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地区
并非所有国家设有永久居留权,以下为设有的国家或地区:
阿根廷
澳大利亚
巴西
加拿大
智利
中国(2004年起)
中国台湾
丹麦
德国
香港
以色列
日本
澳门
马来西亚
新西兰
荷兰
新加坡
西班牙
瑞典
瑞士
英国
美国
权利
永久居民与公民拥有的权利大致相同,除了以下:
(1) 选出公职人员的投票权(部分国家容许)
(2) 出任公务员(不常见)
(3) 出任涉及国家安全的职位
(4) 持有该国护照
(5) 受领事馆保护(部分国家容许)
义务
永久居民有时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才能取得永久居留权,例如从事某种行业,或经营特定生意。
部分国家要求永久居民服兵役。新加坡规定所有届满18岁的男性居民,包括永久居民及公民,都要服2年兵役。之后要每年参加军营训练及随时候命,直至 40岁。在美国,所有年龄介乎18及26岁的男性公民及永久居民,必须登记在军队征召名册内。有趣的是,此法规连非法居留者都适用。未能符合规定者或会被拒批出永久居民资格。
丧失资格
永久居民可能会丧失资格,如果:
(1) 未能符合永久居留的法规和要求
(2) 犯罪而可能被递解出境
转换
永久居民在一段时间后可以申请归化为公民,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在美国,因婚姻而取得永久居留权的人,可在成为永久居民后3年申请归化,但其他人必须为5年。曾参军人士可以循特快途径于1年后提出申请。
自动权利
以下国家之间自动互颁永久居留权:
(1) 爱尔兰和英国
(2) 北欧理事会各国
欧盟条例赋予的权利并不属永久居留权,但两者差别不大。而根据旅游协议,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公民在对方国家可享近乎永久居住的权利。
证明
过去,不少国家仅在护照上盖印以兹证明。现时多数国家会向永久居民发出证明卡或信件,如美国的绿卡、日本的樱花卡等,又或者在永久居民的护照上贴有居留签证。
遗失证明文件或持有被盗证明文件在不少国家均属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