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暂缓起诉
暂缓起诉是外国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一项制度, 它是指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 对于具备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 在规定的保留起诉期间内, 附条件的暂不起诉的一种起诉裁量制度。
暂缓起诉的特征
暂缓起诉是检察官公诉裁量权的一种形式。暂缓起诉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暂缓起诉是起诉的一种形式,是对应当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一种特殊的起诉方式。暂缓起诉和不起诉不同,不起诉的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的要件,检察机关应当按照不起诉处理。只有符合法定起诉要件的案件,检察机关才能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作出暂缓起诉的决定,一旦缓诉期满,才会作出最终是否起诉的决定。
第二,暂缓起诉符合公益目标。检察机关对于符合公诉条件,但根据具体的情况不提起公诉更有利于公共利益、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利益的,才能作出暂缓起诉。
第三,暂缓起诉必须规定一定的缓诉期间。对于暂缓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为了考验犯罪嫌疑人是否真正有悔罪、补偿被害人损失、消除其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等表现,必须给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的缓诉期间。同时也是为犯罪嫌疑人考虑,我们不能让犯罪嫌疑人无定期限或者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一旦期限届满,诉与不诉一定要有个结果。
第四,作出暂缓起诉决定时,必须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暂缓起诉缓诉期内遵守或履行的法定义务。为了消除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及消除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应该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缓诉期内,遵守或履行的法定义务。这些义务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弥补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包括精神和物质的损害;二是弥补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三是改造犯罪和预防再犯的措施。
第五,暂缓起诉是在一定条件下,保留不起诉的可能性,也保留了起诉的可能性;其最终结果是不起诉,或撤销暂缓起诉,提起公诉。暂缓起诉既不是不起诉,也不是立即起诉,而是暂时不起诉。倘若暂缓起诉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具有其它应当撤销暂缓起诉决定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撤销暂缓起诉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在暂缓起诉考验期内,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真遵守或履行了法定的义务,没有其它应当撤销暂缓起诉情形的,暂缓起诉期满,检察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六,暂缓起诉决定,必须经犯罪嫌疑人的同意。暂缓起诉是在犯罪嫌疑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一种“恢复性司法措施”,是否同意由犯罪嫌疑人决定。因为,根据司法公正的标准,任何人都有要求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接受审判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权利,犯罪嫌疑人可以要求接受审判,也可以在接受一定条件下放弃审判。在犯罪嫌疑人要求审判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有义务提起公诉。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放弃审判,同意接受暂缓起诉决定时,检察机关才能作出暂缓起诉决定。
暂缓起诉的法理基础
暂缓起诉制度源于德国、日本一些国家的规定,也称作起诉犹豫制度,它以公诉制度中的起诉便宜主义为基础,主要用于轻罪案件和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同时在实体上也体现了诉讼经济原则。
(一)暂缓起诉在程序上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
根据公诉机关对具体刑事案件解决是否起诉时有无自由裁量权的不同,公诉制度在理论上可分为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凡是认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有犯罪事实且具备起诉案件条件的案件,公诉机关必须起诉的,称为起诉法定主义。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有足够的事实根据时,检察院负有对所有可予追究的犯罪行为进行追究的义务。”反之,凡认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有犯罪事实且具备起诉的案件,公诉机关可以酌情案件的各种情形,认为不需要处罚时可以裁量决定不起诉的,称为起诉便宜主义。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起诉法定主义的理论基础是报应刑理论,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一种报应,是有罪必罚。到十九世纪末期,目的刑理论逐渐取代了报应刑理论,其认为刑罚并不是对犯罪行为的报应,而是要改善犯罪人。顺应目的刑的思想,起诉便宜主义随之产生,并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接受。目前,几乎所有国家起诉制度中,都赋予检察官对已构成犯罪的嫌疑人一定的起诉与否的裁量权,突出表现为将在一般预防上处罚必要性甚微的轻微犯罪从刑罚诉讼中取消,即所谓的“缓予起诉”。故而暂缓起诉制度在程序上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
(二)暂缓起诉在实体上体现了诉讼经济原则
诉讼经济是指在诉讼中应以尽量少的诉讼资源获取同样的诉讼产品或以同样的诉讼资源获取较多的诉讼产品。(注:诉讼资源是指一个国家投入到诉讼领域的各种设施、能源及其他有形的财产和当事人投入到诉讼领域的有形、无形的资源组合。由于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法院数量、警察数量、监狱数量等是基本不变的,故其诉讼资源也属于不变量)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率也不断上升,一个国家司法机关人力物力资源毕竟是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满足办案需要的情况越来越严重,诉讼经济的问题更加日益突显。目前各国诉讼法都确定了诉讼经济原则,强调国家立法简化诉讼程序,当事人节制使用诉讼手段。暂缓起诉制度避免了过多的甚至不必要的司法资源的投入,且具有“程序分流”的功能,通过暂缓起诉那些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对公共利益的侵犯程度较低的犯罪行为在审判前阶段以简易的方式得到消解,可以把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严重的影响较大的犯罪案件的追究和审判上,实现诉讼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