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民事诉讼管辖的分类
1、以管辖是否法定为标准
以管辖是否由法律规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法定管辖和指定管辖。
2、以管辖是否由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标准
以管辖是否由法律强制性规定还是任意性规定为标准,可以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3、以诉讼关系为标准
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
4、以法院办理民事案件的程序为标准
以法院办理民事案件的程序为标准,可以分为审判管辖和执行管辖。
确定民事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
1、以确定主管为前提条件
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处理民事纠纷方面的分工,即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职权范围;管辖是人民法院内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基础和前提,而管辖则是主管的落实和体现。因此,确定管辖必须以确定主管为条件,在主管的范围内确定管辖。
2、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应当以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权为出发点,采用就近诉讼的原则,为当事人起诉、应诉提供方便,避免当事人因诉讼造成过重的负担,浪费人力、物力,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
3、便利人民法院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首先应当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然后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的解决。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及时、全面地了解案情,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和收集证据。这就要求在确定案件的管辖时,应从客观实际出发,考虑到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案件的需要,以利于人民法院顺利地完成其审判任务。
4、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由于种种原因,同一民事案件由不同的法院审判,很可能得出不同的结果。为维护法律和正义,使案件得以公正处理,在确定管辖时应排除和避免某些行政干预因素的干扰,尽量确定最能秉公执法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利于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
5、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职权和分工不同。基层人民法院最接近当事人,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第一审民事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高级人民法院不仅依法要审理部分第一审民事案件,而且还要审理上诉案件,并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和业务指导,因而不宜过多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能是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制定有关文件和司法解释,总结和推广审判经验,从而保证整个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因此更不宜多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6、维护国家主权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行使的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时,应当着眼于尽量维护我国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的范围;从而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人民的利益。
7、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为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的行使审判权,在立法上应采用明确、具体规定的形式确定管辖,这对于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一目了然,不因管辖不明发生争议,有利于及时行使审判权和诉权。但是,客观现实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而法律则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可能以偏概全,朝立幕改。因此,在确定管辖时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发展变化的审判实践的需要。
8、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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