、《著作权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合同法》、《婚姻法》。

应该注意到由于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原则,所以商法也属于民法部门。

四、经济法广义的经济法泛指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狭义的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是从狭义上来讲的。

法律体系我国经济法主要由规定以下几方面内容的单行法律、法规组成。

1、有关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规定;

2、有关国民经济计划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

3、有关各类企业管理的法律规范。

4、有关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

五、劳动及社会保障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属于该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有关用工制度和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规范;有关职工参加国有企业管理,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方面的法律规范;有关劳动安全和卫生规则的法律规范;有关劳动纪律和奖励办法的法律规范;有关劳动保障和生活福利制度的法律规范;有关职工培训办法的法律规范;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和办法的法律规范;工会法;对年老、患病残疾人等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规范以及有关劳动制度改革的法律规范。

六、环境资源法

资源环保法,即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自然资源法主要指对各种自然资源的规划、合理开发和利用、以及治理和保护方法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是保护人类生存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的法律法规。

七、刑法

刑法部门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部门中,居主导地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1997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包括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和法规、决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严惩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严惩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等。此外,在一些有关经济、行政的法律、法规中有一些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在此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也是刑法的组成部分。

八、诉讼法诉讼法又称诉讼程序法,是有关各种诉讼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原则、程序、方式和方法;关于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关于检察与监督诉讼活动,特别是侦查、司法活动是否合法以及纠正错误的原则、程序、方式和方法;有关执行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九、军事法

军事法是有关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军事法部门主要包括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例如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惩治军人违反职责暂行条例》、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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