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方田均税法,王安石变法实行的政策之一。熙宁五年(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
历史作用
清丈出大量隐瞒土地,增加了政府收入;部分农民免除赋税,得到实惠。
方田,意指清丈土地。北宋初年各地田赋不均,地主富豪相率隐田逃税,赋税负担都加在了中小地主和农民身上。仁宗时,郭谘和孙琳用千步方田法清查州肥乡县(今属河北)等处民田。后曾几经试行推广此法,但几试几罢。王安石执政后于熙宁五年(1072)推行方田均税法。其法以东西南北四边长各一千步作为一大方(相当于当时的一万亩),四边长各一百步作为一小方,即方田。首先对已经耕种的各州、县土地进行清丈,核定各户占有土地的数量,井按照田地的地势、肥瘠,把田地划分等级,制定地籍,分别规定各等级的税额。还编造方帐、庄帐、户帖和甲帖作为存案和凭证。田产和税额俏有转移,官给契,县置簿,并以所方之田为准。方田均税法不仅限于北方诸路,在南方许多地区也曾推行方田均税法的施行对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它消除了隐田逃税之现象,增加了赋税收入,一定程度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但它却侵害了豪强地主阶级的利益,遂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元丰八年(1085)基本废止。至宣和二年(1120)完全废止,已清丈的方田也仍照旧法纳税。