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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犯罪心理

残疾人犯罪心理

残疾人犯罪心理 criminal psychologyof the handicapped 肢体、器官或其他功能方面有缺陷的人的犯罪心理。残疾人由于其生理缺陷,有时造成心理上变异。在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上发生困难,在特定情况下造成犯罪。由于其感知、思维方面的缺陷,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些肢体不全的残疾人,利用人们的同情心,搞诈骗、盗窃犯罪和教唆、窝藏犯罪,他们则应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残疾人犯罪的心理特征是: 自认为是弱者,受到社会冷漠歧视,自卑心理严重,故滋生报复与反社会心理;认知范围窄、思维褊狭,情感易冲动;侥幸心理突出,利用人们不注意而乘机进行犯罪活动;暴力犯罪和智能犯罪兼有,常乘其不备突然袭击,或施行盗窃、诈骗;有些残疾人是因生理、精神需求受到压抑和忽视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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