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权利冲突型域名争议
权利冲突型域名争议,又称为“相同名称的合理使用”,即对同一词语(标识)都享有合法在先权利(如商标、商号权等)的不同企业在寻求注册相同域名时发生的归属争议。
权利冲突型域名争议的特征
(1)不同权利人对系争域名所用词语(标识)都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至少是形式上合法的权利。而域名抢注中的注册人对所注册的域名标识并不享有合法权益。
(2)从法律性质上看,权利冲突型域名争议属于合法的权利争议,因此不存在谁侵犯谁权利的问题。而域名抢注中,非权利人恶意地将他人的商业标识注册为域名,构成侵权行为。
将“权利冲突型域名争议”同“域名抢注”区别对待的做法,并非笔者首创。ICANN早在1999年颁布的《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简称UDRP)中,就已经考虑到把域名争议划分为域名抢注争议和非域名抢注争议两类,并为二者提供了不同的解决途径。
在国外文献中经常被提到的有关权利冲突型域名争议的例子是“Delta”纠纷案。美国Delta航空公司(DeltaAirline)、美国Delta阀门公司(DeltaFaucet)和美国Delta金融服务公司(DeltaFinancialService)均就“Delta”商号标识在各自产业领域内享有盛名,在此情况下就会对www.delta.com这个域名的归属产生争议。
国内长期以来专注于对“域名抢注”问题的研究,而对于非抢注型域名冲突却始终未予应有的重视。尽管在“权利冲突型域名争议”中不存在侵权的问题,但这种冲突的存在,必然会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商家对于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产生担忧。因此研究这种争议的表现形式和成因,从而寻求其解决的途径,对于推动我国互联网事业的发展将是十分有益的。
权利冲突型域名争议的产生原因
导致产生权利冲突型域名争议的原因主要是:
1.域名中蕴涵的巨大商业价值是产生争议的主要动因。域名发展到今天,已不再仅仅是用来指示网络地址那么简单,更重要的是它也具有了商业标识的作用,。用户上网时总是习惯于以其熟知的商标、商号来找到自己想到的企业站点,域名已在其中充当了身份的识别符号,代表着经营者在网络中的商业形象。每个企业都不想失去网络中的无限商机,每个企业都希望用户能方便快捷地进入自己的网站,于是为了争夺自己心仪的域名,就会显得不依不饶,“大打出手”。
2.现行法律制度造成了在同一客体上数个权利并存现象的存在。这是冲突产生的客观前提。由于现行商标、商号注册管理中的地域性、多重性,造成了所谓的“专用权”都是有限范围的专有,不同种类的商品可以注册相同的商标,不同国家的同类企业可以拥有相同的商标,同一辖区的不同行业,不同辖区的同一行业都可以使用相同的商号。而商标与商号管理的分离,又造成了大量商标与商号间互搭“便车”现象的“合法”存在。
3.域名的唯一性和排它性是产生争议的技术原因。本来现实生活中在同一客体上可以并存的数个权利,如果能在域名体系中同样得到满足,那倒也相安无事。然而域名系统的技术规则偏偏是要求域名具有严格的全球唯一性,完全一模一样的域名在互联网上是不可能存在的。一旦一个权利人率先注册了自己的域名,其他权利人便不可能再就这个标识注册相同的域名。尽管同一词语可以在不同的级别域名体系下注册,然而他们的价值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果能注册“Panda.com”的域名,企业是决不会甘心于只注册“Panda.com.cn”,因为人们一般认为,前者是一家跨国的国际性公司,而后者是一家中国的国内公司。由此可见,域名的级别还关乎企业的对外形象问题。因此,就不难理解众多企业会为了一个独一无二的域名而争个“你死我活”。
4.中西方文字的差异也是造成权利“撞车”现象在中国大量出现的重要原因。字母文字的特点是具有无限的组合性,企业为了突显标识的独一性,完全可以自己创造出一个新词来,像Cocacola、Pepsi等。而汉字就不同了,汉字是固定有限的,不能被自创。而且适合于做标识的更是汉字中的一小部分,人们总是习惯于选取一些吉庆祥和的字来组成标识,因此中文商业标识本身就是个稀缺资源。比起字母文字,汉字标识用字的选择空间是十分狭小的。加上中国数量众多的企业,极易产生标识相同或相近的使用。同时,中文标识在注册为英文域名时,还存在着一个转化问题,不同的汉字标识可能会对应相同的发音。由于《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建议以汉语拼音来注册域名,因此不同汉字标识间表现为相同的拼音字母更是司空见惯。
权利冲突型域名争议的解决途径
1.法律的方法。即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解决域名争议的办法。尽管权利冲突型域名争议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对自己在先权利的合理主张,应当重在事先预防,更多地贯彻当事人自治原则。但这决不意味着法律无所作为。一旦争议发生时,至少以下几点应成为处理权利冲突型域名争议时必须贯彻的原则:
(1)“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和公平原则。这是处理争议的一般原则。由于域名争议的双方对系争域名的标识都享有合法的权益,而域名注定只能属于一方。为了化解冲突,只能采取保护先到者权益的原则(firstcome,firstserved),因为法律是不保护“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的人”的。这个处理原则已成为各国的普遍做法,如英国的王子公司(计算机服务)诉美国的王子公司(运动用品)域名争议案,美国的地鹃计算机系统公司(商号Roadru彻er)诉华纳兄弟公司(享有Roadrunner商标权)等域名争议案件中,法院都不同程度地适用了先占原则处理。实践也证明,实行先占原则解决纠纷快速简便,是完全符合网络经济迅捷高效的运作要求的。公平原则是先占原则的补充,二者相辅相成。我们说,合法的权利应该是平等的,应该受到法律同等原则的保护。既然采用了以先占为衡量标准,就不能考虑其他不该考虑的因素而肆意侵犯弱小者的利益。在德国的一起案例中,被告以其名字“Krupp”注册了域名,并提供网络代理服务,其名字恰好与德国一家大钢铁公司“Krupp”相同,结果法院判决被告将域名移交给Krupp钢铁公司。这个判决是毫无道理的,违背了平等原则和先占原则,自然人的姓名权与法人的名称权都应该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不存在着轻重之分。为了保护公司的名称权而剥夺自然人依法行使其姓名的权利,这完全是权利的滥用。
(2)驰名商标例外原则。对先占原则的一个例外,就是说域名注册人与驰名商标人不为同一人的,应以保护驰名商标为原则。这是传统商标法中特有的制度,即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要比对一般商标的保护更加有力一些:对一般商标,只要求同一商标不能用在同类商品上;而对驰名商标,只能为其权种人一人所持有。因为驰名商标人为了树立自己的商誉,付出了巨大的金钱和汗水,而他人的相同使用,将会削弱、淡化其显著特征和广告宣传价值,长期的淡化行为甚至可以使一个驰名商标变为通用名称。所以各国的普遍做法,是不允许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域名注册。国际互联网专门委员会(IAHC)在1997年发布的一份文件中就曾建议,与国际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二级域名只能由该驰名商标所有人持有或使用。笔者认为,在中国的国情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包括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域名,还应该延伸到与驰名商标发音相同的域名。
(3)权利限制原则。尽管域名最终只能由一人享有,但是取得了域名的一方在行使其权利时,亦应善意地考虑到另一权利人的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否则,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说包括:不得造成公众混淆、误认该网站上的商品或服务与另一权利人有一定的联系;不得有在网上恶意损害另一权利人形象、商誉的行为等。
2.命名方式的手段。尽管域名系统具有惟一性和排他性,但它同时又具有极强的识别力,对细微的差别都可以识别。因此,为了满足数个权利人对同一标识域名权利的要求,在域名命名方式上的变通也不失为一种解决冲突的方法。
(1)选择在不同类别的域名体系下注册。现在中国企业常用的域名后缀有“.com”、“.corn.cn”、“.net”、“.net.cn”等。
(2)选择用英文名进行注册。既可用英文名,又可用拼音的,显然选择英文名比较容易避开“撞车”。比如海信(拼音haixin)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其英文商标注册了域名www.hisense.com,而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能使用域名www.haixin.corn。
(3)附加“china”、?cn等国家标识或“sh”、“zj”等地区标识。比如宁波神龙集团在西安神龙制药厂已注册www.shenlong.corn.cn的情况下,注册了www.shenlong—cn.corn的域名。
(4)附加行业标记。比如长城计算机集团已注册了www.greatwal1.com.cn,于是长城葡萄酒集团注册了www.greatWallwine.corn.cn(英语的wine就是酒的意思)。
(5)附加“一”标记。如吴江医疗有限公司以自己“圣龙”牌注册商标注册了www.shenglong.corn域名,而宁波圣龙集团注册了www.sheng—long.corn。
以命名方式的变通来解决权利冲突,方法简单,技术上可行,可以一定程度地事先消除争议的产生。然而,对于消费者而言,要想区别这种有细小差别的域名就很难了。大多数企业当然也都明白,能用“.corn”注册,决不会甘心用“corn.cn”注册;如果能用纯商标名来注册,也不愿意加个“一cn”或其他东西,因为一个好域名的商业价值就体现在其简洁、易懂、好记上。所以,依靠命名变通的方法完全基于当事人的自愿,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争议。
3.技术手段。域名争议的产生基本上由于域名系统的技术本身造成的。技术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仍要依靠技术本身来解决。
(1)增加顶级域名种类。企业对域名的争夺主要表现为对顶级域名的争夺。为了平衡商家利益,拓展域名资源空间以缓解供需紧张状况,对顶级域名进行扩容就显得十分必要。ICANN新近推出的顶级域名“.biz”、“.info”、“.tv”、“.CC”、“sh”,就很好地兼顾了数个权利人对同一客体的域名要求。
(2)建立多语种域名体系。现行的网络域名系统忽视了非罗马字母语言环境下的网络用户,更没有考虑到非罗马字母构造的商标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为此,建立一个多语言域名体系就显得十分重要。值得高兴的是,CNNIC早在2000年I1月就开通了中文域名系统,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而世界最大的域名注册机构美国NSI公司也已经开通了全球通用的中文域名系统,这些措施既方便了中文用户上网的需要,同时又可有效地消除同音标识产生的域名争议。
(3)门户网页技术(gateway或portalpage)。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9年的“WIPO最终报告”中,曾建议采用“门户网页”的技术。它提供的是网上地址录服务,其基本原理是把拥有相同或近似的网上名称的网址及其相互区别信息串联起来,以供用户查询。比如有100个以“熊猫”为商标的企业,就可设置一个以“熊猫.com”或“Panda.corn”为域名的门户网页,将这100个企业的名称经营的业务等信息都列于门户网页上,再设置链接通向它们各自的网站,这样就可以比较彻底地消除权利冲突了。
实际上。目前出现的通用网址及网络实名服务,采用了关键词寻址技术,都可以达到门户网页的效果,亦为消除域名争议的一个优良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