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界对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界定
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界接连召开了多次全国性的学术研讨会,对中国法学教育的性质地位、培养目标、教育内法学教育容、教育改革、培养模式、质量标准等问题进行了大讨论。与会代表通过交流、研讨,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形成了三种鲜明的观点:
第一,精英说。即将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为法律精英教育,认为法学教育在于培养具有高度经验理性、职业道德和职业品格的法律人才。如有学者提出,我国学院式法学教育应借鉴国外如日本的“法律职业精英”模式,在法学教育上侧重精英教育。原因在于,一方面精英教育是作为高度经验理性的法治的需要;另一方面,法律职业者作为“产品”要有众多的知识,更需要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品格。
第二,职业教育说。即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应当定位在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要求的职业法律人才。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在于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因此,法学教育的使命在于进行职业教育或者说在于进行职业训练。
第三,通识说。有学者指出,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首要价值标准。平等、公正、正义的民主思想应当是法律人才职业道德品质的应有内容。法学教育作为现代普通大学教育的一部分,其所提供的应当是一种通识教育[3]。
笔者认为,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这就必然涉及培养什么人才如何培养人才的问题。我国法学教育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到八十年代一直照搬苏联模式,为“公检法” 机关培养工作人员。这种按职业需要进行的“对口教育”所培养出来的法学人才局限性大 ,无法适应现代依法治国的需要,更不能应对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所面临着的全球性的严峻挑战。因此,更新法学教育观念,科学地确立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业已超出法学教育的范围,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要求,成为社会正义的呼唤。更新教育思想与观念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就是变以往的“对口教育”为法学素质教育,这种法学素质教育既是一种相对于应试教育的教育思想,也是一种不同于职业教育的法学教育模式。
现代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
法学教育改革开放”>法学教育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为适应经济和社会的要求,法学教育应以培养高质量的法学人才作为自己的使命。
现代大学教育应当致力于培养具备优秀综合素质的人才。学生素质是知识与能力的进一步深化发展,其中包含多种内容,如思想道德素质,科学素质,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等。以往中国法学教育对学生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的培养重视不够,影响了人才培养的质量。面对新的形势,法学教育应树立素质教育的培养理念,把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提高素质融合在一起,构建培养中国高素质法律人才的模式。可以说,高校教育尤其是法学教育中重视并大力提倡素质教育,一是源于对原有教育体制弊端的反思,二是为了主动适应现代化建设对高素质人才的全面需要,三是来自于教育理念和指导思想的更新和转变。
从教育属性看,法学教育的目的应当是价值引导与自主建构的统一,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人的不断完善和全面发展,是人文精神和科学素养的有机结合。从法律属性看,基于法学专业的应用性学科性质,法学教育应当致力于培养服务于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专门人才。将以上两个方面的要求结合在一起就成为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和基本目标,即培养具有比较完整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律专业思维,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应用能力的专门人才。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为学生建立一个比较完整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努力在每个学生身上培养出独特的专业思维、职业伦理修养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法律实践能力。
素质教育对于高等教育内在规律与发展趋势的准确把握,理应成为法律教育的理想模式,以真正做到素质教育与法学教学过程的融合。因此,法学教育不仅仅是职业教育,同时还是一种素质教育,即法学教育不仅教授法律的知识、理论、制度,而且还要教授相关的人文科学知识,培养深厚的人文精神,还要教授必备的技能、素质,特别是法律职业者独有的批判性和创造性的法律思维和法律人格。
法学素质教育既是一种培养目标与模式,更是一种教育思想与观念。现代法学教育不再以培养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作为单一目标,而是旨在培养在任何一个法律职业领域都有能力开展工作的专业人才。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应当是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完善的人文知识背景,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具备崇尚法律、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精神品质,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身心健康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和治国人才。归根到底,法学素质教育的终极目标就是培养高素质、高品质的法学人才[4]。
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实现
现代法学教育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其主体工程应当包括思想道德教育、理论知识教育和实践能力培养。 法学专业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就是培养具有比较完整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律专业思维,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应用能力的专门人才。为了实现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更新教育理念
面对新的形势,法学教育应树立素质教育的培养理念,把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提高素质融合在一起,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素质教育是“以提高人才素质作为重要内容和目的的教育”。根据法律职业的特点及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可以把法律人才素质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宽厚的基础知识。一个法律人不仅应当通晓法律,而且还必须具有广泛的文化知识,应当认真地学习历史学、经济学、社会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知识。第二,独特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工作的特质在于用法律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独特的法律思维,能够从法律人的角度观察和分析问题。第三,娴熟的法律运用能力。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运用法律分析和解决法律纠纷、法律问题的能力,它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程序、证据运用、法庭辩论、法律文书制作等[5]。第四,较高的法律研究能力。法律是高度抽象的规则体系,而现实生活是千变万化、不断发展的,法律人必须在静态的法律与动态的现实之间进行权衡,寻找规则与个案的联系点。这需要具备一定的分析与解决问题的研究能力。第五,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法律职业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任,法律人代表着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神圣的职业要求廉洁、刚正、正义的品格。
2、优化课程体系
原国家教委在1994年就正式实施了“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的计划,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各专业都参与了这一改革行动,并制定了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包括公共必修课程、专业核心课程、选修课程、实践教学等在内的课程体系。应当说,这一课程体系,是适应法学专业人才培养需要的。但有的学校在实行过程中,存在着核心课程重视不够、选修课程任意性较大(主要是因人设课,而不是因需设课)、实践课程流于形式或根本没有开设等状况。目前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主要有下列课程群构成:一是专业平台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程、法学以外的文理渗透的课程;二是专业核心课程,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所规定的14门课程所组成;三是专业方向课程,即根据法学二级学科设置的若干课程,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爱好来选定;四是选修课程,即根据各校的特色、优势和法学人才素质要求所开设的系列课程,允许学生任意选修;五是实践课程,包括法院旁听、模拟法庭演练、教学实习及其他法学实践课程。在进行法学的教学过程中,需要针对法学素质教育的培养目标进一步整合和优化这一课程体系。如拓宽平台课程,强化核心课程,遴选方向课程,精设选修课程,重视实践课程,以此支持法学人才培养的需要。
3、注重实践能力
法科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存在很多问题,培养的人才与实际需要有很大的差距。社会上普遍反映法学毕业生缺乏实际运用能力,对法律实务实际运作方式不了解。他们只是单纯地硬搬、硬套法律条文,而对案件的具体情形缺乏全面的分析,应对突发事件、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欠缺。据司法部门反映,学生毕业到法律实务部门后,至少要三四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够适应审理案件、处理案件、代理各种法律事务的需要。因此,当前法学教育应适当增加实务性法律课程,如律师诉讼技巧、商务法律实用、非讼处理、谈判技巧等;教学内容结合审判实践中的案例,以法律法规的具体运用、法官判案的过程和司法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为主,指导学生们将所学法学理论知识灵活运用到司法实践中[6];构筑一个合理的实践教学体系,如法学专业一年级的社会调查,二年级的法律咨询与服务,三年级的模拟法庭与专业见习,四年级的专业实习等,以此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与实务能力。
4、培养职业道德
法律教育的培养对象主要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门人才,他们的职责是维护正义、主持公道。因此,法律教育的内容除一般的或专业的教育外,应特别注意他们的道德素质、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培养。据此,法学教育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即法学教育应与人文教育联系起来,尤其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在使学生对法学学科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还必须促使学生将法律的他律转变成道德的自律,进而使自律转化成一种至诚至真的内心需求,即成为一种真正深入到人的内心世界,并融入人的生命,成为其灵魂一部分的信仰[7]。
5、改进教学方法
除了教学内容的调整外,教师教学方法的创新对于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尤为重要。在教学中要克服灌输式、填鸭式、经院式的教学方法,采取双向互动式、启发式、辩论式、研讨式的教学方法[8]。如通过案例教学、讨论式教学、问答式教学和辩论式教学,锻炼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法律推理能力;通过观摩案件的公开审理,帮助学生树立高尚的法律信仰和一丝不苟的工作理念;通过模拟法庭,锻炼学生的操作能力、逻辑能力和应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