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江西九江看守所2009年1月22日,该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下属的一家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出警,当场抓获3名盗窃电缆的犯罪嫌疑人。经审讯,3人对盗窃电缆一事供认不讳。随后,3名嫌疑人被移交到水上公安分局刑侦大队。
经进一步审讯,3人供出李文彦与胡某也参与了盗窃电缆。23日晚11时许,在3人的指引下,他们将李文彦及胡某一举抓获。经过深入审讯,李文彦还交待了2008年8月以来,他与同伙分10多次,盗窃了约1500米电缆、获得1200公斤铜丝卖掉的事实。
因李文彦盗窃的是防洪应急照明电路,警方以涉嫌破坏电力设施罪,对此事立案,并在2009年元月24日凌晨,对李文彦实施刑事拘留。李文彦被送到九江市看守所。因该所的两个过渡监号里,各关押有一名同案的嫌疑犯,他被直接送到一间关押了10多名嫌疑犯的监室。
2009年3月3日,九江市检察院对李文彦作出批捕决定。关押期间,因管理需要及李文彦本人的身体状况等原因,看守所共为他进行过5次身体检查。3月13日、23日、25日,因李文彦自称头晕、腹部疼等原因,监管干部先后3次带他到看守所卫生室检查。王狱医介绍,经检查,他发现李文彦身体虚弱,下肢有浮肿,可能有结石,其他都还比较正常。在后期案件侦办过程中,他们掌握到李文彦的弟媳任怡春的电话,并给任怡春打去电话,可不知为何,李的家人一直没有来看守所探望。
死亡经过
李文彦“做噩梦”猝死事件对李文彦的死亡过程,九江市看守所介绍:2009年3月26日下午2时30分许,李文彦突然在监室里晕倒,再次到卫生室检查时,他自述头晕得厉害,王狱医为其测血压、心率等,也较正常。26日下午5时许,监室开饭时,因营养餐没有及时配发,李文彦不愿意吃饭,管教干部为此还进行劝说,最终李文彦吃了3两米饭,喝了一些菜汤,以及同监室一名嫌疑犯给的几块红烧肉。两个半小时后,该监舍进行晚点名时,李文彦正常地参与了同监室共14名嫌犯的排队报数、答到。随后,大家可以在监室看电视或直接上床睡觉,直到晚上10时许,关电视睡觉时,李文彦都没有出现异常。
3月27日凌晨1时53分,该监室的两名值班嫌犯突然按响报警器,向管教干部反映:李文彦做恶梦,口中在不停地喊“又来了,又来了……”,他们想叫醒李文彦,但李没有反应。2时5分许,3名监教干部进入监室摸李文彦的脉搏,发现跳动微弱,遂在2时20分许,组织人员用担架将李文彦从监室抬出,送往离看守所最近的九江市庐山区人民医院。2时40分许,该院医生宣布李文彦经抢救无效死亡。
对于死者额头上的情况,九江市看守所所长朱拾根说,在一些监室里,同室关押的嫌疑犯,有的会趁监管干部不注意时玩牌,玩输的会以喝凉水、或者用手指弹额头作处罚。3月31日上午10时许,应死者家属要求,在九江市检察院监所处驻所检察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李文甫等家属察看了李文彦在监室的部分监控录像。 李文彦的家属已向九江市公安局、检察院提出尸检请求,以求弄清李文彦的死因。九江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宣布3月22日对李文彦尸检。但由于尸体未解冻,检方又将尸检改至3月23日。
网评
李文彦“做噩梦”猝死事件“做噩梦”和“躲猫猫”,何其相似乃尔。李荞明2月12日 “躲猫猫”死于晋宁看守所,李文彦3月27日“做噩梦”死于九江看守所,时间距离1个半月,而距离2月27日17时云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检察机关调查“躲猫猫”结论正好是一个月。这看守所玩死亡就像百慕大三角玩失踪一样频繁和神秘。
“做噩梦”和“躲猫猫”也有不一样的地方:“躲猫猫”中,晋宁看守所的警员太愚蠢,一个身强力壮的青年满脑伤痕死去,轻易地就相信了牢头狱霸的攻守同盟;九江看守所人员则太聪明:在押人员做梦都知道,而且分辨率能达到是正常梦还是噩梦的层次。真是太匪夷所思了。
制度改革
“做梦死”、“躲猫猫”能否催生逮捕制度变革事实上,像逮捕、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许多法治国家特别强调“慎用”,在许多国家,就确立了“羁押为例外、保释为常态”的基本法律原则。在这些国家,类似中国刑事拘留的措施称之为“逮捕”,但警察通常只能限制犯罪嫌疑人24个小时,最长的是72小时,就必须移交治安法官。而类似中国逮捕的“羁押”,适用上比较严格,只要犯罪嫌疑人不逃跑、不妨碍作证、不再危害社会,都可能得到保释。例如西班牙的法律明确规定,羁押必须针对的是可能判处6年以上的监禁的重罪,如果对判处较轻的案件要适用羁押,法官必须有一定理由,比如犯罪嫌疑人有前科、具有重新危害社会的情形和同类犯罪发生的频率,等等。
这首先要完善我们的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条件,要明确确立“羁押为例外,取保为原则”的制度,明确规定哪些情形下,即使涉嫌犯罪,也不能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其次,要改革拘留、逮捕制度,要建立拘留、逮捕司法审查制度,拘留一般应当持有法院的批准证,紧急情形下拘留应当送法官批准,而逮捕应当以法院开庭审理方式进行裁决,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有权到庭辩护;最后,要建立“人身保护令”制度,已经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符合一定情形下,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重新审查有无拘留、逮捕必要性,更为周全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如果家属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申请二次尸检
那么,在家属不愿意的情况下是否能进行尸检呢?异地尸检是否可行呢?是否有必要进行跨省尸检呢?人民热线咨询了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的董正伟律师。董正伟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 死者家属到场”,因此,公安机关进行尸检是正常的行使职权,如果家属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申请二次尸检。关于家属要求的“异地尸检”,目前在法律上并有没有相关的成文规定,虽可申请回避利害关系的鉴定方,但目前还没有像“允许家属自己请异地法医这样的规定”。他说,当前,中国上下都在强烈关注“牢头狱霸” 的问题,相信九江检方会慎重做出鉴定。
相关信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方案》,决定自2009年4月20日起,对全国看守所开展为期5个月的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根据方案,专项活动将全面排查掌握“牢头狱霸”情况,对符合拉帮结伙、称王称霸、恃强凌弱、寻衅滋事、侵犯其他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等“牢头狱霸”行为特征的,按照相关规定,坚持“露头就打”,构成犯罪的依法严惩。对2006年以来看守所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故,专项活动将逐件审查其处理情况,重点审查事实是否查清,责任是否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