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历史背景及目标
欧盟的创立
欧盟(简称“EU”)的前身是于1957年由6个创立国(比利时、法国、西德、意大利、卢森堡和荷兰)提议建立的,此后逐步扩大,1973年丹麦、爱尔兰、英国加入,希腊于1981年加入,西班牙和葡萄牙于1986年加入,1993年奥地利、芬兰和瑞典加入。欧盟的构成变化主要是依据罗马条约(the Treaty of Rome,创立时签订的条约)、1986年的单一欧洲法案(the Single European Act,SEA),1993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the Maastricht Treaty,建立欧盟的条约)和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the Amsterdam Treaty)。经济同盟条约(the Treaty on Economic Union,TEU)阐述了成员国的主要目标,其大致内容是:
共同体具有统一的任务。建立共同市场和经济联盟,促进整个联盟的经济协调均衡、可持续性发展,促进无通货膨胀的经济增长,关注环境问题,强调成员国经济行为的高度集中性、高水平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居住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社会经济的凝聚力和一致性。
欧盟发展历史
欧盟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当时,欧洲人正试图寻找办法提高欧洲地区政治和经济环境的稳定性。该组织起初叫作欧洲煤钢共合体,致力于降低煤炭和钢铁贸易的关税壁垒。该组织逐渐发展成如今的形式,并于1993年签署《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建立了欧盟的法律框架。通过一系列适用于所有成员国的法律,欧洲各国以欧盟的形式形成一个单一市场,确保了这个市场上人口、商品、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通。
1999年,欧盟引入了统一货币欧元,被17个欧元区成员国采用,构成了27个欧洲主要经济体中的一个经济联盟。这个单一的欧洲货币取代了许多国家的流通货币,并统一了市场,建立了可以与美国相抗衡的具有竞争实力的经济体。欧元体系的设立以多种方式成功建立了单一市场,如放宽商品流通和市民旅行的限制、消除汇率问题、提供价格透明度、建立单一金融市场、维持价格稳定性以及降低利率等。
欧盟的主要组成机构
1.欧洲委员会。欧洲委员会(the European Commission)是欧盟的领导机构,有20个委员,由成员国提名(人口最多的5个国家各产生2名委员,其他国家各1名委员)。欧洲委员会既是一个官僚机构,又是立法机构,还是各成员国之间的调节、仲裁机构,负有各项法案、条款的执行监督职责。同时,它还是欧盟对外谈判的代表机构(例如,在世界贸易问题上)。
2.部长理事会。部长理事会(the Council of Ministers)的成员由成员国的部长组成,主要负责起草并通过相关法案,在某些问题上适用一致通过原则,现在已经逐步过渡到特定多数原则。另外,根据经济同盟条约(TEU),欧洲理事会(the European Counci)每年还要举行两次首脑峰会,与会者包括欧盟主席、各成员国的政府首脑(法国是由总统参加)和外交部长。欧洲理事会已经成为一个正式的机构,负责制定策略,但是正式决定权则赋予部长理事会。
3.欧洲议会。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EP)是由成员国公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传统上,欧洲议会的决策权力是最小的,但是它可以对某些法案进行修订,在某些领域具有联合决策权(co-decision-making),监督欧洲委员会和部长理事会的活动,甚至还有一些更高的权力,包括可以解散整个欧洲委员会,但它至今还没有使用过。
4.欧洲法庭。欧洲法庭(the Europem Court of Justice,ECJ)和审计庭(the court of Auditors)分别是欧盟的最高法庭和审计机构。在产生法律冲突时,欧洲法庭的判决高于成员国国内法庭作出的判决,因为共同体的法律优于国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