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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侵害不当得利

什么是权益侵害不当得利

权益侵害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原因,因侵害他人权益而受利益,并致他人损失的法律事实,受益人应承担返还所受利益的义务。

权益侵害不当得利作为不当得利类型化中非给付不当得利的一种重要形式,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已基本被各国家与地区立法与司法实践所检验与认同。权益侵害不当得利制度的社会功能在于因他人侵害行为造成受损人损失的情况下,受损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中择一行使,最大程度保护自身权益。

权益侵害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一、因侵害他人权益而受利益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此处的“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与侵权行为不同。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在于取除无法律上原因而取得的利益,因此,在构成要件上,客观上不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在主观上也不以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为必要。而侵权行为则以行为的违法性和主观过错为必备要件。其次,行为人必须基于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而受有利益,行为人即为受益人。如果仅有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而行为人并未受有利益,则不成立不当得利。

受益人因实施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包括两种:

第一,积极得利,即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的增加或义务的消灭,以扩张其财产的范围。例如无权处分他人之物而获得对价(受让人善意取得),出租他人之物而取得租金,无权占用他人之物所受的利益为“占有使用”本身。

第二,消极得利,积极财产本应减少而没有减少所节省的费用和消极财产本应增加而没有增加。如侵害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其本应支付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因侵害行为而没有支付,从而使其财产总额消极的获得增加。

二、致他人受损害

侵害他人权益型不当得利所指的致他人受损害中的“损害”一词的含义和意义有别于侵权法上的“损害”。“损害”在侵害他人权益的不当得利场合,仅指财产损害,指侵害人取得依权益内容应归属于他人的利益,表现为受损人可得增加的利益而未增加,此可得增加不以必然增加为必要。在侵权法中所谓的“损害”,是指权利或利益受侵害时所生的不利益,也就是说,损害发生前的状态与损害发生后的情形,两者相比较,被害人所受的不利益,即为损害之所在,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非财产损害。

三、无法律上原因

受益人的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是不当得利事实上的原因,不当得利是受益人行为的结果,但受益人的行为这一事实上的原因并不能当然地产生不当得利这一结栗,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受益人无保有利益的正当性,即受利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关于侵害他人权益型不当得利“无法律上原因”的判定,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学说:违法性说和权益归属说。

违法性说是由德国学者Schulz所提出,认为侵害他人权益之所以构成不当得利,乃是因为侵害行为具有不法性,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发生系基于获利行为的不法性。所谓“无法律上原因”是指违法性而言。

权益归属说认为,权益有一定的利益内容,专属于权利人,归其享有,权利人排他性的行使权利,不受他人干涉。违反法秩序所定权益归属而取得利益的,乃是侵害他人权益归属,欠缺法律上原因,应成立不当得利。

权益侵害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的区别

一、两者最基本的区别,构成要件不同

一般侵权行为如要成立需具备三个方面的要件:(一)行为人主观要件即故意或过失。(二)行为具有可责不法性。(三)受害人需受有实际损害。而权益侵害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一)受益人因侵害他人权益而受有利益。(–)致受损人损失。(三)无法律上原因。

通过比较可知,二者构成要件的最大区别在于对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要求不同。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必须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而权益侵害不当得利则不着重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其重点关注受益人保有利益的正当性。这是由于不当得利的制度价值在于取除受益人无法律原因而保有的利益,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更着眼于填补受损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到的损害,规范目的的不同导致二者构成要件有很大不同。再者,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责任能力只对侵权行为有某种程度影响,权益侵害不当得利则在所不问。

二、两者制度功能不同

权益侵害不当得利作为不当得利类型化中非给付不当得利的重要类型,其始终贯穿了不当得利制度功能——“取除功能”(Abschfoungsfunktion)即受益人返还其无法律上原因所受的利益。侵权行为制度功能更强调弥补受损人因不法行为所受损害——“填补功能”(Ersatzfunktion)即填补受损人所受损害。正因为二者设定的制度功能不同,规范目的不同,导致在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也不尽相同,在实务中对其适用案例的思考方法也截然不同。在权益侵害不当得利中我们的着眼点在于受益人这边,首先要考虑的是受益人所获取的利益;而在侵权行为法中,我们的首要立足于关注受害人这边,拟要考虑的则是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三、两者所承担的责任形式不同

侵害权益不当得利的责任形式主要是返还受益人无法律原因之受益,即返还原物和原物所生之利益,责任形式较单一。而侵权行为之债所规定的责任形式主要为损害赔偿,具有填补受害人损失的作用,包括财产上之损害和非财产上损害,所以不同于前者,侵权行为责任除了财产上之责任,还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非财产性责任,责任形式具有多样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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