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责免赔条款
无责免赔条款是车险合同中的一条款。“无责免赔”条款具体指:当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后如果保险车辆一方无事故责任,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导致了无责方索赔无门或事故方主动多承担责任以获得高比例赔偿的现象,引发了舆论的诟病。
无责免赔条款的表现
其一,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向投保人就“无责免赔”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和解释的义务并举证予以证明,该条款就当然无效,这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广泛采用的理论;
其二,从保险合同的射幸本质来看“无责免赔”条款系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射幸性的追求,以“省钱”为出发点制定的格式条款必然或多或少地带有“排除对方合法权利”、“不合理加重对方负担”的色彩,而且该条款实际上混淆了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两个概念,投保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过错大小与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是否理赔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无责免赔,按责赔偿显然对被保险方有失公平,应认定为无效;
其三,从保险合同的代位求偿制度来看,“无责免赔”实质上漠视了保险法上“代位求偿”制度的存在。该条款是以保险公司放弃自己“代位追偿”这一法定权利或者说漠视对被保险人有利的“代位追偿”权利存在的形式,客观上排除了被保险人在两种救济途径之中自由选择对已最为有利的救济途径这一主要权利,作为格式条款按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亦应认定为无效;
其四,从保险合同解释的“合理期待原则”来看,“无责免赔”条款显然无法保证实现被保险人所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也即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合理期待—-让保险公司分担损失,特别是在负全部责任的第三者下落不明或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更甚。且该条款也与社会诚信观念背道而驰,同时,保险公司也基于这种“无责免赔”的约定,获得了“有昧良心的利益”。
无责免赔条款的废止
2012年,中国保监会从2011年10月份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于昨日正式出台。《通知》规定,购买车险时所谓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和“不计免赔”的三大霸王条约都将成为历史。
中国消费者协会对外正式表态,将敦促经营者更正不平等条款。不少车主给自己的车买所谓的全险,认为所谓全险就是自己的车无论碰到了什么问题,都可以找保险公司全额理赔。但实际上,在绝大多数的汽车保险合同中都有“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的条款。投保人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只承担部分责任,保险公司将不会全额赔偿。中消协指出,保险公司车险格式合同中有关车辆损失险的一些条款,减轻或免除了保险公司的义务,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消协为此表示,将敦促有关经营者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更正格式合同中不平等的条款,履行经营者应尽的社会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