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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

概述

民事法修改期间期限和期日:法定期间仅指期限,即自某一特定时间起至某一特定时间止的一段时间,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34条规定,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间为1年;第145条规定,不服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1983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把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被判死刑的犯罪分子的上诉期改为 3日。人民法院的指定期间则包括期限和期日。期日指为某一特定诉讼行为的某一特定具体时间,例如开庭审理、现场勘验、宣告判决、民事执行程序中交付特定物或票证的期日等。法定期间以法律规定的起、止时间的到来而当然开始和终结;期日则以诉讼行为的实际开始和完毕为开始和终结。例如开庭审理期日自宣告开庭开始,至宣告辩论终结时终结。因此期日可以变更和延展。变更指取消原定期日,另定新的期日;延展指期日开始后,因未终了,再定期日继续进行。 法定期间

所谓法定期间,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法定期间通常因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而开始,以法律规定的时间而结束,因此法定期间原则上为不变期间,法院不得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变更,但法律明文规定的允许变动的除外。

指定期间

所谓指定期间,是指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依职权指定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期间。指定期间因为是根据情况和需要的不同,法院依职权临时确定的,而且确定后如有特殊情况还可以重新指定,所以指定期间是一种可变期间。但“可变”并不意味着任意改变,应当维护指定期间的确定性、严肃性。

区分

民事诉讼期间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一定诉讼行为所应遵守的时间规定,又称行为期间。例如被害人、被告人的申诉期限,申请复议期限,上诉、抗诉期限等。广义还包括对司法机关为一定诉讼行为的期间,例如司法机关关于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关于对人犯的拘留、逮捕、羁押期限,关于侦查、起诉、审判期限,关于执行死刑命令的期限等。

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是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变更,故又称不变期间。由司法机关依职权决定或裁定的,称指定期间。法定期间仅指期限,即自某一特定时间起至某一特定时间止的一段时间。例如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为1年 ;不服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 日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关于审判期限的法定期间是,民诉依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次日起6 个月内审结;依第一审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应当在立案之次日起 3 个月内审结;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次日起3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审理裁定的上诉案件 ,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次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次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只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国内民事案件,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则不在此限。 处罚

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都必须遵守有关期间的规定,否则即将引起一定的诉讼后果。例如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拘留的人,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如果没在法定的提请和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限内批准逮捕,被拘留人或其家属有权要求释放,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立即释放。再如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不提起上诉,即失去上诉权,第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指定开庭审理日,即使是民事被告人 ,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也可酌情拘传。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间规定的,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中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在10日内,当事人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对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期间的计算  不论刑事、民事,都不包括在途期间,即不应将在旅途中所消耗的时间计入法定或指定期限之内。在期满前将诉讼文书交邮的,不算过期。中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不入期限

判决期间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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