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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决权

正文

各民族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直到自由分离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系马克思列宁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重要原则。它最初是由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于17、18世纪提出的,原属资产阶级民主主义世界革命的一个要求。K.马克思、F.恩格斯从支持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争取社会主义的利益出发,历来赞成民族自决权原则。1878年,马克思在给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的建议中,更明确地提出了这个原则。到了帝国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时代,Β.И.列宁把它作为反对帝国主义的武器和促进各民族自愿联合的手段加以强调,从而使它成为无产阶级社会主义世界革命的一个武器。

对民族自决权,曾有过不同解释。列宁认为:“对我们纲领中关于民族自决的那一条,除了从政治自决,即从分离和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这个意义上来解释而外,我们决不能作别的解释。”(《列宁全集》第19卷)И.Β.斯大林认为,民族自决权就是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组织独立国家的权利。但是,“不应当把分离的权利理解为分离的义务,分离的责任。每个民族都可以行使这种分离权,但是也可以不行使这个权利”(《斯大林全集》第7卷第64页)。就是说,一个民族有权选择分离,也有权选择不分离,决不能把民族有权分离,理解为必须分离,认为民族不分离就是没有民族自决权。正如法律上规定有离婚的权利,不能理解为必须离婚,不离婚就没有离婚权。列宁还指出,民族自决权“这种要求并不等于分离、分散、成立小国家的要求,它只是反对一切民族压迫的彻底表现”(《列宁选集》第2卷第719页)。这是列宁主义对民族自决权的正确解释。

马克思主义政党承认民族自决权,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支持民族分离。它可以支持某一民族实行分离,也可以不支持以至反对某一民族实行分离,这要以是否有利于整个革命和整个人类进步的利益来决定。列宁说:“决不允许把民族有权自由分离的问题和某一民族在某个时期实行分离是否适当的问题混为一谈。对于后一问题,无产阶级政党应当在各个不同的场合,根据整个社会发展的利益和无产阶级争取社会主义的阶级斗争的利益,分别地加以解决。”(《列宁全集》第24卷第269页)

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来,民族自决权问题,并非抽象的理论问题,它在不同历史时期反映着不同的经济内容和历史趋向。在17和18世纪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民族自决权反映了资本主义的发展需要建立民族国家的要求。民族国家对于西欧是资本主义时期典型的国家形式,是最能保证资本主义最自由、广泛、迅速发展的形式。这个过程,在西欧到1871年基本结束,在东欧则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开始。

第一次世界大战特别是俄国十月革命扩大了民族问题的范围,使民族问题从欧洲部分民族反对民族压迫的局部的国内问题,变为各被压迫民族、各殖民地半殖民地从帝国主义压迫下解放出来的世界问题。民族自决权的基本内容也成为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从帝国主义压迫下实现民族独立、民族解放的问题。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在近代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外受帝国主义压迫,国内存在民族压迫和民族不平等。旧中国民族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中国各民族从帝国主义压迫下解放出来;另一方面是消灭国内民族压迫,实现民族平等。到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各民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平等的基础上联合起来,共同进行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终于推翻了三大敌人对中国各民族的统治和压迫。在人民革命胜利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民族又共同建立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统一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见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并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道路。这就是中国各民族近百年来特别是近60年来为争取和实现民族自决权而斗争的伟大历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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