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有效竞争标准三分法
20世纪30年代以后 ,以哈佛大学为中心形成了比较完整产业组织理论体系。一些经济学家将有效竞争标准二分法扩展为有效竞争标准三分法,即市场结构标准、市场行为标准和市场绩效标准。
有效竞争标准三分法的内容
市场结构标准
⑴集中度不太高;
⑵市场进入难易;
⑶没有极端的产品差别化。
市场行为标准
⑴对于价格没有共谋;
⑵对于产品没有共谋;
⑶对竞争者没有压制政策。
市场绩效标准
⑴存在不断改进产品和生产过程的压力;
⑵随成本大幅下降,价格能向下调整;
⑶企业与产业处于适宜规模;
⑷销售费用在总费用中比重不存在过高现象;
⑸不存在长期的过剩生产能力。
有效竞争标准三分法的评价
积极作用
①不再将不现实完全竞争作为理想的追求模式和政策制定的出发点。
②注意从不同方面提供判断有效竞争状况标准,使理论研究和政策制定有了坚实基础。
③有利于从不同角度对竞争是否有效进行更加全面的分析。
不足之处
三分法标准存在不少不足之处,如市场结构标准基本只是放宽了完全竞争市场的形成条件,“不太高”这类的标准尺度也都是一些含糊不清表述。
有效竞争标准三分法的发展
哈佛学派在有效竞争标准三分法的基础上构造了市场结构(structure),市场行为(conduct),市场绩效(performance)的分析框梁即SCP分析模型,完善了产业组织理论。产业组织理论由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三个基础部分和政府的产业组织政策组成。
市场结构对市场内竞争程度及价格形成等产生战略性影响的市场组织特征。决定市场结构因素主要是市场集中程度、产品差别化程度、进入壁垒高低。市场行为指企业在充分考虑市场供求条件和其他企业的关系基础,所采取各种决策行为。包括定价策略,产品与广告策略,研发和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等。市场绩效指在一定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条件下市场运行的最终经济效果。评价指标主要有:资源配置效率,利率水平,消费规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