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期内所得税分摊?
所得税会计中将同一期间的所得税费用(而不是该期间应付所得税)分摊于该于期间的重要损益构成项目及前期损益调整的程序。从可比性要求看,利润表中对继续营业部门损益、停工部门损益、非常损益及会计原则变更所产生的累计影响数等应当单独列示,与继续营业损益相区别,而前期损益调整也直接列示在留存利润表上。因此,本年度的所得税费用也直接归属于上述各个项目,以计算税后净额,使报表使用者明了每一损益项目对企业税后利润贡献的大小,并能在分析当期经营业绩时剔除非常项目对税后净利润的影响,增强利润表的预测价值。
一张为复杂的利润表,可能包括:
1、继续营业部门税前利润;
2、停工部门损益;
3、非常损益项目;
4、会计原则变更的累计影响数。
这些项目产生了相应的所得税费用(或利益)。此外,列入留存利润表的前期调整项目也会引起所得税费用(或利益)。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应当在这些项目间分摊。在分摊期内所得税时,通常继续营业部门应列示“税前利润”、“所得税费用”、“税后利润”三项,其余各损益构成项目及前期损益调整则仅列示其扣除所得税影响数之后的净额,而将其相关的所得税影响数采用括号或附注方式加以揭示分摊于“继续营业部门税前利润”的所得税,假定没有其他损益项目时,按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该利润应缴纳的所得税。分摊于其他损益项目的所得税,在采用累进税率或依项目有所不同时,采纳增额税款的观点,即将该损益项目加入继续营业部门损益后,所增加或减少的税款,作为该损益项目的所得税。
期内所得税分摊的程序
1、当继续营业部门损益以外的其他损益项目仅存一项时,本年度所得税费用或利益分摊于“继续营业部门损益”之后的部分,即为该一其他损益项目应分摊的所得税。
2、当继续营业部门损益之外的其他损益项目有两项以上时,则分摊给“继续营业部门损益”之后的所得税费用或利益,应根据其他损益项目对本年以分摊,其分摊程序为:
(1)确定继续营业部门损益以外所有损失项目对本年度所得税费用或利益的影响数。
(2)将1计算出来的所得税利益按每一损失项目所得税影响数的相对比例,分摊到每一损失项目。
(3)计算下列两项的差额:
a.将所有税费用或利益分摊给继续营业部门损益以外所有其他损益项目。
b.将所有税利益分摊给继续营业部门损益以外的所有其他损失项目。
(4)将(3)计算的结果,按每一其他利益项目。
所得税影响数的相对比例,分摊给每一其他利益项目,部门损益、非常损益、会计原则变更的的累计影响数及前期损益调整项目,即期内所得税分摊,并注明当期应付及递延所得税金额。
目前,我国会计准则及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没有要求企业的利润表按照期内所得税分摊的要求加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